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会的认识,学人的看法差不多。王宗培先生认为:“合会为我国民间之旧式经济合作制度,救济会员相互间之金融组织也。”[110]杨西孟指出:“合会是我国民间流行的一种小规模的金融合作组织。”[111]《辞海》将合会定义为:“合会,旧中国民间盛行的一种信用互助方式。”[112]尽管各表述不一,但概而言之,合会是一种民间信用互助合作组织。长期以来,合会在汉族地区十分流行,与民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体系中,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会占一定地位。据广西省农林局民国23年(1934)对岑溪、贵县(今贵港市)、柳城、来宾(今来宾市兴宾区)、隆安、横县、邕宁(今属南宁市城区)、扶南(今属扶绥县)、同正(今属扶绥县)等14县36村的调查,19村有合会组织,占调查总村数的53%。[113]薛暮桥等于同一时期也说到:“广西农村中还通行带有合作性质的合会制度。普通有钱会、谷会两种,钱会多系标会,谷会为一般贫农所组织,每年每家集合谷物若干斤,作为会员借贷基金,倘有急需,可以享受低利借贷,通常年利2分。”[114]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对广西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以前这几种钱会(标会、钱会等)是在都市中流行,现在却侵入农村。”[115]由此可见,合会在广西民族地区是普遍存在的。
合会的程序,据吴承禧考察,一般如此:“一个需用现金的人,找到了他的亲友,邀请‘来会’,亲友们如果都答应了他的要求,合会便宣告成立,主动的人称会首,应邀而来的便称会脚或会友。会友们聚集的资金,第一次照例由会首收去,以后由各会友轮收,直至大家都得会了为止。”[116]参加合会的人数也不多,一般是几人到几十人,时间也长短不定,在会友每人都使用会金一次后,合会就自动解散,因而它没有成为一种较长久的固定组织形式。广西民族地区的合会,情况也与此差不多。
近代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会主要存在于壮、瑶族地区,其发展程度远不及汉族地区。按其运行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标会
标会,即通过出标得到会金使用。吴承禧将其定义为:“以每次所出利息之大小竞取会金,这叫做标会。”[117]杨西孟认为:“用投标方法决定得会者。此类合会称标会,又称写会。”[118]20世纪30年代对广西农村的调查写到:“举行投标,出息最高者先收会款,称标会。”[119]在诸种形态的合会中,标会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据民国22年(1933)的调查,在被调查的广西42县中,标会占合会总数的70.7%。[120]
标会除在汉族地区盛行外,壮族地区也较为常见,其运行程序与汉族地区差不多。这种合会的参会人数与会款数额无明确规定,会员的收会次序既不是预先排定,也不是抽签决定,而是通过投标竞争决定。参加的人数、集会时间及会金数额,由参会人员共同商定。不同地方标会的会期不定,第一期由会首领取,不付利息,以后开会时按出标最高利息得用会金,直到每人都得用会金,会期就自动结束。
在桂西南壮族地区,标会比较盛行。如南宁郊区的“标会也叫钱会,解放前南宁郊区各乡村普遍盛行”。一般是由有名望的人发起组织,发起人(会首)督促会员按期缴纳会金,并管理首会会金、会员名册及历届中标情况;每个标会的会员约有30~40人,每月开会投标一次;中标者所得款项,用途不加限制;已中标的会员称为“熟会员”,未中标的会员称“生会员”,投标时“按会员急需用款程度和投出利息最高者为中标,暂时不需用钱的人可以不投标。中标者所得会金,是定额会金减除投标利息额,最后一次会金由最后一位生会员收受。中标所得的款项,用途不加限制,可用于买耕牛、建房屋、结婚、庆生日或做生意等”。[121]龙州县的标会,“只有银会,尚无谷会”,其运行方式完全是根据会员投标的利息高低决定得会与否,有“日益会”“月会”两种,“日益会定三百份,以三百日为满期,每日检取会金一次,照供一次,每份最多八角、六角、四角,最少二角。月会定十二份,每月捡取会金一次,照供一次,每份最多五元,最少一元”。开会投标方法是“用票投以出息,多者为投得数目,相同先开,先得检取会金,之后按期供还,至满数为止。”会金“如有拖欠,由会首负责追缴”。[122]思乐县海渊墟(今属宁明县)的银会“其取用会金则竞投以决定之”。[123]在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标会亦称“泄会”,由会首“发起邀集若干会友,议定人数与金额后,会首通过酒宴形式,宣告标会正式成立,除首次集会优先归会首得外,自第二次集会时起均由众会友当场抽签或口头定出标头,以标头最高得会,除会首仍按定基金额交款外,其余会友按其基本金额扣除标头的金额后给得会的会友。此后按每年投标二至三次除会首及前已得会者按原基本额交款外,其余会友则依照扣除标头后交款,依此类推,每人得会一次,直至最后一个人不投票,才告结束。其结果是先得标者先得钱,但付利患较多,后得者付利息较少,甚至还有利息收入。双桥、陆斡的乡、村基本都是沿袭不绝,直至解放”。[124]
桂中壮族地区,标会较为盛行。如来宾县大湾墟(今来宾市兴宾区大湾乡)的银会成立于民国3年(1914),参加者共8人,每人出资“银贰拾元,每半年开会一次,除首会发起共得七份子合供银壹佰肆(拾)元,自次会至第七会投票出息多者得之,第七会以前得者皆有价值加倍之抵押品,凡四年收尾,不复继续。民国十二年以后县城商家始仿行之,份子多至六七十,每人所占份子多寡不等,率每月一开会投票出息,得者亦有抵押品”,运行方式为:“有记名投票出息若干,密封投筒中,开票息多者得之,各份子于应供会银内照数扣息,惟前经投得者不得扣。”[125]民国时期象县(今象州县)“有银会谷会等,而银会较多”。[126]民国后期的柳州地区,标会十分流行,且利息极高。据记者调查,“有一种‘钱会’,可以就是变相的高利贷,在柳州数以几百万计,无论是商店、小贩、平民,差不多是家家有,桂林的比较少。‘钱会’是这样的:譬如半月为期,会员首先缴出五万元,若会员有十人,计共五十万元,第一次是由召集人(会首)领取,以后,按期开一次,开会时,互相要投标,谁人标利高,谁人领取。领过会钱了,再无资格投标了,不过仍要按期缴出会费五万元”。[127]资料中所言柳州的钱会“数以几百万”,可能有所夸大,但说明了钱会在该地极为盛行这一事实。
桂东南壮族地区也有标会。民国时《贵县志》载:“银会者,结会集资定约分期轮用也。”“县属金融机关最显著者,为银行汇兑所驻贵办事处,次为当押,无机关而可为金融融通者,则为借贷,为银会”。[128]
桂西北壮族地区既有钱会,也有谷会。如田东县平马圩(今田东县平马镇)在近代时期的“民间借贷活动形式,除一般借钱还钱,或借钱还物外,并以‘标会’形式进行借贷活动。一是利会(利息会)。该地入会金额及开会期限不一,其规则是‘利高者,得标者先开得’,急于用钱者要出高价利息抢标。……二是谷会、米会、油会、盐会。入会者以实物折价金额做会费,其活动方式和规则与‘利会’相同,‘谷会’最高年息达100斤稻谷要40斤利息谷”。[129]凤山县在“民国十一年以前,乡村向有集股金为会,由会东约集股份,决定每股之金若干,合股份于第一次集会时缴足,此项股金,由会东自由使用,或贷放生息。以后每半年或一年集合一次,每会各股份,须缴集如第一次之股金,为合基金,股份人数,计用取法,以卜办法决定,每份卜一次,以卜得不□最多者得钞,既得者,下次会,除缴还股金外,并按所纳股金缴息利率,或五分或十分之三集会次数,除第一次一计外,其二三如参加之份数,其第一次所缴股金,即由会东用为每次集会备办酒席之用,以完结时止,即认为已完全偿还”。[130]
上述各壮族地区的标会,尽管缴纳会金和参与人数稍有区别,但运行程序大致差不多。会员在使用标会的会金时,应付会金的多寡一般以得会的先后为标准,得会愈前,所付会金和利息愈多,愈后愈少。这主要是因为首先使用会金的多是急需资金的会员,他们为了得到会金,不得不付出一笔利息,而后使用会金的会员则对资金的需求不很迫切,他们参加合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则可博得一个助人的好名声。但因很多地区的标会由于人为抬高利息,使得债户不得不付出沉重负担,如雷平县(今属大新县)“虽有集资为日益义会,然标□利息过重,亦不能救济农户财力之枯竭”。[131]
在近代不同阶段,壮族地区标会的借贷内容有区别。清末至抗战爆发以前,由于市场物价基本平稳,以货币缴纳会款者居多,货币借贷占主要地位;抗战后,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以谷物等实物为内容的标会就成为主要形式。
(二)红白会
红白会是以互相资助办理婚嫁、丧葬为目的而组织的合会,因婚嫁时新郎新娘穿戴红装而笔者将其称为红会,丧事时死者家属和参与者披麻戴孝,故笔者命名白会,合称为红白会。这种合会无确定的集会日期和资助对象,凡会友有喜丧事时,会众集资交代表携款致送,以示庆悼。这两种类型的合会,主要流行于壮族和瑶族地区,形式多种,名称也不相同。
1.白会
在壮族地区,白会十分流行。如民国时期柳江县“乡区人家因送死关系,皆有老人会之组织”。[132]民国时期宜山县(今宜山市)的老人会“创于清季光绪十四年,发起人谢庆棠,集合各耆老四五十人捐金置屋出租,每年收获租银至年晚买米于除夕前三日分送地方年老无依者,以资度岁。每年输派会内人管理,迄今尚存”。[133]龙州县壮族的白会称为“含卢过喝”,是壮语“互助会”的音译,意为划船过河滩,同舟共济度难关。该组织一般由老年人组成,参加该会者,交十个碗,十个羹匙,并把姓名写在传名牌上,该会积累了一大批餐具,供有丧事的会员借用,平时可以租赁,一百只碗只收一元及五个新碗,谁家老人去世,会长便召集会员齐心协力处理后事。为死者家属征集钱、米、酒等物。会员和各家壮实男子要处理帮助打柴、修桥、铺路、挖坑、扶棺、料理吊唁事宜,事毕,户长设宴酬谢。[134]昭平壮族地区,有“寿会”,一般是“由同宗族同寨(也有同村不分姓氏民族)组成。没有固定会期,是永久性社会组合。一户为一会员成员,会员共同商定:凡会员户有老人因病故办丧事的,会员要赠送封包、大米,并派一人帮送葬”。[135]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的丧事会,“纯属以互相资助办理丧葬为目的。一般以一个或者附近几个自然村屯为范围,由村中较有威望的人士牵头,入会人数不限,凡是有子女的,年龄在50岁以上的男女老人均可自愿入会。集会人数与金额或粮食确定后,便由会头等级入册,表示丧事会正式成立,尔后遇有会员死亡时,会头便向会友收钱或组织会友送去给其家属,并向死者行礼告别。以此合会到最后一个老人逝世为止”。[136]在桂东南壮族地区,贵县(今贵港市)有为办理老人去世而设的“老人会”,流传甚广。民国《贵县志》载:“老人会又名长春会,盖为乡邻遭丧互助而设,今山东、石龙、桥圩、东津等处皆有之。会员若干人,每次各认纳会金若干,孰先遭丧即醵金以助,于是更番为之,必俟会员俱得用金一次而后已。”[137]贺县(今贺州市)壮族地区则有门楼会社,亦为壮族丧事互助会,近代时期在该地区盛行。如民国38年(1949)10月贺县(今贺州市)鹅塘永宁门楼会制订规章《永宁长春会会规》规定:“入会者出谷八十斤为会底,若会份家有丧事,每会员赠谷二十斤,会底由值事头人轮流管理,不得擅自私借挪用,欲借贷,会中召开会议决定放贷,违反者驱赶出会,其家有难,概不相帮。”[138]
在瑶族地区,亦有类似组织。如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茶山瑶的“父母会”成立于1943年,凡是入会的人,如果有谁的父母去世,每家都给他送去5斤酒、5斤米、1元东毫作为丧事的费用,事后也不用偿还。[139]平乐县大扒瑶族乡的四冲、福瑶等村寨,清末民国时有“老人会”,为由瑶族群众自发组织,“入会成员的老人去世,由其他成员互相凑钱帮助丧家埋葬去世老人,这样就减少了丧家由于操办丧事而生活困难,甚至倾家荡产。这一社会组织从清末一直沿袭到建国前”。[140]
可以看出,诸种办理丧事的白会,大都是以无息借贷或互助为宗旨的,会员之间互相接济,不计利息,事后也不用偿还会金。这种合会,期限一般较长。有些乡民为了能顺利地处理后事,甚至在年轻的时候就加入了这种互助借贷组织。
2.红会
为办理婚嫁等喜事而设立的合会即红会在广西壮族和瑶族地区也很流行,名称各异。
在壮族地区,20世纪30年代,南宁郊区的“婚嫁互助会”,是一种资金互助组织,不记利息,会金只限于子女结婚或本人结婚请喜酒之用,每个会员最高交银毫5元加白米5斤作为会金。[141]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有“喜事会”,是“以亲友知己为对象,以互助处理婚事为目的的一种合会。一般集会人数20至30人,会首邀集会友确定集资金额或者白米,一个会300至500个铜仙或者白米40至50斤,把数次登记入册,每年规定只准办四至五次。会友办喜事时需提前请柬,由会首负责收集会金,或者到结婚佳日各自带去,由得会者设宴请会友吃一餐,以示贺喜,这种合会直办到最后一个会友办完喜事为止”。[142]民国时期,隆安县玎珰墟(今隆安县丁当镇)“凡有子女,其父母则组织婚嫁会、补助会,其会员或三十人为一会,或四十人为一会”。参加这种合会的成员,每人每份会金多则十元,至少五元,“每年限补助三次,以择日期在先者得会员补助金,择定日期在一月前通知各会员,各会员于婚嫁前十日将会金交清”。“其补助方法,每一会员限补助一次,如三十人为一会,补助满三十次,此会即散,尚有子女未完婚者可另行组织此会”。[143]在贵县(今贵港市)壮族地区,此种合会称为“婚嫁会”,据史料记载:“覃塘、木格、山东、石龙等处别有婚嫁会,则为集资互助婚嫁者。”[144]
在瑶族地区,也有类似互助组织。清末民初时,平乐县大扒乡四冲村瑶民组织了“老婆会”,会的“宗旨是互助互惠,先由贫苦瑶民发起,自愿报名参加,会里成员缴纳一定资金,置办了办酒席用的瓢、盆、碗、勺等用具,某成员本人或儿子结婚,其他成员每人交银元一块,大米二斤以上资助,并来帮助料理婚事”。[145]
鸦片战争后,天主教逐渐在广西得到传播和发展,传教士把传教重点放在山区和乡村,在瑶族部分村寨,天主教的影响很大,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天主教传教士苏安宁(Bertholet Mathieu,1865—1898)神父成立了一个类似于“结婚基金会”的放贷机构,用于结婚时急用资金的资助。[146]贫困教徒因婚嫁缺钱时可以向基金会申请借贷或救济,非信教群众则不能获得资助,这种基金会对解决信教群众婚姻上的困难起了一定的作用。
与其他类型的合会相比较,部分红白会的规模较为庞大,参加的人数极多,甚至全族参加。如上述瑶族的“父母会”,也是瑶族支系中茶山瑶全族组织的。
(三)摇会
摇会,是会员利用抽签决定得款而组织的合会,亦称轮会,即轮流使用会金。决定得款机会。这种合会的运行程序与标会差不多,但得会之方法有区别。
根据民国学者杨西孟的研究,摇会的通常做法是,除第一期由会首收取汇款外,以后各期若需选定得会者时,就“用拈阄规定摇骰,以点数最多者得会,如二人点数相同归先摇者得”。[147]据20世纪30年代对广西农村的调查,这种合会的运行多是“采用抽签办法,得会(收回会款)以后,所缴会款就要添加利息”。[148]“在开会时,以投骰代投票,如某甲掷十七点,而某乙掷十六点,其余会员,所掷之点,亦均在十七点之下,此时某甲即可得会”。[149]
摇会主要在壮族地区流行,各地称呼不同。如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一带壮族地区,壮语称之为“根惠”,是“由寨里较富裕的人家发起。参加者都是本寨的人,人数多少不定,自愿参加。当发起人串联好入股人之后,即杀猪设宴,招待大家聚餐,并收纳股金,‘根惠’组织就算成立了。入股的股金多少不限,没有现金的交粮食也可以。借款方法,是抽签轮流借。……借款金额不限,但还款时必须多于借款额的20%”,当入股都借过之后,所剩最后一年的那股本息,就归发起人了。到时,发起人又设宴请入股人吃一餐,“根惠”组织就算结束,来年重新组织,这种组织到195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之后才消失。[150]
以上类型的合会如按其成立宗旨划分,则可分为借贷型合会和互助型合会。前文所言的“标会”即为借贷型合会,会员在使用借贷型合会的会金时,就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但与高利贷的利息比起来,合会的利息是较低的。互助型合会是会员为解决相互之间的困难而设立的,“红白钱会”即属于互助型合会,会员在使用会金和合会资源时,付息极低甚至无息,完全是一种互助组织,包括资金、物资和劳力的互助。但得会者大多要办酒席请全体会员聚餐一次,这种酒席费用有时甚至比利息高。可以说,这种开支可视为利息的变形。会员借贷主要是需款急切,获得红白会资助的债户往往需要宴请其他会员,这就造成一定的浪费,给债户带来负担。
从合会的类型、特点、运行程序等可以看出,壮、瑶地区合会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和当时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它反映了民众对资金需求的迫切性。尽管一些类型的合会具有高利贷性质,但在当时的民族地区,它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互助合作方式。
【注释】
[1]千家驹、韩德章、吴半农编:《广西省经济概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1页。
[2]黄宜生:《广西扶南县农村概况》,《农报》1934年第26期,第680页。
[3]农生:《高利贷在邕属南晓》,《广西日报》(桂林版1941年10月24日,第3版。
[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六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17页。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全国解放战争时期的广西武装斗争》,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643页。
[6]中共龙胜各族自治县党史办公室编:《七年奋斗》(1949.11—1956.12),1991年,第78页。
[7]广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广西地方民族史研究所编:《广西地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3集,1984年11月,第209页。
[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六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
[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仫佬族毛难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79页。
[1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0页。
[11]该借据现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东里革命陈列室。
[12]黄宜生:《广西扶南县农村概况》,《农报》1934年第26期,第680页。
[13]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42页。
[14]《民国日报》(南宁版)1932年10月30日,见宓公干《典当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60~62页。
[1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280页。
[16]千家驹、韩德章、吴半农编:《广西省经济概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7页。
[17]骆君骕:《农村概况调查报告书》,广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油印,1932年,第6页。
[1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仫佬族毛难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11页。
[1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0页。
[2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2页。
[21]《申报州境逆净民安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22]湘桂铁路理事会总经理处经济调查室编:《湘桂铁路衡桂段经济调查报告书》第1章,1938年,第4页。
[23]广西政府统计室编:《广西抗战损失调查统计》,1946年,第30页。
[2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16页。
[2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26]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页。
[2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81页。
[2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220页。
[2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页。
[3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85页。
[3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六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1页。
[3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六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5页。
[33]千家驹、韩德章、吴半农编:《广西省经济概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5页。
[34]广西统计局编:《柳城概况》,1934年,第28页。
[3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388页。
[36]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90页。
[3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仫佬族毛难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79页。
[3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页。
[39]陈翰笙等编:《陈翰笙文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4页。
[4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211页。
[4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6页。
[42]历史系80级赴双桥社调查组整理:《武鸣县双桥公社部分大队社会经济状况》,广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广西地方民族史研究所编《广西地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3集,1984年11月,第133页。
[43]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19页。
[4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4页。
[45]岑德彰、汪世民、苏甲董、羊冀成:《广西省农村调查——租佃制度调查》(1933年12月),见陈翰笙等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598页。
[46]岑德彰、汪世民、苏甲董、羊冀成:《广西省农村调查——租佃制度调查》(1933年12月),见陈翰笙等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598页。
[4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6页。
[4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页。
[4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388页。
[50]据笔者于2005年3月15日在桂林市民族路清真寺对桂林市伊斯兰教协会秘书长常启明(回族)的调查。
[5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6页。
[5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8页。
[5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页。
[5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5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56]庾裕良等编:《天主教基督教在广西资料汇编》,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1页。
[5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113页。
[5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89页。
[5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35页。
[6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233页。(www.xing528.com)
[61]广西统计局编:《广西年鉴》第二回,1934年,第635页。
[62]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5页。
[63]谢启昆修,胡虔纂:《广西通志》卷一百六十一,经政略十一,清嘉庆六年(1801)刻本。
[64]饶任坤、陈仁华编:《太平天国在广西调查资料全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7页。
[65]夏敬颐、褚兴周纂修:《浔州府志》卷三一,贡赋,典当,据光绪二十三年(1897)刻本抄,广西博物馆1961年油印本。
[66]《都察院奏广西举人李宜用等呈控情形折·附莫子升等呈》,道光三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方略稿本),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编《太平天国文献史料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8页。
[67]莫炳奎纂:《邕宁县志》卷十六,食货志三,金融机关,饷押,民国36年(1947)铅印本。
[68]黄旭初修,昊龙辉纂:《崇善县志》第四编,经济,金融概况及沿革,民国26年(1937)抄本。
[69]吴国经等修,萧殿元等纂:《榴江县志》第二编,社会,金融机关,民国26年(1937)铅印本。
[70]黄志勋修,龙泰任撰:《融县志》卷二,经济,民国25年(1936)铅印本。
[71]李文雄、覃辉修,曾竹繁纂:《思乐县志》卷三,经济,金融,民国37年(1948)石印本。
[72]河池市志编纂委员会编:《河池市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版,第644页。
[73]莫炳奎纂:《邕宁县志》卷十六,食货志三,金融机关,饷押,民国36年(1947)铅印本。
[74]区震汉修,叶茂茎、李柄垣等纂:《龙州县志》卷七,经政略上,捐税,1957年广西博物馆油印本。
[75]何其英修,谢嗣农纂:《柳城县志》卷之五,经政,工商,民国29年(1940)铅印本。
[76]黄志勋修,龙泰任撰:《融县志》卷二,经济,民国25年(1936)。
[77]莫炳奎纂:《邕宁县志》卷十六,食货志三,金融机关,饷押,民国36年(1947)铅印本。
[78]黄旭初修,昊龙辉纂:《崇善县志》第四编,经济,金融概况及沿革,民国26年(1937)抄本。
[79]广西统计局编:《广西年鉴》第二回,1934年,第635页。
[80]雨林:《广西苍梧农村——三乡八个村庄视察记》,《新中华杂志》1934年第2期,第83页。
[8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229页。
[82]宾上武修,翟富文纂修:《来宾县志》下篇,食货二,农工商业,民国26年(1937)铅印本,第114页。
[83]宜山县志办公室:《宜山的当铺与典当贷利的情况》,政协宜山县委员会等编《宜山文史》第1期,1987年,第68页。
[84]河池市志编纂委员会编:《河池市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版,第644页。
[85]广西统计局:《广西年鉴》第1回,民国23年(1933),第473~474页。
[86]广西统计局:《广西年鉴》第1回,民国23年(1933),第475~476页。
[87]雷成:《旧邕城的当铺》,南宁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编《南宁史料》第5辑,1982年12月,第30页。
[88]唐玉文:《民国时期的富川当铺及民间借贷》,政协富川瑶族自治县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编《富川文史资料》第5辑,1990年10月,第33~34页。
[89]莫炳奎纂:《邕宁县志》卷十六,食货志三,金融机关,饷押,民国36年(1947)铅印本。
[90]莫炳奎纂:《邕宁县志》卷十六,食货志三,金融机关,饷押,民国36年(1947)铅印本。
[91]何其英修,谢嗣农纂:《柳城县志》卷之五,经政,工商,民国29年(1940)铅印本,第67页。
[92]朱昌奎修,庞赓辛纂:《武宣县志》第四册,第二编,经济,金融机关,民国23年(1934)梧州文宝楼印务局铅印本。
[93]龙津县修志局编:《龙津县志》上卷(194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翻印,1960年,第101页。
[94]黄旭初修,吴龙辉纂:《崇善县志》第四编,经济,金融概况及沿革,民国26年抄本。
[95]龙津县修志局编:《龙津县志》上卷(194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翻印,1960年,第101页。
[96]黄旭初修,吴龙辉纂:《崇善县志》第四编,经济,金融概况及沿革,民国26年(1937)抄本。
[97]吴国经等修,萧殿元等纂:《榴江县志》第二编,社会,金融机关,民国26年(1937)铅印本。
[98]欧卿义修,梁崇鼎纂:《贵县志》卷七,经济,金融,民国23年(1934)铅印本。
[99]百色地区金融志编纂委员会编:《百色地区金融志》,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10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36页。
[10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90~91页。
[10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三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104]胡希琼:《民国时期罗城的典当业》,政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罗城文史资料》第7辑,1993年11月,第68页。
[105]靖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靖西县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
[106]朱昌奎修,庞赓辛纂:《武宣县志》第四册,第二编,经济,金融机关,民国23年(1934)梧州文宝楼印务局铅印本。
[107]千家驹、韩德章、吴半农编:《广西省经济概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2页。
[108]广西省统计局编:《广西年鉴》第二回,1935年,第635页。
[109]春池:《民间苦乐》,民国日报社,1932年,第6页。(按:此民谚所记录月份为公历,四月即农历二、三月,十一月即农历九、十月。)
[110]王宗培:《中国之合会》,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1页。
[111]杨西孟:《中国合会之研究·序言》,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112]辞海编纂委员会:《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1页。
[113]广西统计局编:《广西年鉴》第二回,1935年,第274~275页。
[114]薛暮桥、刘端生:《广西农村经济概况调查报告》,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农村经济研究会印,1934年,第45页。
[115]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25页。
[116]吴承禧:《合会在中国今日农村金融中的地位》,见千家驹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111页。
[117]吴承禧:《合会在中国今日农村金融中的地位》,见千家驹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上海书店1936年版,第111页。
[118]杨西孟:《中国合会之研究》,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8页。
[119]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25页。
[120]胡求真:《农业经济概论》,上海中华书局1941年版,第248页。
[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宁市志·经济卷》,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66页。
[122]《龙州县银、谷会调查表(婚嫁会、老人会同)》,见《来宾、龙州、隆安、思林、隆山、贺县、怀集、兴业等县银谷会调查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L037——001—332,第3~4页。
[123]李文雄、覃辉修,曾竹繁纂:《思乐县志》卷三,经济,金融,民国37年(1948)石印本复印。
[124]武鸣县金融志编纂委员会编:《武鸣县金融志》,1993年,第20页。
[125]《来宾县银、谷会调查表(婚嫁会、老人会同)》,《来宾、龙州、隆安、思林、隆山、贺县、怀集、兴业等县银谷会调查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1037—001—332,第1~2页。
[126]刘策群纂:《象县志》,第四编经济,第一项金融,民国25年(1936)。
[127]芬:《狡猾如狐狸 凶狠似贪狼——桂林市高利贷者》,《桂林晚报》1947年8月15日,第4版。
[128]欧卿义修,梁崇鼎等纂:《贵县志》卷七,经济,金融,民国23年(1934)铅印本。
[129]百色地区金融志编纂委员会编:《百色地区金融志》,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130][民国]谢次颜、潘鼎新修,黄文观纂:《凤山县志》下册,第五编,经济,金融,1957年广西博物馆油印本。
[131]邓赞枢修,梁明伦等纂:《雷平县志》第五编经济,二金融,民国35年(1947)油印本。
[132]柳江县政府修:《柳江县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
[133]《宜山县银谷会调查表》,见《来宾、龙州、隆安、思林、隆山、贺县、怀集、兴业等县银谷会调查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1037—001—332。
[134]梁庭望编著:《壮族风俗志》,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135]壮族百科辞典编纂委员会编:《壮族百科辞典》,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9页。
[136]武鸣县金融志编纂委员会编:《武鸣县金融志》,1993年,第20~21页。
[137]欧卿义修,梁崇鼎等纂:《贵县志》卷二,社会,社团,民国23年(1934)铅印本。
[138]钟维荣等:《桂东壮族门楼会社》,《广西民族研究》1996年第2期。
[13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154~155页。
[140]王运良:《平乐瑶族习俗小考》,政协平乐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平乐文史》第3辑,1989年,第47页。
[141]南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宁市志·经济卷》下卷,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66页。
[142]武鸣县金融志编纂委员会编:《武鸣县金融志》,1993年,第20页。
[143]《隆安县银、谷会调查表(婚嫁会、老人会同)》,见《来宾、龙州、隆安、思林、隆山、贺县、怀集、兴业等县银谷会调查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L037—001—332,第9~10页。
[144]欧卿义修,梁崇鼎等纂:《贵县志》卷二,社会,社团,民国23年(1934)铅印本。
[145]王运良:《平乐瑶族习俗小考》,见政协平乐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平乐文史》第3辑,1989年,第46页。
[146]巴黎外方传教会官方网站传教士个人索引,http://archives.mepasie.org/notices/notices-necrologiques/bertholet-1865-1898。
[147]杨西孟:《中国合会之研究》,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8页。
[148]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25页。
[149]李纪如:《广西农村中固有合作的调查》(续第十三、十四期),《新农村》1934年第16期,第2页。
[150]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族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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