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竹简多有“居处”一词,概指居室处所及其生活环境。如包山楚简32 号:“辛巳之日不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处、名族致命,阩门有败。”[38]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21 贰:“收日,可以入人民、马牛、畜牲,尽可,及入禾稼。可以居处。”张家山汉简“居处”与“出入”相对为文,《二年律令·户律》305 号:“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39]
《日书》所见,最基本的居住单元有屋、宇(寓)、宫、室等。兹先说屋,《说文》:“屋,居也,从尸,尸所主也。一曰尸象屋形,从至,至所至止。室、屋皆从至。”房屋是古代基本居住单元,《日书》多有盖屋的记载,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本章以下简称睡甲)38 正《丛辰》“敫”日条:“可以穿井、行水、盖屋、饮药、外除。”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本章以下简称睡乙)111-112 号简有专门的“盖屋”忌,113 号简则称“盖忌”。《说文》段注:“屋者,室之覆也。”《穀梁传》文公十三年:“大室屋坏”,范宁注:“屋者,主于覆盖。”《日书》“盖忌”即盖屋的禁忌。《日书》中“屋”与“室”有时可以互换,睡甲68 正壹“角”日条:“角,利祠及行,吉。不可盖屋。”睡乙96 壹则称:“不可盖室。”亦有“室屋”连称,睡甲71 正壹:“房,取(娶)妇、家(嫁)女、出入货及祠,吉。可为室屋。生子,富。”睡乙99 壹作“可以为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4 号简:“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冣(聚),黥为城旦舂。”“室屋”与“庐舍”连称,皆指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后附《魏奔命律》:“叚(假)门逆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此“室屋”或有产业之意。
九店楚简《日书》相宅篇用“遇(寓)”表示房屋住所,《国语·周语中》:“国有郊牧,疆有寓望”,韦昭注:“境界之上,有寄寓之舍、候望之人也。”《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故追述先父之志,录遗老之策,高其位,大其寓,爱敬饬尽,命赐备厚。”颜师古注:“寓谓启土所居也。”是以“寓”表示居处、住所。睡虎地秦简《日书》有“寓人”,意为寄寓之人,如睡乙17 号简:“窞、罗之日,利以说孟(盟)诈(诅)、弃疾、凿宇、葬,吉。而遇(寓)人,人必夺其室。”“寓人”意谓寄寓之客民,而“凿宇”之“宇”则指房屋住所。睡甲“相宅”篇即用“宇”表示房屋形态,《诗·大雅·緜》:“爰及姜女,聿来胥宇”,毛传:“宇,居也。”孔疏:“宇者,屋宇,所以居人,故为居也。”《楚辞·招魂》“高堂邃宇”,王逸注:“宇,屋也。”《日书》中多有用“宇”表示房舍之意,如睡乙“盗”篇253 号简:“甲亡,盗在西方,一宇间之食五口。”“宇”放甲写作“于”,通假字也。“一宇”之“宇”大概指单体建筑,即一间房屋。但从“相宅”篇看,“宇”似指若干建筑物组成的建筑群体,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86 号:“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 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这里的“宇”也当指建筑群。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守》8-10 号简对“宇”的环境有较详细的描述:
乡某爰书: 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 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
简文描述某里士伍甲有“一宇二内”,“内”指内室,“皆瓦盖”,内室有窗户,宇有门,门有桑木十。这大概是秦代比较典型的小农居住环境。从睡甲“相宅”篇看,当时房屋的主体建筑为“宇”,在“宇”的外围有排污设施“池”“水渎”等;室屋有窗,窗下有“井”,可供汲水;房屋四周有养猪的“圂”及其他牲畜的“圈”,有蓄积粮食的“囷”,和位于房屋前后的厕所“屏”。在房屋的内部,有称之为“庑”的走廊和廊屋,有供人居住的“大宫”“小宫”“小内”。大约男主人的居为“大内”,妇女则居“小内”。在“内”与“宫”之间,可能还有专供祭祀的“祠室”。“宫”“内”均有“门”,由若干房屋组成的“里”也有“里门”,房屋之外有墙垣环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封闭空间。睡甲“相宅”篇称:“道周环宇,不吉。祠木临宇,不吉。”虽然在吉凶判断上都是“不吉”,但在实际居住环境上,房屋的四周也应有街道和祭祀社木的存在。
类似的简文亦见于九店楚简45-59 号,与睡虎地秦简相比,“宇”字写作“遇”,通作寓。简文描述有“井”“宫”“门”等附属建筑,蓄积粮食的仓库写作“廪”,但没有反映农牧业生产的“圂”“圈”“屏”等建筑,而多出了与祭祀有关的“中坛”“祭室”等设施。秦国重农业生产,秦文化多理性色彩;楚文化重淫祠、多巫风。这在《日书》反映的居室建筑方面亦有所体现。
《日书》中应用最广泛的是“室”的概念,它至少有三种含义。第一,《日书》中的“室”是指居所房屋,《说文》:“室,实也,从宀从至,至所止也。”段玉裁注:“室,引申之,则凡所居皆曰室。”室、屋皆从至,二者常通用互换,上文已有举证,另如睡乙117 号简:“正月、七月朔日,以出母〈女〉、取(娶)妇,夫妻必有死者。以筑室,室不居。”孔家坡汉简《日书》64 号:“娄,利以祠祀及行,百事吉。以取(娶)妻,妻爱。可筑室。”这里的“室”都是物质形式的房舍,与“屋”同义,大多数场合是指单体建筑形式,即一间房屋。睡甲“诘”篇常有“一室”或“一室人”的说法,这里的“室”即指一间居室。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136-137 号:“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这些法律类文献中的“室”也是指单个的房屋。
作为居舍房屋的“室”还可泛指其他建筑物或多种建筑物所组成的复合体。在睡虎地、放马滩和孔家坡三种《日书》中都有“置室门”篇,以睡甲114-126 号简为例,略如图7-1 所示。
从图7-1 可以看出,大殿位于北部正中的位置,大殿的左边(东面)有囷和豕,囷是谷仓,豕指猪圈;大殿的右边(西面)写有“羊”,显然是指羊圈。大殿、囷、豕、羊共同组成一个大的“室”,这个“室”由方形的外框所包围,这个外框显然是墙垣,墙垣四周开有门。睡甲“置室门”115 正贰:“仓门,富,井居西南,囷居北乡(向)廥,廥毋绝县(悬)肉。”118 正叁:“获门,其主必富,八岁更,左井右囷,囷北乡(向)廥。”《说文·广部》:“廥,刍稿之藏也。”《韩非子·内储说下》:“烧刍廥而中山罪。”广义的“廥”泛指仓库,狭义的“廥”则专指存放柴草、饲料的仓库。简文说“囷居北乡(向)廥”,则此“廥”应指狭义的柴草仓库。可见井、囷、廥均为置室门的组成部分。“置室门”图只是一种示意图,但从这种示意性的图画中,仍可以发现,室、垣、门正是《日书》特别重视的三种建筑物形式。
图7-1 置室门图
多种建筑物组成的复合式“室”还可以由《日书》中的其他简文得到说明,睡乙127 号简:“亥不可伐室中树木。”“室中”有树木,则此“室中”应指室与室之间。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48 号:“逢时不产,倍(背)时没死。它邑用时,邑中不用时,室中垣无大小用时。”这里的“室中垣”显然也是指室与室之间的墙垣。睡甲100 号简:“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 筑大内,大人死;筑右序,长子妇死;筑左序,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大内”大约是指大的卧室,[40]“相宅”篇还有小内的说法,“盗”篇则有内中的说法。《书·顾命》“西序东向”,孔传:“东西厢谓之序。”左序右序即东西厢房,连同外垣、北垣,均应包括在“筑室”的范围之内。
“室”的第二种含义是它在经济、法律上的意义。“室”是古代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空间单元,在这个空间单元中,有供人居住的房屋,有储藏粮食的囷、廥,有与人朝夕相处的猪、羊,以及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水井,它们共同组成一个相对自足的生活单元。职是之故,“室”在古代还是基本的经济单位,指家庭财产。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201 号说:“可(何)谓‘室人’? 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殹(也)。”这种意义上的“室”常与“家”连用,称为“家室”或“室家”,周家台秦简《日书》193 号:“房: 斗乘房,门有客,所言者家室事,人中子也,多昆弟。”睡乙131号简:“寄人室: 毋以戊辰、己巳入寄人,寄人反寄之。辛酉、卯、癸卯,入寄之,必代当家。”文称“家室”“家”,乃是泛指家人、财产,类似于《左传》中所记之“室”。[41]这种含义的“室”在《日书》中比较少见。
《日书》“室”的第三种含义,是它可能具有某种数术含义。睡甲83-96 号简背壹所记之“室”,如:“寅,罔也。其咎在四室,外有火敬(警)。”“辰,树也。其后必有敬,有言见,其咎在五室马车。”“巳,翼也。其后必有别,不皆(偕)居,咎在恶室。”“午,室四夷也。其后必有死者三人,其咎在六室,必有死者二人。”“申,石也。其咎在二室。生子不全。”“亥,死必三人,其咎在三室。”所谓“二室”“三室”“四室”“五室”“六室”,应即甲种83-90 号简背贰和乙种206-218 号简所绘之图中的十二月所代表的十二室,并非实际生活中的住室。
“室”是古代人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场所,其周边的环境如何呢?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有一些很有意思的描述,《封诊式·贼死》55-62号简记载如下案例:
爰书: 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知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 与牢隶臣某即甲诊,男子尸在某室南首,正偃。某头左角刃痏一所,背二所,皆纵头背,袤各四寸,相耎,广各一寸,皆臽中,类斧,脑角出皆血出,被污头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它完。衣布襌帬、襦各一。其襦背直痏者,以刃决二所,应痏。襦背及中衽□污血。男子西有漆秦綦履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坚,不可知贼迹。男子丁壮,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伍丙田舍二百步。
该“爰书”的描述在细节方面尤其详实,传达的讯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据描述,该男子死于“某室”,头朝向南,其室距“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伍丙田舍二百步”,可见该“室”亦应在田舍间。关于农田与农舍的关系,秦简中还有记载,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12 号:“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睡乙251 号简:“午失火,田宇多。”田宇即田宅。《诗·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疆埸有瓜。”郑笺:“中田,田中也。农氏作庐焉,以便其田事。”《管子·四时》:“除急漏田庐。”《风俗通义·过誉》:“汝南戴幼起,三年服竟,让财与兄,将妻子出客舍中住,官池田以耕种。”此类“田庐”介处农田间,为便于农事。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穴盗》73-83 号记载另一件案例有如下描述:(www.xing528.com)
令史某爰书: 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房内在其大内东,比大内,南向有户。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埱者类旁凿,迹广一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破入内中。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迹类故履。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其上有新小坏,坏直中外,类足距之之迹,皆不可为广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坚,不可迹。不知盗人数及之所。内中有竹柖,柖在内东北,东、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
据引文中描述,其主体建筑应为“大内”,“爰书”它处亦称之“堂”;紧挨着大内的是“房内”,在大内的东面,南面开有门窗;大内后面有一台形建筑“小堂”,盗贼由小堂打洞,直达大内。大内北面有墙垣,高“七尺”,垣的北面为街巷。根据“爰书”的描述,这大概是位于城邑中的“室”,可称为“邑居”或“邑屋”,睡甲144 正叁:“戊戌生子,好田野、邑屋。”“邑屋”与“田野”相对成文。关于这类居室的空间结构,可以借助孔家坡汉简《日书》刑德六舍加以说明,其91-96 号记云:
正月,刑在堂,德在庭。
二月,刑在庭,德在门。
三月,刑在门,德在巷。
四月,刑在巷,德在术。
五月,刑在术,德在野。
六月,刑德并在术。
七月,刑在术,德在野。
八月,刑在巷,德在术。
九月: 刑在门,德在巷。
十月: 刑在庭,德在门。
十一月: 刑在堂,德在庭。
十二月: 刑德并在野。简文记载刑德在十二个月的运行所在,我们关心的是其中涉及的空间过程,即: 堂→庭→门→巷→术→野。《淮南子·天文》所记刑德则有七舍,为: 室→堂→庭→门→巷→术→野,多出“室”。很显然,这个空间结构是由内向外逐次展开的。刑德七舍虽为数术化的说法,但应有实际生活的背景。《诗·豳风·七月》:“五月斯螽动股,六月莎鸡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诗歌描写蟋蟀的活动,依次由外向内,作: 野→宇→户→床下。狭义的“室”指内室,是最深入最私密的空间。堂则为前室,由外向内,堂在室之外,《论语·先进》:“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也。”皇疏:“窗、户之外曰堂,窗、户之内曰室。”庭更在堂之外,《论语·季氏》:“(孔子)尝独立,鲤趋而过庭。”邢昺疏:“夫子曾独立于堂,鲤疾趋而过其中庭。”室、堂、庭是建筑物的三种内部空间形式,它由墙与外部的空间形式隔开,“门”则是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之间的过渡和沟通阀阈。不过门的形式有多种,单体建筑物的“室”有门,或称为“户”,“堂”之外亦有门,《礼记·问丧》:“入门而弗见也,上堂又弗见也,入室而弗见也。”多重建筑物的“室”亦有门,睡虎地、放马滩、孔家坡《日书》均有“置室门”,以睡甲为例,东西两面各有5 门,南北两面各6 门,共22 个门,恰与天干(10)地支(12)的总数相合。饶宗颐先生以为与后世之奇门遁甲术有关,[42]但图中22 门的名称基本不见于奇门遁甲,恐怕还是一种较为写实的门图。其中南面第2 门为:“仓门,富,井居西南,囷居北乡(向)廥,廥毋绝县(悬)肉。”第4 门“辟门,成之即之盖”。意为城门建成后立即加盖。可见城门是有盖的。东面第2 门“获门,其主必富,八岁更,左井右囷,囷北乡廥”。从图7-1 可以看出,“囷”正位于“获门”的右边,而井则未画出。第4 门“货门,所利贾市,入货吉,十一岁更”。西面第2 门“大吉门,宜钱金而入易虚,其主为巫,十二岁更”。其附近可能有交易市场。22 个门中,有16 门提到“更”或“弗更”,而东西南北四正门都没有类似的字样,可见“置室门”中大约只有四面正门是固定的,而其他各门则据时间年限的长短——短则三岁,长则二十岁——而随时变更。换言之,实际生活中,可能并没那么多的住宅门,“置室门”所提供的,是变更住宅门的方位选择上的多样可能性,它同时也反映了“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除“室门”外,若干住户房舍所组成的里亦有“里门”,更大的城市则有“邑邦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60 号:“旞火燔其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305-306 号:“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从上述简文看,门与垣是联系在一起的,有垣则多有门,门在邑、里、市中多有之,它与墙垣一道,构成阻隔内外的屏障。
墙垣的社会文化学含义,《日书》中若干记载可供观察。睡甲69-82号简背有一篇专讲占盗的“盗者”篇,根据被盗时日的地支及其属相来推测盗者的特征、藏身何处、叫什么名字等。其中的藏身处所亦往往涉及墙垣及其周围的建筑物,如: 子,鼠也,“臧(藏)于垣内中粪蔡(草)下”。丑,牛也,“臧(藏)牛厩中草木下”。寅,虎也,“臧(藏)于瓦器间”。未,马也,“臧(藏)于刍稿中”。酉,水也,“臧(藏)于园中草下”。亥,豕也,“臧(藏)于圂中垣下”。放马滩秦简甲种《日书》亦有“盗者篇”: 子,鼠矣,“臧(藏)穴中粪土中”。辰,虫矣,“臧(藏)豁谷、窖内中”。巳,鸡也,“臧(藏)囷屋屎粪土中”。午,马矣,“臧(藏)中厩庑”。上述盗者的藏身之所虽多异,但以墙垣下较为多见,其他厩牢刍稿等处,或亦在墙垣附近。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195 号:“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盗者多藏身在墙垣内外,这是很值得注意的现象。
简文所见,墙垣之外为巷,《说文》谓为“里中道”。《诗·郑风·叔于田》:“叔于田,巷无居人。”毛传:“巷,里涂也。”《周本纪》:“居期而生子,以为不祥,弃之隘巷。”睡甲83 背壹:“子,女也。有死,其后必以子死,其咎在渡衖。”衖,或读为巷。《离骚》:“五子用失乎家巷”,巷一作衖。巷之外为术,《说文·邑部》:“术,邑中道也。”《墨子·旗帜》:“巷术周道者必为之门。”《礼记·月令》:“审端径术,善相丘陵。”孔疏:“审正田之径路及田之沟洫。”术外为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01 号:“有贼杀伤人衝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衝术”为大道,与“野”相对为文。
综合以上考察,我们认为室、堂、庭为一组,是为内;巷、术、野为一组,是为外。墙垣阻隔内外,门户则沟通内外。垣与门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日书》中多门、垣的选择方术,其原因或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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