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借贷即债户向债主借入粮食收获物或经济收获物。由于广西民族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较低,经济较为落后,加之战乱频繁和通货膨胀等原因,此种借贷比较流行。这种借贷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按债户从债主借入实物的不同,主要有如下种类。
(一)谷物借贷
在广西民族地区,谷物借贷又称借谷还谷、借米还米。一般是债户在农忙即旧历五、六月时向债主借入粮食,此时正是青黄不接之时,而在秋收即旧历十月时以收获的谷物偿还,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是一种短期借贷行为。它的利息已经包括在约定应还谷额之内,债户偿还时只须照原借谷物数目加利即可。
清代至民国初中期,广西民族地区谷物借贷的计息方式主要有“加二”(加20%)、“加三”(加息30%)、“加五”(加息50%)等几种,高者有“粒对粒”,即借一还二。如百色县(今百色市)“借谷还谷之利息颇重,在扪村借一斗还二斗,在砦村借一斗还二斗至三斗”。[1]又如扶南县(今属扶绥县)“春耕时借谷一百斤,秋收后加倍偿还;若第一年无力偿还,也要逐年照复利计算”。[2]
民国后期,由于局势动荡,物价高涨,货币严重贬值,借谷还谷成为农村借贷的主要方式,利率不但高昂,而且还贷时必须用谷物偿还。如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借谷,在偿还时也以谷偿还,在四月时若借一斗,到秋收时偿还(普通是在五月借,至八九月还)本利就要二斗,仅仅四个月就超过本银一倍,以月利计算(每斗也以八元计)超过本银二倍”。[3]在都安县(今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地区,1946年以前以货币借贷为主,1946年以后,放债“完全以实物为主,在实物中尤以粮食为主”。[4]龙胜“农村中最盛行的是借谷还谷,春天借秋天还,借一担谷还一担半的非常少。普通的借一担连本带利还两担或三担,最高的有借一担还四担半的”。[5]该县“马堤村农民吴玉太于1946年4月向地主黄日兴借4担谷子,到9月则要还24担。农民辛天有向地主苏谛借谷子15担,到第二年要还40担”。[6]
(二)烟叶借贷(www.xing528.com)
借烟叶也很常见。烟草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作物,在广西种植较为广泛,壮族地区除了有专门的烟农种植外,还有些农户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同时也种烟草。地主、商人及资金实力雄厚者就向农民收购烟叶,加工或销售获取利润。他们还常向资金缺乏者放烟叶,以牟暴利。债户在缺钱时则借入烟叶,卖出得到现金,以求购入粮食或其他急需品。
放烟叶的高利贷者主要是经营烟叶的商店,如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商号“韦立山、昌记、同兴等经营烟业的同时,还放高利贷。规定借新烟还旧烟,年息30%~50%之间”。[7]地主富农放烟叶的情况也很常见,其利率也很高,他们在半年之内,就可以得到50%至100%的利润。如在武鸣县邓广乡(今属南宁市武鸣区),“借烟,则在二、三月借,至六月割烟后,七月归还,如借一百斤,还时本利为一百五十斤,年息超过100%。如果借烟、油,当还时,烟、油价高涨,按高价还,如当时价格降低,则要以借时高价归还”。[8]又如思恩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南昌屯地主谭祖云妈,乘农民之危,以烟叶青苗作价,按市价每斤烟叶值5角的一半,三月借钱,九月交烟叶,利息高达50%”。[9]
(三)借甲物还乙物
这种借贷主要是债主利用债户急需借贷的心理,向债户贷出价值较低的物品,而要求以价值高的物品偿还;或贷出单位价值较高但数量极少的物品,而要债户以单位价值较低但数额巨大的物品偿还。这种借贷,在广西民族地区主要有借玉米还白米、借谷物还猪肉、借红薯还稻谷等方式。如在大新县央里庄,近代有借玉米还稻谷的借贷形式,“每年五六月间,生活困难的农户,就到洞场的汉族地主余格存借玉米,每借一百斤玉米(棒)到秋收后要还一百斤谷子”。[10]当时稻谷的价钱约为玉米的2倍,债主如此放债,半年时间就可以得到100%的利息收入。
可以看出,债户不管是借入价值较低的物品而以价值较高的物品偿还,还是借入少量价值高的物品而要求以多量价值低的物品偿还,债主都居于有利地位,可以获得较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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