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审批登记。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审批。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进行招生。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完善管理规定。重点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公示、组织竞赛、教学内容和时间等行为,对竞赛、排名等情形做出禁止性规定,制定招生简章或广告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具体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招生行为,要按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入学(园)合同,严禁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学生或家长报名;要明确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民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做好校舍安全管理。
(三)强化年检年报。要根据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办学行为要求、广告备案办法、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办法和评价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年检。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教。发现语文、数学、英语、物理等学科培训的教学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或者学生所在年级教学大纲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建成五年以上的校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做一次校舍安全鉴定,对鉴定为C级的校舍要及时进行提升改造。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民办教育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完善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民办教育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四)强化信息公开。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学生、教师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知晓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通过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培训机构信息。要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五)严明各项纪律。切实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要严肃幼儿园、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相关人员责任。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幼儿园不遵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小学不遵守课程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