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卒史榖、属尉:……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16-5
南郡泰守8-772
洞庭守府8-772 背
秦南郡设置年代及背景已见前述。里耶简中有关南郡的材料尤多,上举二条,一条为洞庭郡输兵内史,以及巴郡、南郡、苍梧郡输送甲兵。另一条简8-722 正面写“南郡泰守”,背面写“洞庭守府”,当为南郡与洞庭郡往来文书之封检,尤可见两地往来之频密。
66.江陵
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稟人娙出稟居赀士五(伍)江陵东就娤Ⅰ
史逐视平。Ⅱ8-1328
江陵慎里大女子可思8-1444
江陵亦见《秩律》。《汉志》属南郡。上举简文江陵有慎里、东就,据简文“名县爵里”的书写格式,“东就”应与慎里类似,是里一级的行政单位名。里耶简另有“巫南就路”(8-1014)、“巫南就曰路”(8-1083)、“阳陵西就曰駋”(8-1450)、“江西就旁”(8-262),“就”加方位名词,有东就、西就、南就,独缺北就。“巫南就路”与“巫南就曰路”显然是同一个人,大约抄写者不清楚或者为了避免弄混淆了,特意在人名“路”前加一“曰”字,以示区别。“阳陵西就曰駋”亦当是出于类似的目的。后一条“江西就旁”前有缺文,“□江”当是县名,“旁”是人名。
《续志》南阳郡“宛”县条下司马彪自注“有南就聚”,似为传世文献中仅见的一条以“就”为地名的例子。按《汉志》南阳郡“育阳”县条下有“南筮聚”,“宛”县条下则有“北筮山”,“山”当为“聚”字之误。[79]《水经注·淯水》篇:“淯水之南,又有南就聚,《郡国志》所谓‘南阳宛县有南就聚’者也。……余按: 淯水左右旧有二澨,所谓‘南澨’、‘北澨’者,水侧之。聚在淯阳之东北,考古推地则近矣。”熊会贞疏按:“《汉志》育阳南筮聚在东北。此‘南就聚’亦在淯阳之东北,故郦氏欲以‘南就’当‘南筮’,而但谓地近,不敢质言之,是其矜慎处。”[80]王先谦则直接说:“南就即南澨也。”[81]
屈原《楚辞·九歌》:“朝驰余马兮江皋,夕济兮西澨。”“西澨”与“西就”结构相同。王逸注:“澨,水涯也。”[82]《说文解字·水部》:“澨,埤增水边土,人所止者。从水,筮声。”意谓水边作堤防,使之增高,其地乃可居人。现代学者则以为,“澨”是先秦时期指代河曲侵蚀岸的专有名词。[83]《尚书·禹贡》“导水”章:“嶓冢导漾,东流为汉,又东为浪沧之水,过三澨,至于大别。”胡渭《禹贡锥指》以为:“三澨当在淯水入汉处。一在襄阳城北,即大堤,一在樊城南,一在三洲口东,皆襄阳县地。”[84]《左传》所载后缀“澨”字地名凡有五处,即“句澨”(文公十六年)、“漳澨”(宣公四年)、“睢澨”(成公十五年)、“薳澨”(昭公二十三年)、“雍澨”(定公四年),除睢澨在宋国境内外,其余四澨都在楚境,因之有学者认为,“澨”是带有楚国地域特色的地名命名方式。[85]楚地入秦后,秦人以秦风改楚习,书同文,因义相近而变“澨”为“就”,所以出现了里耶秦简中的“某就”。[86]
67.临沮
朔甲午,尉守傰敢言之: 迁陵丞昌曰: 屯戍士五(伍)桑唐赵归……日已。以乃十一月戊寅遣之署。迁陵曰赵不到,具为报。问: 审以卅……【署】,不智(知)赵不到故,谒告迁陵以从事。敢言之。
六月甲午,临沮丞秃敢告迁陵丞主、令史,可以律令从事。敢告主。胥手。
九月庚戌朔丁卯,迁陵丞昌告尉主,以律令从事。气手。
九月戊辰旦,守府快行。8-140
文书的内容大概是说: 临沮县桑唐里名叫“赵”的人在迁陵县做屯戍卒告假回家,期满仍未回归。临沮方面说以某年十一月戊寅日“遣之署”,但迁陵方面未见其人。于是有迁陵与临沮之间的往来文书。临沮亦见《秩律》,《汉志》属南郡。
68.竟陵
(1)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 前日言: 竟陵汉阴狼假迁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以求故荆积瓦,未归船。狼属司马昌官,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报曰: 狼有逮,在覆狱己卒史衰、义所。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己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其亡之,为责券移迁陵,弗□□属。谒报。敢言之。
【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却之: 司空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弗蚤辟□,今而誧曰谒问覆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手。即令走□行司空。8-135
(2)狱东书一封,丞印,诣竟陵。卅五年8-1467
(3)守丞巸,上造,居竟陵阳处,免归。8-896
据上举简文,竟陵有二里: 汉阴、阳处。竟陵亦见《秩律》。《汉志》属南郡。
69.秭归
启陵乘城卒秭归□里士五(伍)顺行旁。壬手。8-1516 背
亦见《秩律》。《汉志》属南郡。
70.夷陵
(1)【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仓守敬敢言之: 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输;秶粟二石以稟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8-1452
(2)舍夷陵狱Ⅰ
治所□Ⅱ8-160+8-363[87]
(3)六月癸酉夷陵。8-1250
上举简文第(1)条是迁陵县仓守稟食来自夷陵的乘城卒的记录。与第(2)条类似的表述有:“传舍沅陵狱史治”(8-1058)、“【传】舍沅陵狱史治所”(8-940)、“□沅陵狱史治所”(8-186)。简文或可补作“传舍夷陵狱史治所”。夷陵亦见《秩律》。《汉志》属南郡。
71.州陵
当腾腾,书到为报,敢告主。Ⅰ
敢告州陵Ⅱ14-948
岳麓秦简颇多州陵县的司法案件记录,其中“癸、琐相移谋购案”记秦王政廿五年(前222 年)六月十六日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同年七月十六日由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可以证明州陵县属南郡无疑。案件中还提到“州陵守绾令癸与令佐士伍行将柳”等追踪治等群盗杀人犯,“迹行到沙羡界中”,案中亦涉及沙羡县守的证词,[88]可证沙羡县亦属南郡,然沙羡县不见于里耶秦简。
72.鄢县
鄢江里孱□8-807
《汉志》南郡“宜城”县条下,班固自注:“故鄢,惠帝三年更名。”亦见《秩律》,属南郡。
73.销县
尉曹书三封,令印。AⅠ
其一诣销,AⅡ
一丹阳,AⅢ
一□陵。AⅣ(www.xing528.com)
廿八年九月庚子水下二刻,走禄以来。B8-453
销为新见秦县,不见于传世文献的记载。岳麓简“暨过误失坐官案”有“除销史丹为江陵史”,亦见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又见《秩律》,属南郡。
74.醴阳
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三年十月甲辰朔壬戌,发弩绎、尉史过出贷罚戍士五(伍)醴阳同□禄。廿Ⅰ
令史兼视平。过手。Ⅱ8-761
巳醴阳丞8-2319
醴阳《汉志》无,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江陵松柏1 号汉墓所出35 号木牍、香港中文大学藏河堤简等。《秩律》有醴陵无醴阳。据《奏谳书》及松柏木牍,醴阳县属南郡,其地当在今湖南省岳阳附近。[89]
75.孱陵
(1)丙廥粟米二石。令史扁视平。卅一年十月乙酉,仓守妃、佐富、稟人援出稟屯戍士五(伍)孱陵咸阴敝臣。富手。8-1545
(2)孱陵卅二年万三千四百□8-1754
(3)【卒】死迁陵者孱陵长8-2019
(4)受孱陵漆园16-1105
(5)孱陵江陵孱陵江陵8-1444 背
孱陵《汉志》属武陵郡。亦见《秩律》,秦及汉初当属南郡。《二年律令·行书律》:“十里置一邮。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界,廿里一邮。”“南郡江水以南”当指南郡在江水以南的孱陵县。索县则属洞庭郡,二县为二郡之分界。上举第(5)条虽为习字简,然孱陵、江陵连书,或可为旁证。岳麓简更有强证,“猩、敞知盗分赃案”云:
廿三年四月,江陵丞文敢谳之: 廿三〈二〉年九月庚子,令下,劾: 录江陵狱: 上造敞、士伍猩知人盗埱冢,分赃。得。敞当耐鬼薪,猩黥城旦。遝戊午赦,为庶人。鞫审,谳。
今视故狱: 廿一年五月丁未,狱史窣诣士伍去疾、号曰:“载铜。”去疾、号曰:“号乘轺之醴阳,与去疾买铜鍚冗募乐一男子所,载欲卖。它如窣。”
执一男子,男子士伍,定名猩。……【猩曰:】“□□□□□乐,为佣,取铜草中。得。它如号等。”
孱陵狱史民诣士伍达,与猩同狱,将从猩。达曰:“亡,与猩等猎渔。不利,负债。冗募上造禄等从达等渔,谓达,禄等亡居夷道界中,有庐舍,欲驱从禄。达等从禄。猩独居舍为养,达与仆徒莳等谋埱冢。不告猩,冢已彻,分器,乃告猩。莳等不分猩,达独分猩。它如猩。”猩曰:“达等埱冢,不与猩谋。分器,莳等不分猩,达独私分猩。猩为乐等佣,取铜草中。它如达及前。”
醴阳丞悝曰:“冗募上造敞……【敞曰:……】埱冢者鍚。到舍,达已分鍚。达谓敞: 已到前,不得鍚。今冢中尚有器,器已出,卖敞所。莳告达,请与敞出余器,分敞。达曰: 发冢一岁矣。今彻,敞乃来,不可与敞。达等相将之水旁,有顷,来告敞曰: 与敞。敞来后,前者为二面,敞为一面。敞曰: 诺。皆行,到冢,得鍚。敞买及受分。觉,亡。得。它如达等。达如敞言。”
〖问:〗“达等埱冢,不与猩、敞谋,得衣器告;猩、敞受分,赃过百六十钱。【它】如辞。”
鞫之: 达等埱冢,不与猩、敞谋,【得】衣器告;猩、敞受分,赃过百六十钱。得。猩当黥城旦,敞耐鬼薪。遝戊午赦。审。江陵守感、丞暨、史同论赦猩、敞为庶【人】。达等令(?)别(?)论。敢谳之。[90]
这个案子主要审理猩、敞的分赃问题,案卷涉及盗墓者、分赃者、卖买赃器诸色人等的证词、审理经过、判决结果等。整个文书采用追查案件线索的次序书写记录,与案件发生的时间次序正好相反,应该是比较原始的卷宗,显得芜杂凌乱,而且还有缺文。我们试着整理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孱陵人“达”乃亡命之徒,与“猩”一起打渔为生,经营不善,背负债务。另一个和他们一起打鱼的“禄”对达说,禄在夷道有庐舍,劝说达跟禄一起到夷道。猩大约也一同到了夷道。大概在秦王政二十年(前227 年)的时候,达与另一位“仆徒”“莳”谋划盗墓,但没有告诉猩。等到盗完墓瓜分赃物时才告知猩,达分赃器给猩,莳则未分。猩后来去了醴阳,跟某人(或即名“乐”)当佣工。大概在秦王政二十一年的时候,江陵(?)人“去疾”“号”乘小车去到醴阳买“铜鍚”,从而案发。
案件的另一条线索是醴阳丞报告的,涉及名叫“敞”的人,简文有残缺。大意是: 一年后达将盗墓所得器卖给敞,敞要求分赃器,达告以墓中尚有余器,于是达、莳、敞等三人一同来到盗墓现场,约定盗得余器后的分成方案。事成后敞得到他应得的部分,又从达、莳手中买得一部分。后来事发,敞逃亡,最终被捕获。
该件主要是审理猩、敞分赃案的记录,另有“去疾、号载铜案”“达、莳盗墓案”,都作另案处理。从该案看,达已归案,莳似乎仍在逃。案件有些细节仍不明朗,但案件所涉及的几个地点江陵、醴阳、孱陵、夷道,都应属于南郡所辖是没有问题的。案件涉及最晚的时间是秦王政二十二年,彼时洞庭郡、苍梧郡均未设置(详下文),南郡如其名所示为秦的南边郡,而简文涉及的江陵、醴阳、孱陵、夷道,是秦南郡的西南边县,邻近后来的洞庭郡。岳麓简“癸、琐相移谋购案”“尸等捕盗疑购案”涉及州陵、沙羡则为南郡的东南边县。这几个案件反映的当时民间社会风貌是值得玩味的。本案中的夷道不见于里耶简牍,睡虎地秦简《语书》记云:“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此“道”应即夷道。《汉书·百官公卿表》:“(县)有蛮夷曰道。”秦夷道当在今湖北宜都,西去夷陵(今湖北宜昌东南)不甚远。据《史记》《战国策》所记,秦将白起攻占楚夷陵,曾烧楚先王之墓。达、莳等人居住在夷道而盗掘墓葬,应该就是楚墓。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
76.巫县
(1)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窃敢之: 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迁陵。今徐以壬寅事,谒令仓贷食,移尉以展约日。敢言之。七月癸卯,迁陵守丞膻之告仓主,以律令从事。逐手。即徐内人书。8-1563
(2)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稟人显出稟赀贷士五(伍)巫中陵免将。令史扁视平。壬手。8-764
(3)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稟人显出稟屯戍士五(伍)巫狼旁久铁。令史扁视平。壬手。9-762
(4)士五(伍)巫仓溲产尸赀钱万二千五百五十二。卅一年四月甲申,洞庭县官受巫司空渠良。8-793+8-1547
(5)士五(伍)巫南就曰路娶赀钱二千六百卅一年四月丙戌,洞庭县官受巫8-1083
(6)□出贷居赀士五(伍)巫南就路五月乙亥以尽辛巳七日食。缺手。8-1014
(7)三月癸丑,水下尽,巫阳陵士【伍】匄以来。邪半。16-5 背
(8)【三】月戊申夕,士五(伍)巫下里闻令以来。庆半。如手。16-6 背
上举共8 条,为里耶简牍所见南郡最多记录之县。其中第(1)条洞庭郡尉派遣巫县安成里“徐”到迁陵当差,第(2)、(3)、(6)条分别为稟贷巫县中陵里免将、狼旁里久铁、南就里路的粮食记录,第(4)、(5)条分别是洞庭郡接受巫县仓溲里产尸和南就里娶的赀钱记录。里耶8-2336 有残简“廿年巫□”,假如这个“巫”是指巫县,二十年洞庭郡尚未设置,则巫县只能属南郡。巫县另有阳陵里、下里。《汉志》属南郡,亦见《秩律》。
77.当阳
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
当阳□□8-2235
□当阳□Ⅰ
□□Ⅱ8-2430
【零阳】Ⅰ
过充传舍Ⅱ8-2430 背
牍文第二条大概是讲邮传路线,可见有当阳—零阳—充等处,零阳、充为县名,当阳亦应为县名。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记有“当阳乡”,由秦时当阳或由乡升格为县。岳麓简“得之强与弃妻奸案”讲述一件强奸未遂案,当事人为“当阳隶臣”名“得之”,初审“当阳论耐得之为隶臣”,后由“廷覆之”,又由“廷”回复“当阳啬夫”。简有残缺,但大意可晓。从文书看,“当阳啬夫”有司法审理之权,当阳应为县级机构。简文有“元年四月”的记时,整理者疑为秦王政元年(前246 年)。[91]如然,则当阳至迟在前246 年设县。当阳亦见《秩律》,《汉志》属南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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