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领导小组。河东区成立民办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发改、公安、应急、消防、卫健、政务服务、住建、网信、各街道等为成员单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区教育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及时总结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要针对相关工作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着力推进,必要时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二是建立检查巡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检查巡查制度,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检查巡查情况。如在检查巡查中发现民办教育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或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协同治理。
1.教育部门职责。是民办教育机构规范管理的牵头部门,依法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学前教育或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机构,同时要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监管;做好办学行为督导检查。
2.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做好相关登记(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民办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检查巡查,及时纠正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现象,禁止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供餐服务;及时将经营异常的民办教育机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托管、儿童临时看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负责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对违反价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价格举报、投诉。
3.人力社保部门职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加强对服务民办教育机构的劳务派遣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民办教育机构中的劳务纠纷处理。
4.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价格备案。
5.民政部门职责。做好社会组织法人的管理;做好民办教育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6.公安部门职责。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规范管理,按照河东区推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16条相关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密切关注经营异常的民办教育机构,防范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犯罪行为。
7.应急部门职责。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配合教育、人社部门协调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察、管理和处罚;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www.xing528.com)
8.消防救援机构职责。依法督促监督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开展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9.卫健部门职责。指导民办幼儿园做好幼儿膳食营养;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对新审批民办幼儿园进行卫生评价,及时将评价信息推送至教育部门;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教育机构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做好突发、新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伤患人员。
10.审批部门职责。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设立、变更、终止等相关工作,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
11.区委政法委职责。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1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指导督促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校舍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对校舍安全使用开展自查,并督促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13.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及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对已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对校园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导。
14.网信部门职责。督促教育、人社部门落实校园网络安全指导监督责任;指导协调民办教育机构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加强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依规做好网上有害信息处置,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15.各街道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对未经许可或登记擅自开展教育活动的,应当责令停止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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