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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大战后的德国经济法的产生与魏玛宪法构想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凌薇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大战中德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隔离打破了纯私法的自由竞争和利益平衡,德国的经济法应运而生:立法者通过法律规范,按照社会学的运作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和有效干预。魏玛宪法设想,在国家宪法之外还有一个社会宪法,在平等—自由的个别人格组成的建筑之外还有一个由各种经济部门和社会阶层所构成的更大建筑。所以魏玛宪法没有用联邦经济会议取代立法机构和上议院,而只是将联邦经济会议作为咨询性的评议会。

私法中的经济关系只考虑两个私人间的平等关系,却忽视了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第三方,即公众。世界大战中德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隔离打破了纯私法的自由竞争和利益平衡,德国的经济法应运而生:立法者通过法律规范,按照社会学的运作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和有效干预。战时经济是彻底的组织化经济,但“战时社会主义”并非社会主义的前身,它不是共同经济基础上的新式国家,而是传统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接近专制国家的重商主义,只能算作紧急经济法;但它也确实不可逆转地动摇了财产和契约自由。

公法侵入了经济生活。德国魏玛宪法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依然加以保护,但强调其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规定。“强制契约”等法律形式大量出现。所有权从一种利己的权利转化成一种负担义务并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处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宪法使“社会化”成为可能,社会化的表现除了国有化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公司化、公有化、地方共有化、混合经济企业、强制辛迪加化的经济自治、国家对特定行业的公共控制或国家垄断,等等。(https://www.xing528.com)

私人经济也渗透进了政治生活。如战时经济代表与政府的平等谈判,经济界的代表越过党派给政府施加影响,其影响甚至远大于宪法规范的影响。魏玛宪法设想,在国家宪法之外还有一个社会宪法,在平等—自由的个别人格组成的建筑之外还有一个由各种经济部门和社会阶层所构成的更大建筑。但社会宪法无法用可计算的标准反映经济部门和阶层的社会比重,只能平等看待劳资双方。所以魏玛宪法没有用联邦经济会议取代立法机构和上议院,而只是将联邦经济会议作为咨询性的评议会。一个由职业阶层组成的议院也不适合作为立法机关,因为它缺乏作为社会整体代言人的意识形态动力,可能造成国家整体政策偏向经济化和工会化。这类职业阶层国家的设想已经在民主的敌人国家多次实现,如法西斯意大利的“工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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