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术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不可避免地引用前人或者他人的研究成果,这是研究过程中的普遍情况,但是过度引用就是抄袭,或被认为是不适当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主要部分’主要是对量的规定,‘实质部分’是对质的规定;(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反之,不适当引用就是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以及引用他人作品后造成对著作权人权益的损害。其中,从质上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即使在量上达到适当引用,但是实质内容的核心论点是他人的,即使没有引用他人的原话或引用数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也注明了出处,也属于不适当引用。
《著作权法》中还对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1)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2)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3)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4)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判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虑,只要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注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就属于在合理使用范围。(www.xing528.com)
因此,在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中,要区分“适当引用”“不适当引用”和“合理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与范围,做到合理使用和适当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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