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理论与正义战争:战争中的法律与秩序失调

法理论与正义战争:战争中的法律与秩序失调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战争的法理论试图在紧急避险、报复、强制履行、正当防卫中寻找正义战争的标准。这种对法律和秩序消除世间不可预见性的不满,对生命奇迹、惊喜或失望的向往,对冒险的自我扩张的渴望,表现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战争浪漫主义。战争浪漫主义和战争伦理已不再适用于今天的战争,当战争开始用来针对平民妇孺,采用毒气、饿死、虐杀方式,带来暴利、青少年堕落、恶德和犯罪,战争就失去了一切名誉。

法理论与正义战争:战争中的法律与秩序失调

战争的价值判断不应基于它或好或坏的副作用,如英雄美德旳激发、生命力的考验和觉醒;而应看它在多大程度上达成了固有使命。战争的特殊意义是以胜败解决纠纷,因此对战争的评判只能看它是否是一个有利于纷争解决的方法。

1.从伦理

伦理学价值判断只回答个体参加战争及其战争责任问题。但战争责任的含义只能是意图战争,所以战争责任就很难清晰确定,因为只要战争作为法律制度而有效,无论何种外交或政治背后都内在着战争可能性。战争是政治以不同手段的延续,这一名言的根据不是政治规定着战争的本质,而是战争规定着政治的本质,战争就像银行的储备金,成为政治的最后手段。政治与战争就好比依托暴力的威吓与暴力,为了威吓的有效而诉诸暴力有其必然性,政治导致战争也同样不以自身意志为转移。如果不是为了万不得已时拔剑而战,人也不会一直把剑握在手中。

2.从法哲学

法哲学回答战争权、战争正义性问题。关于战争的法理论试图在紧急避险、报复、强制履行、正当防卫中寻找正义战争的标准。(1)但对一切不相信预定和谐的人来说,战争是解决权利问题最不恰当的手段,是民事纠纷司法决斗废止后久已终结的诉讼形式。(2)战争也不是“人类原动力”,因为战争权利总是站在维护而不是变更原有国际秩序的既存利益一方,给历史偶然的领地划分赋予不变性。(3)战争法理论扬弃了战争本身的概念:如果正义战争是对实际不法的正当防卫,那么对方的抵抗(对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就是不合理的,是一个新的不法;战争是对伦理劣势方执行刑罚,这就扬弃了战争作为同等权利当事人间决斗的性质。于是战争的任务就不是证明权利,而是创造新权利,胜利者的权利不是战争的前提而是其效果,只能通过战争来获得和证明。

3.从战争历史哲学

战争历史哲学根据战争效果来评价过程,胜利的战争就是正义战争;但正义战争问题即参战权,在战争之前就要求回答。不同于只有一方正义的法哲学观,这里的战争双方当事人都是正义的,因为只有正义与战争整体相关,才能为尊重敌方、双方同权的战争本质思想奠定基础。但在历史哲学的视野下,一方面战争的正义在胜者一方,另一方面后来战败者也应被赋予参战权。这一困境的解决是区分“涵义”(Bedeutung)和“意义”(Sinn)。一个事件,围绕价值则有涵义,生成价值则有意义,为了“好事”的战争如果失败,虽无意义,却有涵义;双方正义战争的范畴肯定的只是涵义,而非意义。如果战争是为了解决只能通过战争解决的利益或价值冲突,它对双方就都是正义的。(www.xing528.com)

战争是否有决断价值冲突的涵义?这取决于胜利中能否做出决断,只有胜利中存在意义,战争才有涵义。有必要验证前面的假定:胜利者的权利由战争来证明,在胜利中实现,军事优越能证明其他方面如文化的优越。但国家文化不是可比较的量的测定,而是不可比较的质的规定。军国主义认为各民族可以按照武力的量来区分和比较,形成了质上相等的列强。战争是军国主义的顶点和民族差别的最低点,像平时多彩的服装和战时清一色土黄的军装,战争手段也被强求一致。武力与文化当然有某种比例性,战争也是文化的较量,但虽然自然科学技术等可转化为军事优势,但绝非一切文化财富都可转换为军事能量,尤其是最本质的文化;即使靠鱼雷和毒气推行本国语言文化,也不过是偶然掷骰子的决定,世界史作为世界审判,无非是胜者永远记录历史。总之,历史哲学在战争中发现的也不过是武力而已。

4.从宗教

只有宗教才能为战争辩护,它肯定一切存在都有终极的神圣和价值。科学探讨战争的动机、原因和规律,哲学探讨确定战争正义的标准,只有价值超越的宗教才能在不正义的战争中也发现终级价值。任何纯粹经验观察带来的绝望悲观论,都可由人性的宗教态度变为形而上学乐观论,这是人性最悖论的特征。因为只有不幸才能通过与价值的矛盾,强有力地提出形而上学价值问题、唤起内心的宗教气质。但神义论是神的辨明而非人的辨明,宗教哲学不是伦理学,宗教对既成事实的妥协并不事后把肇因者正当化,福音书关于犹大的话表明[25],结果和产生结果的行为适用完全不同的评价法则。宗教思考看待战争如同看待痛苦,既因痛苦具有纯粹化的力量而赞同其神圣性,同时又否定痛苦的施加。

只有宗教家才勇于在战争中发现祝福,其他一切思考都认为战争是既无意义又无涵义的不幸和灾祸,胜利只不过是较轻的灾祸。对战争的无奈妥协与法律家的使命最不相容。法律家应扪心自问:人类应受偶然支配还是受理性支配?在决定地球命运的时刻,法能否无力地把绝对统治权交给无政府状态

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指出,对战争的肯定可源于完全对立的世界观。超个人主义支持国际共同体中的国家发动战争,它赞扬战争带来和平时期未能显现的民众力量,赞美战时鼓舞人们为之献身的国家象征所体现的生动的民族人格,把胜利的战争看作社会的崇高理想;个人主义则赞美战争对个人人格完善的激发作用,没有战争,阿喀琉斯那样的英雄就无用武之地,战争带来了在和平、安逸、法律下被埋葬和压抑的勇气和力量。这种对法律和秩序消除世间不可预见性的不满,对生命奇迹、惊喜或失望的向往,对冒险的自我扩张的渴望,表现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战争浪漫主义。从伦理上,无政府主义和战争固然有作为“义务履行的材料”(费希特)和“道德砾石”(康德)的长处,法律固然限制了人们以粗暴方式亲自实现伦理的勇气和活动,但法律和和平也会创造很多新的道德责任领域,规范更为复杂细微的人际关系。战争浪漫主义和战争伦理已不再适用于今天的战争,当战争开始用来针对平民妇孺,采用毒气、饿死、虐杀方式,带来暴利、青少年堕落、恶德和犯罪,战争就失去了一切名誉。基尔大学的古训是:“和平是万物中最好的。”伊拉斯谟说:“战争只对未曾亲历者是美好的。”雨果呼吁:“鄙视战争!”我们也不应放弃对人类和平的呼喊:“告别战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