近代时期,少数民族民众大多较为贫穷,他们的辛勤劳作,主要是为了维持简单的生活,但由于土地贫瘠、地租沉重、捐税繁多、工具简陋、生产技术落后等原因,他们劳动所得往往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特别是在青黄不接和灾荒时,大部分民众不得不依靠借贷解决。如靖西县“光绪末年,很多人要靠借债典当过日子”。[2]雷平县(今属大新县)壮族地区“各乡村,皆自耕农或半自耕农,无大地主,每年收获,不足衣食,故有因而举债者,为豪绅高利贷所剥夺,其穷困诚有不堪设想”。[3]据民国31年(1942)6月对南宁城郊7个村564家农户的调查,欠债的有223户,债户的欠债大部分用在消费方面。[4]按借贷内容的不同,民众借贷用于食用方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农户借贷粮食大多用于食用
近代时期,在广西乡村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民众借入粮食大多是为了食用,而不是拿来变卖获得货币用于生产。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恭城县三江石口村(今属恭城瑶族自治县)等地瑶民,有70%至80%因粮食不足,靠借高利贷维持生活。[5]宜山县(今宜山市)瑶民“荒月还没开始,他们已经受到了米荒的袭击,只有忍受“‘斤上斤下’(一斤米,一斤利)的高利贷的剥削了。”[6]据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邕宁县永宁乡(今属南宁市城区)149户农户的调查,这些农户在“解放前”借入粮食93265斤,平均每户约626斤。[7]由每户粮食借入数额可以看出,粮食借贷占农户粮食收获的比例亦是相当高的。
(二)农家借贷货币用于购买粮食
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民间借贷内容,除了粮食借贷外,还有货币借贷,但大部分乡民借入货币不是用来投资或用于生产,而是用于购买粮食解决生存问题,特别是在青黄不接时期,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如融县(今分属融水苗族自治县、融安县)苗族的借贷,主要用于生活,“借贷的方式,是货币的居多,借粮食的,却占少数。这虽是因为苗人粮食的稀少,而实际上,乃是高利贷者加重剥削的一种手段。他的利息,是按月计算的,至少是在三分以上。所借的数目虽是不多,但大多数是用在购买粮食,维持生活方面”。[8]又如20世纪30年代骆君彇对柳城县263村的调查,农户“借债的用途,有百分之九十以上为购买粮食及必需品者”。[9](www.xing528.com)
(三)乡民借贷其他物品变卖后用于购买粮食
在广西民族地区,还有一种借鸦片还稻谷的形式,一些债户借入鸦片不是为了吸食,而是变卖用于购买粮食。如在南丹县,鸦片种植广泛,在市场容易销售,贫困户遇到困难时,就向债主借入鸦片,卖出以换取粮食,将来以稻谷还利。一般是“借鸦片一斤(三元多),一年还利息稻谷一石”。[10]该县里湖乡乡长廖凤章于民国36年(1947)“借鸦片一两九钱给当地孙永辉,后因孙无力偿还,廖就将他的十五挑谷田霸占,以抵偿债款”。[11]
猪肉借贷的情况也差不多。抗战以后,货币贬值,谷物生产亦受到极大破坏,粮食产量降低,地主不轻易放出多余的粮食,借贷者只好从债主借入猪肉,将其变卖再购买粮食或以猪肉直接换粮食。如民国30年(1941),上思县那荡乡很多壮族农民在缺粮时难以借到粮食,不得不“借取猪肉变卖再购买粮食,或以猪肉直接换粮。这种借贷形式直至解放前夕依然存在。借贷者同样必须立契质押,借百斤猪肉则写上必须偿还本例200斤,还时以肉抵还”。[1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