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私法的先驱。私法上人的形象是按商人描绘的;商业贸易的需求是德国继受罗马法的主要动力之一。中世纪的欧洲商法保存至今,以其更新和应变能力丰富了整个私法秩序。商法首先开辟国内法和国际法统一的道路,因为商贸无国界,只承认世界公民和世界市场。中世纪意大利商法和北方汉萨同盟商法都有国际影响力,德意志关税联盟的成立早于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制定也早于民法典,票据法轻易完成了保罗教会所未能完成的德意志全境统一,未来欧洲统一票据法也将是“欧洲合众国”的先导。
商人的特征有:(1)具有丰富的商业行为经验,无需法律的特别照顾,无需法律为其设定繁琐和高度形式化的要求,熟知交易规则,对严格的交易秩序有充分的预期。(2)对交易安全要求极高,商人负有及时检查交付货物和瑕疵告知的义务,他们对外表事实要件的信赖受法律保护,如代理权和占有者的处分权。(3)商人的一系列商务活动统一为一个整体,商号由此成为具有财产价值可进行转让并在其死后存续的特殊资产,随着众多人加入生意,个人逐渐隐藏于公司背后,商法进而以规范各种公司企业为己任。(www.xing528.com)
商法的特征有:(1)商法的形成体现了从经济关系,到一般交易习惯,到商事惯例,再到商法的过程。只要不与成文法相违背,商人即可自行创设权利;即使面对不利的强行法,商人也会巧妙地规避。(2)商法还创造了自主的司法途径即仲裁,来排除普通法院的管辖和影响。(3)商法规则比其他法律更为鲜活生动,不是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必须在商贸往来中观察,商法更能体现出经济史观中物质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它充当了个人主义时代私法的开路先锋,正如劳动法对未来社会法时代的作用。商法与劳动法是现代私法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两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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