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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活动与迷信开支:广西民族地区的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西民族地区宗族活动和迷信十分盛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个人迷信活动,二是族内或村寨等集体形式性质的活动。在个人祭祀祖先方面,少数民族群众的开支同样浩大。[150]由此看出,不管是个人形式还是集体性质的宗族活动或迷信活动,花费都极大,少数民族民众不但为之付出大量的钱物,而且延续的时间长,耽误了农业生产时间。

宗族活动与迷信开支:广西民族地区的研究

广西民族地区宗族活动和迷信十分盛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个人迷信活动,二是族内或村寨等集体形式性质的活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极为落后,民众多崇拜鬼神,他们在遇到疾病时,往往不去寻医求药,而是通过拜鬼祭神解决,很多人因此而借贷。

少数民族个人举办的迷信活动,主要是由于其文化落后而引起的,他们认为举行各种祭祀鬼神的活动能给他们带来好处,因而不顾自身财力而全力投入,“蛮人……凡天然可惊可怖之物,无不信以为神,竞向膜拜”。[133]

瑶族地区,龙胜“瑶民迷信甚深,但无宗教,所奉皆山川鬼神及祖祀。举凡病疾婚丧一切大小事件而不能解决者,悉取决于鬼神,疾病时不用医药,只向鬼神祈祷而已”。[134]恭城瑶族地区,“师公、道士的剥削很厉害,如果家有丧事请他打一次斋,报酬最少10元东毫,多者五六十东毫,就是给小孩看个病一般也得2、3元,或是几斤谷子,几斤鸡、猪肉”。[135]都安瑶族地区盛行“送鬼保村”的风俗,每年村里遇到疾病流行或家禽家畜瘟疫时,全村举行这种活动,耗资较大,不但要“封村”,不让外人进来,本村人也不准外出,而且要花费一定财力物力,需“杀鸡8只,需肉三四斤,还要备办香纸。”[136]田东县瑶民“生了病,不吃药,只知拜鬼求神。拿钱或米请巫公来拜鬼求神。巫公说什么就是什么。……这时农民只好照办,把家里的牲口差不多都杀了。如果病还不好,就再去问巫公。巫公说:‘天仙下降,病人碰着他。你们要预备更多的鸡鸭猪羊,一共二十四只去供神,病才会好。’这时农民只得照办。如果家里的牲口不够,或根本就没有这些牲口,他们就只有向地主富农去借贷,而地主富农就乘机用高利贷来剥削农民”。[137]民国时期,恭城县(今恭城瑶族自治县)瑶民“盆则胜,由于家父、母、妻均生病,请师公,道士,请神下药,而卖了2亩田,一条黄牛,还借了五元(银币)债,结果父、母、妻还是死了”。[138]

其他民族地区情况也差不多,如在壮族地区,“龙州、凭祥、宁明、明江、雷平等县境内,有一种特殊疾病,名‘鸡鬼’,……鸡鬼发生无定季节,四时都有,无论男女,大都精神衰颓为易致病”。[139]该病实为恶性疟疾,但很多壮民在患“鸡鬼”病后,大多“唯凭迷信治疗”。[140]新宁州(今扶绥县)壮民“疾病延巫祭鬼,弃医药而不用”[141],崇善县(今属崇左市)壮族“迷信神权。遇家人染疾,今日向观音虔祷,明日往罗汉敬求。对于社神祠、山神宇,亦崇拜之。不信医药,只信鬼神,请巫延道,诵经卷,施咒符,但求疾愈,不吝金钱”。[142]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乡人有病,多不事医药而求鬼神,致有一病而不起者,则诿为天数”。[143]思林县(今属田东县)“居乡人民,多信巫鬼。凡有疾病,不求医药而重祈祷,及服食符水等,死而无悔”。[144]宜山县(今宜州市)“壮人有病,多问神”。[145]天河县(今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其生魂辄病问神识之”。[146]可以看出,各地少数民族民众因疾病所困而举办的迷信活动,既耗费了钱财,又对病情治疗无益,很多人甚至为之倾家荡产。

少数民族集体形式的宗族活动,是在族权、神权等力量的强大压力下,由头人、族老或有势力的乡绅组织,每个农户都必须参加或捐资的集体活动,主要包括修建寺庙祠堂、祭社、祭祖先、祭田地、祭神灵、建醮赛会等。如瑶族祭祀活动,“盘古为一般傜族所虔祀,称之为盘王。傜人以为人之生死寿夭贫贱,皆盘王主之,故家家供其木主。片肉巵酒,必享王而后食。……傜人祀盘古,三年一醮会。招族类,设道场,行七兽之礼。男女歌舞,稍盛一时,数日而后散。三年内所蓄鸡犬,尽于此会”。[147]这种集体性质的宗族活动,花费极大,参与的农户不但耽误了生产时间,而且付出大量的钱物。(www.xing528.com)

在个人祭祀祖先方面,少数民族群众的开支同样浩大。罗城仫佬族“祭祖消耗的钱财很大。纵然是家道贫寒,一年省吃俭用,但中元祭祖总是不能节省的。因此,很多家庭因祭祖而使家庭经济更加恶化”。[148]民国《河池县志》载有:“土著多壮人,尤喜酬三界,素封之家有无,故许愿者有因祈祷。”[149]

除因迷信和宗族活动而导致家庭支出增大外,广西少数民族的家族和房族观念极强,族内或房族内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便邀请亲友相助,这些参加的人由邀请者招待,所需费用不小,往往导致其借贷。如瑶族“甲性与乙性或同族中,此房族与彼房族发生争执,或人命纠纷,则必延请女同族及十二代外家联合以对付,而其同族及外家,均各本其能力以相互助,出力出钱,既所不惜,既至因此而死伤亦无怨言,其合群互助有如此者。惟每因此而纠纷已难排解,且宰猪摆酒以招房族外家,损失不资,负债累累,甚至一二代不能清偿也”。[150]

由此看出,不管是个人形式还是集体性质的宗族活动或迷信活动,花费都极大,少数民族民众不但为之付出大量的钱物,而且延续的时间长,耽误了农业生产时间。很多人为了支付这些活动的费用,不得不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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