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对于那些不是或不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义上进行借贷的个人、阶级或情况来说,生息资本都保持高利贷资本的形式。例如,在下列场合:或者出于个人的需要去到当铺进行借贷;或者把钱借给那些享乐的富人,供他们挥霍浪费;或者借给那些非资本主义的生产者,如小农民、手工业者等等,即自己仍然占有生产条件的直接生产者;最后,借给那些经营规模很小,接近于自食其力的生产者的资本主义生产者。”[65]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富人、小农民、手工业者、资本主义生产者等都有可能成为负债者。那么,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负债者有哪些阶层呢?
在广西民族地区,各阶层在生活需要或扩大生产时,因粮食或资金不足,都有借贷的可能。如在壮族地区,据20世纪30年代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对邕宁、龙州县251户农户的调查,各阶层借贷情况如下表:
表2-4 20世纪30年代广西邕宁、龙州县各阶层农户借贷情况表
资料来源: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28~229页。
根据上表,251户借债户中,自耕农188户有69户负债,约占自耕农总户数的36.7%;半自耕农40户有14户负债,约占佃农总户数的35%;佃农和其他阶层负债人数较少。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壮族地区,借贷者大部分是自耕农、半自耕农,这是因为他们有土地等财产作抵押,因而高利贷者愿意借给他们。其他农户负债者只占少部分,这并不是他们不需要借债,而是因为他们极度贫穷,无物可押,失去了借债的资格,因而高利贷者不肯借债给他们。
根据有关资料分析,近代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的负债者主要有以下阶层:(www.xing528.com)
(一)贫困阶层——负债者的主体
无论在清末还是民国时期,贫困阶层始终构成了乡村负债的主体,上表数据也反映了民国时期贫困农户是负债主体这一情况。如民国23年(1934),思恩(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贫农占84.8%。[66]在“解放前三年”,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以“壮族为主,杂居苗、瑶”的者浪、板桥两乡“贫农借债的户数占全部借债户的83.6%,雇农借债的户数占全部借债户的11%”;以“苗族为主,杂居倮族、汉族”的那地乡“贫农借债的户数占全部借债户的68%,占借入总数的81.2%。雇农借债的户数占全部借债的28%,占借入总数的16.6%”。[67]
(二)相对富裕阶层——负债者的另一个组成部分
在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有借贷需要的不仅仅是一般贫困的农户,一些农户因投资扩大生产、购买田地、修建房屋等原因有时也需要借债,富户因经商或维持其奢侈生活等也会借贷。如思恩县(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负债户中,中农占10.6%,富农占4.6%。[68]
(三)其他阶层——负债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西民族地区乡村一般的少数民族小商贩,多不是专业的商人,他们中的相当部分是一般的农民,在农闲时也做些小生意,以贴补家用,由于资金紧张,他们也常常向富裕阶层借贷。他们因经商而借的债款,一般属短期借款,这在前文“利率方式”中已述。由于贷款利率较高,条件苛刻,他们经商利润所得,往往不够偿还利息。
广西民族地区还有一些人群,如赌徒和吸毒者等阶层。赌徒在输光身上所有后,就会不顾一切地借入高利贷作为赌本。吸毒者因毒资缺乏,毒瘾发作时也会铤而走险借入高利贷,这在后文会有论述。因此,此种阶层的债户也不少。另外,一些人因求学、外逃等缺少资金时,也往往依靠借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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