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是中国传统民间金融机构中最重要的一种,该种放贷方式,诸多资料中大都记载为“典当”“典当业”,俗称“当铺”。近代时期,典当业以一种特殊的借贷方式在各地普遍存在,它手续简便,远胜其他的借贷方式。无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少数民族地区,典当都在民间借贷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民国时期的调查写到:“典当夙为吾国主要金融机关之一,在乡村及小市镇中,典当之于平民借贷,尤占重要地位。”[61]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第2年第11期的统计数字,民国23年(1934)广西乡村借贷来源中,银行占3.7%,典当占22.3%,钱庄占0.8%,商店占8.9%,地主占31.8%,富农占13.4%,商人占19.1%。[62]可以看出,典当借贷在平民借贷中的地位仅次于地主放债,而远超过其他借贷方式,而且,该处统计的仅仅是正式的当铺放贷,小押放贷的还不计算在内。若将近代时期遍及广西各地圩市村寨的小押计入,则典当无疑在借贷体系中居于首位。在广西民族地区,典当同样较为发达。
(一)广西民族地区典当业发展概况
由于社会环境的因素和典当业自身的原因,近代百余年间,广西民族地区典当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一般来说,在社会安定、币值稳定时期,典当业的发展就比较顺利,而在政局动荡、军阀混战以及社会治安不稳定时期,则呈现萧条的状况。
清初时期,典当可以自由开设,政府每间仅年征税银五两,典商开设典当的成本很低,典当遍及广西民族地区。据谢启昆《广西通志》记载,柳州府有典当29间,其中马平县(治所设于今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附近)“典当十四间”,雒容县(今属鹿寨县)“典当一间”,柳城县“典当八间”,象州“典当四间”,来宾县(今来宾市兴宾区)“典当六间”;庆远府有典当14间,其中宜山县(今宜州市)“典当十间”,迁江县(今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典当四间”;南宁府有典当14间,其中宣化县(今南宁市郊)“典当七间”,横州“典当六间”,永淳县(今属横县)“典当一间”;贵县(今贵港市)有“典当十七间”,武宣县有“典当二间”,[63]等等。据20世纪60年代广西通志馆的社会历史调查,清乾嘉时期,“据说当时贵县全县有三十六间当铺”。[64]这种说法是有一定根据的。据有关资料,太平军起事前夕,仅浔州府(清代时浔州府辖当时桂平、平南县、贵港、武宣四县)就有当铺48家,其中贵县(今贵港市)18家,武宣县4家。[65]道光三十年(1850),庆远府(今宜州市)生员莫子升、举人莫云卿等23人联名请求清廷出兵剿灭陈亚贵起事,其中就有“当商张聚和、周一清、莫镇贤、谢柯、黎劳、刘芳、周代杰、吴昌万、覃中黄”等9人。[66]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的典当在“前清时城厢内外,共有十间”。[67]崇善县(今属崇左市)通裕押“光绪末叶成立”[68]。榴江县(今鹿寨县)安兴押“于光绪十五年设立”[69]。
民国初期,广西民族地区的典当业获得一定发展,一些地区典当的资本有了扩大,原来一些没有典当的县逐渐有了典当。如融县(今分属融水苗族自治县、融安县)民国7年(1918)有其昌押当。[70]思乐县(宁明县)光绪十七年(1891)有齐和饷押“光绪二十年,因三点会匪之乱停办,民国七年,又有恒安押,在海渊墟正街设立。”[71]民国初期,河池县金城江(今河池市金城江区)“有周家和汤家两间小当铺。”[72]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的典当在“民国纪元后,仍旧营业。”[73]
民国9年(1920)至次年,旧桂系陆荣廷与粤系陈炯明爆发了两次粤桂战争,特别是民国10年(1921)的第二次粤桂战争,主要作战地域在广西民族地区,粤军还在民族地区城乡肆意劫掠,广西民族地区典当业几遭灭顶之灾。如龙州县怡昌押、公益押、瑞丰祥共三间当铺,“民国十年九月,粤军入城歇业至今,尚未恢复”。[74]柳城县“县治北门街、大埔圩、东泉圩各有饷押一间,资本每间约二万余元,民十政变止当候赎,形同倒闭”。[75]融县(今分属融水苗族自治县、融安县)“其昌押当,民十省变被匪掳掠,民十一年复被匪焚毁”。[76]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民十政变,纸币作废,此项营业,先受影响。遂行停业”。[77]崇善县(今属崇左市)通裕押于“民国十年,本省政变停押”。[78]
新桂系统治时期,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前中期,广西政局相对平稳,少数民族地区的典当业十分发达。据民国21年(1932)的调查,仅分布于城镇的饷押,全省就有182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民族地区。[79]薛暮桥在游记中对榴江县(今属鹿寨县)的典当业情况描绘道:“当我们车过榴江时候,远望矗立天际的炮楼,上面写着‘同福饷押’……四个大字;全城房屋,完全匍匐在它的膝下。高利贷者的神圣庄严,实令人吃惊。”[80]在桂西南地区,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双桥乡大路社“有七、八家公开”的当铺。[81]来宾县(今来宾市兴宾区)“石牙圩有合发押,寺脚圩有和生押,既而合发押歇业,和生押改为泰生押,民国二十一年又改为公生押”。[82]在桂西北地区,宜山县(今宜州市)民国16年(1927)后有广泰饷押,北牙合怀远也各有当铺一间。[83]民国36年(1947)至38年(1949),河池县(今河池市金城江区)有李老惠婆、兰荣发“开设小当铺”。[84]桂东南地区,据民国22年(1933)的调查,岑溪有均益押、裕通押。[85]贵县(今贵港市)有22家当铺,即均泰、均和、贵昌、永享、福生、裕泰、厚隆、万生、广济、隆生、同生、广同泰、永隆、永兴、厚昌、济安、共和、合和、超隆、大兴、民生、裕成等。[86]
抗战爆发后,由于政局的不稳及货币大幅度贬值,当铺的当物积压颇多,不易售出,严重影响到当铺的资金周转,城镇圩市的典当停业者为数不少,再加上广西部分民族地区沦为日占区,法币逐渐崩溃,通货膨胀严重,物价一日千里,典当所得利润比不上货币贬值速度,因而导致当多赎少,资金无法周转,饷押逐渐绝迹。如在南宁市,“至1939年日均侵占南宁前停业疏散,从此南宁也就不再有什么当铺出现了”。[87]富川县(今富川瑶族自治县)的富昌饷押于清光绪十年(1884)开设,到民国29年(1940)停业。[88]但在乡村,部分小押仍存在并在乡村民间借贷体系中发挥一定作用。
(二)典当业种类
近代广西民族地区典当业从规模大小、资金多少及分布地点来说,可分为饷押和小押。
1.饷押
饷押是开铺公开收取实物而放款的典当,因需向政府缴纳税款报效军饷而得名,俗称当铺,亦称大押。民国《邕宁县志》有载:“商营典当业,俗名当铺,又称饷押,以其向官厅领照,又征收饷捐,方准营业,故名。”[89]此种典当,一般开设于城镇,较大的圩场多有设立。饷押投资大,“资本至少四五万元,方能开设”。[90]柳城县在民国10年(1921)前,“县治北门街、大埔圩、东泉圩各有饷押一间,资本每间约二万余元”。[91]民国初年,武宣县县城有忠信饷押、贞昌饷押,两押并,桐岭圩有美利生饷押一间,“各饷押性质,系合股经营,资本约四五万元,典质期限一年,月息三分”。[92]
饷押的营业对象,既针对城镇居民,也向农民发放贷款。其当期也较长,短则一月或数天,长的可以达到一年以上。如龙津县(今属龙州县)怡昌饷押的“典质期限以十二个月为限,另候赎两月,共十四个月,逾期不赎,作为当断,不得赎回,由当售者发卖”。[93]崇善县(今属崇左市)通裕押,“典质以十二个月为限,不赎发卖”。[94](www.xing528.com)
饷押的利率一般为2至3分,属于高利贷。如龙津县(今属龙州县)怡昌饷押“营业率以每月三分计算,……于岁终凡在十二月初一日起至三十日止,于是月内赎还典物者,减息一分,即以月息二分计算,逾新正则仍照三分月息计算”。[95]崇善县(今属崇左市)通裕押“月息三分”。[96]榴江县(今鹿寨县)安兴押“月息以三分计算,每岁由十二月初一日起,原三十日止,是月内减息一分,均取二分,正月初一仍取三分”。[97]
2.小押
不设店铺收押实物放款的叫小押,亦称代押、接押,是小当铺。民国时期地方志有载:“间接质物者为接押,于无当押之地或当押休业时代人当物,藉以牟利。”[98]小押多设在乡村或城镇偏僻处,不向政府交营业税,其营业对象主要是贫民,所收物品,常由饷押转当,是半公开或地下性质的较小规模的当铺。
小押多是临时性质,在广西民族地区十分普遍,随处皆有。如清末民初时,天保县(今属德保县)“开设10多家小押当铺”。[99]武鸣县双桥乡(今属南宁市武鸣区)“解放前,在大路社有七八家公开搞这行当,至于暗地搞的人则更不在少数”。[100]甚至在部分村寨也有小押,如环江县龙水乡才院村(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莫如谦,“生于乾隆六十年……在本村开设典当铺”。[101]“乾隆六十年”为1795年,有能力开设典当的人一般是在中年时期,由此可以推断其在本村开设“典当铺”大约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
小押在接受典当时,当物押价远比饷押低,但放贷利率极高。其当期也与饷押不同,短则几天,长的也不过数月。清末民国时期,太平土州太平圩(今属大新县)的“小押一元,一期四角利息(一期十五日,一月两期),不按期纳息则等于断卖。大押要有凭据,月利五角,每期以一月为限,不赎则断”。[102]武鸣县双桥乡(今属南宁市武鸣区)的典当大多为小押,“典当期分10天、15天、20天、1个月几种”。[103]罗城县(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小押,“一般是日息一分,即百分之十”。[104]靖西县的小押,“取利特重,日息达3到5分,月息三四十分”。[105]
(三)典当运行程序
当铺在收到当物之后,向债户开出凭证,即“当票”,上面写明典当物品的种类、当额、日期、利率等。当铺一般在“当票”上用特殊方式注明当物种类,如收到的是布料衣服,就写破烂衣服,金银首饰则写成旧铜器等等。这样做,可以避免在当物遇有损坏或霉烂时遭到债户索赔。为了防止伪造,“当票”上的字也龙飞凤舞,难以认出。
“当票”是当户和当铺交易的惟一凭证,当铺奉行的原则是认票不认人。当铺根据当物的种类、新旧程度等给予债户一定的现金,当价一般为当物市价的2至5成。交易完成以后,“当票”为借贷者所有,到期凭“当票”赎回当物,并将本利一次付清,逾期不赎即为“死当”。但有时因当主无足够赎钱,亦可交足一期利息,再延长一个当期,即“换当”,也称“转票”。如果当户无钱赎物,债主便有权没收当物,拍卖抵账,此时债务人虽欲再赎也不可能,称为“断当”。对于典当中“断当”,以前的观点多认为是当铺对当户的压榨与剥夺。但实际上,典商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断当”的发生,典当一旦出现“断当”,当物若不能及时售出,就有可能亏损。如武宣县桐岭圩美利生饷押“于民国十五年成立至十八年歇业。”其歇业的原因之一是“当多赎少”。[106]
(四)典当营业季节
广西民族地区典当业的营业季节,不管是城镇还是乡村,每年的旧历正、二月,都是典当的兴旺季节,但城镇饷押和乡村小押又有不同。
城镇饷押的营业季节,在一年里,只是年底时前来典当者较多,其他时间营业状况都差不多。年底时,平民需钱过年,再加上债主逼债,去当铺典当的斗升小民络绎不绝,一般的小工商业者也需要资金以购入年货销售得利,也去饷押借贷资金。因此,此时为饷押的旺季。
乡村饷押和小押的营业季节,从总的方面来说,有春当与秋赎之分,也就是春暖当冬衣赎回犁耙,秋后押犁耙赎冬衣,周而复始。“典当最盛时为三月四月青黄不接之际,凡衣被等物均可付执”。[107]“至于押赎,与季节略有关系,押入以三、四、五等月为多,赎回以九、十、十一月为多”。[108]具体来说,每一个月的情况都不同。一般来说,每年农历二、三月间,春暖花开,耕作开始,农户就将厚重衣被拿去典当,赎回上年典当的农具进行耕作,典当营业,因而畅旺;四、五月,为青黄不接之时,农户需款急如星火,被迫贱价典当;六月炎暑,为闲月,有清水六月之谚;七、八、九、十月之交,新谷登场,杂粮收获,为赎取时期,典当收回本利。到十一月,前来典当者及取赎者都不多。十二月,典当营业最盛,盖年关将届,债主逼债甚急,过年年货也需预备,农户将闲置的农具拿去典当,借入资金,以求过年和还债,故此时典当生意最好。民谚“四月当衣裳……十一月赎了当,十二月刚刚还清了账”[109]正反映了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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