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法院被称为英国自由的守护神、宪法的堡垒,但其起源“是法国的而非英国的、是国王的而非民众的、是压迫的制服而非自由的徽章”(梅特兰)。陪审制的发展是英国法史的一隅:不关注更远目标,只着眼于下一步,对新事物要求保持敏感,最终不知不觉地达到原本无意的目标,即“撞见智慧”。
陪审员制度发端于加洛林纳王朝法兰克帝国的“纠问程序”,可靠的民众经宣誓,回答国王巡回法官的询问,口头汇报法官上次走后该地区发生的案件。纠问程序的陪审员(Geschworenen)起初是刑事程序中的报案者、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这两种形态随着威廉王的诺曼征服被引入英国并得到极大发展。1086年大规模核查地账的“末日审判书”就是陪审员询问的产物。并形成了作为诉讼程序的陪审团(jury),它也有刑事告发人和民事证人双重形态。但刑事诉讼陪审发展为双重形态:告发陪审发展为起诉陪审(公诉机关),民事证据陪审被引入产生刑事证据陪审。分为作为追诉机关的大陪审和作为证据方法的小陪审。后来大陪审团负责确定是否发生案件和是否状案属实,但逐渐沦为形式,直至1933年被废止。而刑事和民事的证据陪审却历经变迁而存续至今。
证据陪审首先是洗冤证明的进步手段。此前被告要证明自己无罪有三种手段:(1)一定数量证人的辅助宣誓;(2)火审、沸水审等神明裁判;(3)挑起司法决斗。1219年神明裁判因教会拒绝参与而废止,司法决斗也久已搁置不用,陪审团自然用于填补证明方法的空缺。被告可以选择坦白认罪或请求陪审团评议。如果被告迟迟不肯选择,则动用“碾压刑”(peine forte et dure)逼迫选择:犯人躺于囚室,身上压着铁板巨石,隔日给三片粗面包和三口浊水,直至做出答复或被压死。为了不应诉,被告忍受如此酷刑似乎不可思议,他们的考虑是审判会导致财产被没收,如果挺刑而死,财产即可留给子女。“碾压刑”到1658年斯传集卫斯少校案仍有发生,直至1772年被制定法废止。
作为洗冤证人的陪审员经几个世纪渐渐发展为法官。村镇的扩大使陪审员原先作为邻人易知的事实只能通过诉讼得知,陪审员开始召集证人询问,作为他们评议的基础。后来陪审员的确信只来自司法证据调查,从证人陈述中发掘。证人询问起初只涉及有罪证据(洗冤由陪审员负责),后来扩及洗冤证据。发展为法官的陪审员在两点上保留了洗冤证人的特性:(1)被告人认罪则不召集陪审员;(2)陪审员权限只是证据调查和事实确认,只判定事实、判定有罪无罪,无权确定刑罚。
上述陪审法院的形成过程,与欧洲大陆呼唤复兴陪审制所依据的自由主义毫无关系。为了服务于此目的而实现了彼目的,这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即“目的的异质化”或“理性的狡诈”。这类“蒙混过关”所得的偶然成果充斥着英国法的历史。但这种所谓“偶然”,也许正是某种下意识的抓住,蒙混过关而最终达成目标的政治本能。(www.xing528.com)
拉德布鲁赫通过《英国法的精神》一书,饶有兴味地展开介绍英国的民族精神、法律发现的特点、法律思维的特点,并通过案例分析和陪审制的形成印证这些特点。拉德布鲁赫总结了英国法体现的民族精神:由历史的连续性带来的历史感、保守、尊重传统,与罗马法方法相吻合的尊重事实和特事特办,以培根经验主义为代表的归纳法思维方式,不循规蹈矩而是善于“摸着石头过河”从而反对法典编纂,纯粹的守法和诚信观念,个人自由感和公共感达到均衡,等等。
关于英国法的法律发现(法源),拉德布鲁赫指出,与奠定英国法治国基础的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不同,英国的实践情况是法官造法,法律家阶层而非立法者是英国法的真正根源。法律家阶层自治与“议会至上”信条相互对峙,普通法与衡平法、制定法在并立中达到均衡。判例法依“遵循先例”成为英国的主要法源,判例法方法体现为遵循先例、推翻先例、区别对待等具体的处理方法,这是基于“事物本性”的法律发现,体现着英国法律思维中比大陆法系更为强烈的贴近现实感,不同于德国人的理性思维传统,英国人的经验主义传统使他们更注重个案,注重事实,强调证据法。与通常认识“判例法是柔性的”相反,判例法应是更为刚性的,其根本特点就是对法的安定性的尊奉。
为分析英国法的思维特点,拉德布鲁赫专门讨论了著名的吃人案件“木犀草号案”,尽管现代刑法可能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解决这类案件,但当时英国法院只能根据紧急避险而事实上未予认定,最后严格依照法律认定谋杀罪判处死刑并把赦免大权留给女王。尽管经过拉德布鲁赫的分析,此案的认定从理论上仍有疑义,可能成立作为免责事由的紧急避险,也未充分考虑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当时英国法院的判决结果,更多是出于法律对国民伦理道德潜在影响的现实考虑。这也是英国人务实的态度的体现。
陪审制的形成过程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英国法思维的特点:摸着石头过河,糊里糊涂地撞见了智慧。陪审制起源于法兰克帝国“纠问程序”中的报案者或证人,经由诺曼征服被带到英国,形成陪审团制,分化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最后仅小陪审团延续至今。这一形成过程与自由主义的理性口号毫无关系,完全是由历史的各种偶然沉淀出的果实,而这正是整个英国法律史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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