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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及相关概念界说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好地对本课题进行研究和论述,有必要对文中出现的重要概念给予界定和说明。“农村”主要是一个经济的概念,表明的是一种不同于城市的经济活动方式,是与“农业”相联系但并不同于城市的经济活动方式,是与“农业”关系密切但并不相等的概念。[134]该说法认为“乡村”有三种各自独立的含义,即生态方面、行业方面、社会文化方面,这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的。而“乡村”则属于管理区域概念,是指乡村政权管理的地区,是与城市相对的。

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及相关概念界说

为了更好地对本课题进行研究和论述,有必要对文中出现的重要概念给予界定和说明。

(一)“乡村”与“农村

“乡村”与“农村”这两个概念虽然都是一个地域空间概念,长期以来,二者并没有被学人严格区分,均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地域,在使用中往往可以互相指代,是相对于城市而言的。如1998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对“乡村”这一词条的解释如下:“居民以农业经济活动基本内容的一类聚落的总称,也称农村。按照乡村的经济活动内容,可分为以一业为主的农业村(种植业)、林业村、牧村和渔村,也有农林、农牧、农渔等兼业村落。……根据乡村是否具有行政含义,可分为自然村和行政村。自然村是村落实体,行政村是行政实体。一个大自然村可设几个行政村,一个行政村也可以包含几个小自然村。”[133]其他工具书对“乡村”的定义大致也差不多。可以看出,权威工具书是将“乡村”和“农村”视为一致的。但是严格地说,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

“农村”主要是一个经济的概念,表明的是一种不同于城市的经济活动方式,是与“农业”相联系但并不同于城市的经济活动方式,是与“农业”关系密切但并不相等的概念。

“乡村”主要是一个社区概念,强调的是一定社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目前,国内外对“乡村”这一概念的理解和划分标准虽不尽相同,但大多认为其主要特点为人口密度低、聚居规模较小、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基础、社会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城乡差距较明显等。如美国地理学家R.D.罗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认为,乡村是“人口稀少、比较隔绝、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基础、人们生活基本相似,而与社会其他部分,特别是城市有所不同的地方”。[134]该说法认为“乡村”有三种各自独立的含义,即生态方面、行业方面、社会文化方面,这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的。童润之认为:“乡村社会是由一个密度较稀区域内的人口组织而成,他们的职业大体相同,且具有共同生活。他们的生活与工作既以农业为主,则所居地面不能过大,人口不能过多,所以他们所组织的社会是共同区域社会中最小而最单纯的一种。”[135]秦志华指出:“乡村与农村具有很大的重合性,农村是乡村的主体,乡村地区的绝大部分是农村地区。”[136]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为,“农村”是一个产业区域概念,是指以农业为基本产业的区域,是与工商业相对的。而“乡村”则属于管理区域概念,是指乡村政权管理的地区,是与城市相对的。因此,“乡村”的范围比“农村”的大,具有更宽的兼容性

鉴于以上的认识,本文认为用“乡村”较“农村”妥当。本文所说的乡村是指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由生活在同一区域内的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的人们所构成的共同体。本文中的“乡村”既包括乡村居民点,又包括居民点所管辖的地区,是介于城市之间,与周围地区相联系,由多层次的圩镇、村落及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组合而成的区域系统。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水平欠发达,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体,其他行业或部门也都直接或间接地为农业服务或与农业生产有关。广西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在生产、生活和文化方面是“熟人社会”[137]的聚居居民点,民众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民众也并不仅仅经营农业生产,还从事采集、渔猎、商业、手工业等。

(二)民间借贷

学术界对民间借贷定义的界定,上文已有分析。本文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没有官方金融机构参与的私人借贷形式,它主要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及个人向非政府金融机构的借贷。因此,近代时期,具有政府因素的借贷形式如农仓、农民借贷所、平民借贷所等不在研究范围之内。在广西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镇,钱庄广泛存在,但其放贷对象主要针对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大商人,很少对乡村农户放贷,本文在此也不做重点研究。

(三)高利贷

学人对高利贷的解说,上文亦有阐述。笔者认为,对高利贷概念的界定,不但要考虑到利率水平,而且应该和当时的社会情况相联系,应根据当时的社会实际来界定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但也不能太复杂,否则就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5月制定了《中华民国民法》,针对当时高利贷的猖獗,对借贷利率做了如下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138]因此,在利率标准方面,本文对近代时期的高利贷利率标准,主要是参考国民政府的提法,以超过年利20%或月利1.67%的借贷就认为是高利贷;其次,对其概念界定,本文还考虑到了借贷内容,即实物借贷或现金借贷等因素。

1.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年利20%以上的借贷是否都是高利贷?

对该问题的回答,要看具体的社会环境并考虑到通货膨胀程度及借贷内容。

抗战前的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市场物价基本平稳,借债农户不论是借钱债还是借粮债,债主以超过20%的年利率放债,就可以取得超额利润,此时年利20%以上的借贷即可视为高利贷。抗战爆发后,物价飞涨,借贷利率上涨速度远远比不上物价上涨速度,此时的现金借贷年利率即使高于20%也就不一定是高利贷。因此,对此时的借贷就应进行具体分析,若是纸币借贷,即使年利率超过20%,也不能看成是高利贷;若是银两、银币借贷,亦以银两、银币或实物计息,年利在20%以上仍属于高利贷;若债户借入实物,债主要求以实物作为本利偿还,或借纸币而要以实物为利息,年利率在20%以上者才可视为高利贷。但实际上,在战争时期和社会动乱时期,仍有部分借贷是纸币借贷,特别是民国后期,因纸币贬值十分严重,高利贷者为了规避风险,广西民族地区还出现了按日计息的借贷方式,这种借贷,有部分仍属于高利贷,亦有部分高利贷者因纸币贬值严重而血本无归,这在后文的“利率方式”部分有论述。(www.xing528.com)

2.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民间借贷是否都是高利贷?

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民间借贷,除了高利贷者的放贷外,还有个人向非政府机构的借贷和亲友之间的借贷即友情借贷。

大部分乡村的宗族、村社、学校等机构也有一定田产、租房及相当的资金或谷物,这些均为村社公有,以供祭祀祖先、宗族聚会及添置族产、义田、学田等,在正用之余,也被用来放贷取息。这种借贷亦为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其贷放收息较高,一般属于高利贷之列。

友情借贷是否属于高利贷?由于放高利贷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的友情借贷也在向高利贷转化,其在民间借贷中的地位已经让位于高利贷了,一般亲友之间的借贷成了高利贷性质的借贷,真正完全是无利或低利性质的借贷已经是很少了。广西是多民族聚居区,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亲友近邻以及族内之间的借贷一般是不收取利息的,但这种情况在近代时期较少,其原因一是大多数人都很穷,无物可贷,二是高利贷高利润的诱惑,有借贷能力的人多将资金和粮食用于放贷,以取得更大的利润,而不愿意无息放贷。

关于高利贷的定义,本文认为,高利贷是一种债主通过放贷现金或实物,向债户收取高额利息的一种信用。在此需要补充的是,在物价比较平稳的时候,现金借贷和实物借贷可以根据此标准,若在通货膨胀严重时期,现金借贷年利率在20%以上未必就是高利贷。但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是,物价平稳时的借贷既有现金借贷,也有实物借贷,而物价变动较大时,实物借贷就取代了现金借贷而占主要地位了,在抗战时期和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借贷就以实物借贷为主,此时期的现金借贷,也多是币值较为稳定的银币和银两。因此,无论哪一时期,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借贷年利率在20%以上者大多是高利贷。

(四)民族地区

在我国,民族被约定俗成地等同于少数民族,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含义是一致的。这一认识已经得到民族学者的认可。[139]龙远蔚认为,“民族地区”具有两个含义: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前者具有政治内涵,后者具有人文内涵。他进一步指出,不同视角的“民族地区”概念有不同的范畴,从中央政府的视角,民族地区即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全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站在省、自治区的视角,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民族地区显然不包括桂林市这样的地区;从全国的视角看,福建省从来都不是民族地区,但是从福建省政府和福建学者的视角看,福建“民族地区”则指闽东宁德、福安等地的畲族聚居区;从闽东福安市政府的视角看,“福安民族地区”则指该市的三个畲族乡;从畲族乡的视角看,“民族地区”即是其中的若干个畲族行政村。而在畲族行政村,所谓的畲族村就是指其中的几个畲族自然村。[140]但龙远蔚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他认为桂林市不属于民族地区,但实际上,广西的回族大部分就集中居住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市,在这些城市的一些街道,形成了回族的聚居区。

在广西各少数民族中,壮族少部分居住于城镇圩市,大部分居住在乡村,回族大部分居住在城镇,少部分在乡村,其他少数民族基本在乡村。对广西各民族的分布特点,民谚有描述:“高山瑶,半山苗,汉人住平地,壮侗住山槽。”[141]“汉人住街头,壮人住坝头,苗瑶住山头。”[142]这是历史形成的各民族不同的经济生产所决定的分布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民族工作者的识别、确认和调查,公认今天的广西境内有12个世居民族,除汉族外,其中11个是少数民族,他们分别是壮族、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京族、回族、彝族水族仡佬族。在本文中,民族地区主要指以上述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因京族居住区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属于广东,因此,本文不将其列入研究范围。关于近代广西少数民族分布地区的具体概况,本文第一章将有详细考察。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历史上的文献资料对少数民族多有歧视称呼,如“獞”“猺”“狑”“獠”“犵狫”“狆家”“猀”等。为了尊重少数民族和研究的方便,本文在引用古代资料和近代文献时,对历史资料中带有歧视性质的民族称呼加以改动,将“犭”旁改为“亻”旁,即改成“僮”“傜”“伶”“僚”“仡佬”“仲家”“沙”等,以示对少数民族的尊重。但对文献资料中没有歧视性的少数民族名称如“徭”“傜”“僮”“俍”等,则不做变化,以保持其历史性。

(五)“近代”的上下限问题

按照学术界的传统认识,近代主要指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但在具体地域,很难说鸦片战争爆发前我国社会没有变化,此后的变化就很明显。在广西,鸦片战争之后的一段时间,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和资本主义经济对民族地区的影响还不是很明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权在部分民族地区还未建立,民族地区还没有立即进行土地改革,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仍然存在,因此,也就不能说1949年10月1日后民族地区乡村经济社会就立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在研究时间段选择上对“近代”的上下限的具体时间做模糊处理,不进行明确界定。本文所说的“近代”,主要指清末民国时期。由于时间上的连续性和事件的继承性,一些问题在表述上都要适当地向前追溯或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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