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利率支付方式的分类,若以借贷期限为标准,有日息、圩利、月息、年利等几种方式。
(一)日息
日息即借贷的利率按日计算。这种高利贷的利率是最高的,一般为4分,按日加息,即借入1元钱,每天的利息为4分,若借1个月,1元的利息支出就达1元2角,超过本利一倍以上。这种利率在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被称为“斤斗利”。民国时地方志有记载:“有一种斤斗利,借一斤还一斗,故名,又名为日日利。假如贷银一元,每日收利一毫(一毫为一元的1/10——引者注),收至十一日,本利作完,由是周而复始,每一元本银,可得利银三毫,又将利银再行复利,计一年所获,超过本银,不知若何倍矣。”[26]
借入此种借款的,除了因急需资金的农户外,多系赌徒所为。如龙胜龙脊壮族居住区,借贷除了按年、月计息外,还有一种按日计息的方式,利息非常高,“一般是以十日为期,用九归十的办法(即债主借出九块光洋,满了十日,债务人须还十元)来计算,日利的利率比年利的利率高得多,只有赌输了钱的家庭或急需银钱的人才借日利”。[27]
抗战以前,按日计息的借贷在广西民族地区并不普遍,只是在个别地方存在。抗战爆发后,尤其是20世纪40年代后期,物价一日千里,日息就成为货币借贷的主要计息方式了。但由于纸币严重贬值,债主放贷按日计息所得利润也比不上通货膨胀损失,一些放贷者反而因此亏本。如民国后期的柳州“近来大家又转目于‘放日息’了,这是为时间短而获利厚的缘故。卖米卖金银去放日息的大有其人,物价一涨数倍,弄得他(她)们大叫上当,因为以前以值一两金的钱去放日息,现在连本息亦买不回半两了”。[28]但若是实物借贷或债户借入的是现银而要求以现银偿还本利,放贷者就可获得惊人利润。
(二)圩利
圩利即以圩为周期计算利息。广西民族地区大部分乡村一般3天一圩,称“赶圩”或“赶场”,因此就有这种以“圩”为单位计算利率的方法。在大部分地区,其计息方法是:贷入大洋1元,每圩纳息2角,每月9圩,共纳息1元8角;到月底不能偿还,即将本银1元及利息1元8角,凑成2元8角,作第二个月纳息;此后每圩纳息5角6分,至第二个月期满,仅两个月时间,本利就达7元8角4分。[29]如在南丹县月里乡壮族地区,五、六天赶场一次,有一种以“场”作为计息方式的高利贷,“借光洋十元,一场还利一元,一个月还利息光洋五元,没有以利还本”。[30]在回族地区,“永福县回民萨克明因借地主四十五吊铜钱,以三天一圩加利钱两吊”。[31]
抗战爆发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借贷的利率大幅度提高,借贷条件更加苛刻。如靖西县的私押,“以一圩(五日)或十日为一期,利息百分之卅,期满不偿时,即以复利计算,三期或五期仍未回赎者,即不准回赎”。[32]
由于利息高昂,“借场利的都是过去那些赌博和做投机买卖的人,一般的农民是不敢如此饮鸩止渴的。”[33]赌徒在赌输后为了翻本,往往不顾一切借入;趁圩赶场的小商贩在缺少资本时不得不借入该种高利贷购入货物,以求获得利润,但往往给他们带来严重后果,这些在后文将有进一步的论述。(www.xing528.com)
(三)月利
月利即每月计息一次。在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月利较高,一般为10%,半年利为50%,如果借贷期限不足半年,亦多按半年计算。
此种计息方式,广西民族地区有很多形象的称呼,如在三江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地区,侗民称之为“过街利”,利率一般为每月加一,即借入一元每月加利一毫,贷期也较短,以一两个月为限,如过期不还则按月累计,满一年时,其利率为120%。[34]
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计息方式以月利计息为主。如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壮族地区,“民国时期新陆斡有王二爷开当铺,典当月息为10%”,“解放前旧陆斡黄松藻所开当铺,月息30%”,“韦乃流设当铺于旧陆斡。……月息为50%。逾期不赎,利滚利处之”。[35]壮族农民运动领袖韦拔群于民国4年(1915)向其三婶母借入“铜钱伍拾千文正,其钱亦照乡行利,每千每月加利弍拾文”,[36]借一千文钱月息20文,即月息20%。
(四)年利
在广西民族地区,年利并不是按足年12个月计息,一般以10个月为一年计息,有的甚至是半年借贷即算一年利息。一般来说,月利率适用于借钱而不适用于借粮,因粮食借贷多是春借秋还,故只有年利率而无月利率。抗战以前,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粮食借贷年利不算很高,一般为50%,多的也不过100%。抗战爆发后,粮食借贷利息大为高涨,一般的借贷,其年利为100%,甚至达到200%、300%以上。
日息、圩利、月息、年利等利率方式并不是各自单独存在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可以互相转化。以月息为例,这种按月息计息的借贷,在超过了一个月后,债户仍未偿还,债主就会将超期的那几天按日计息。如龙胜县平等乡(今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镇)侗族贫民罗灵俊于民国27年(1938)向吴吉仁借铜圆50元,每月加1/10息,并以土布3匹、毛毯1床为抵押品,结果因罗无法按期还债,过期10天,照日利每元加息4分,这年罗共借入50元,月利为10元,日利每元加4分,50元每天付息2元,10天为20元,连本带利,共付80元,罗无法还清债务,除抵押品抵交一部分外,还卖了一亩多水田,才如数交清。[37]
清末以来至民国时期,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利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如邕宁县永宁乡(今属南宁市城区)在抗战前一般借贷的利息为50%至60%,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利息为60%至80%,增加了10%至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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