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债权好比法律世界中的质料和力,分别是静态和动态因素。债权自身孕育着消亡的萌芽,一旦履行即告终结;物权则是永续状态。劳动秩序基于生产资料或劳动者人身所有权的法律生活是静态的,资本主义法律生活则是动态的,所有权不仅是对物的力量也是对人的力量,所有权自由作为契约自由发挥作用:劳动契约用所有权吸附劳动,借贷契约则用劳动吸附所有权,所有权成为契约关系的经济结点,契约关系把所有权连接起来,经济价值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断运动,作为静止物权的停留时间越来越短。法律客体间川流不息的往返与某些定点的稳定状态,成了法律生活中鲜明的对比。
这个动态世界的原动力就是自由契约。在自然法体系中,契约是一切法的基础,解决法律如何为个人服务并把个人结合起来这一个人主义法哲学根本问题。通过把国家建立在成员间契约基础上,所有义务最终成了自我义务,所有他律被还原为自律,公法溶解于私法中。但实际上他律未被克服,自律也未被证明:(1)因为自律是只受自己承认的义务拘束(Verbindlichkeit),这里的自律不等于自我施加义务(Selbstverpflichtung),契约意思只是想要拘束自己,但这还不是拘束,因为意思绝不能引起义务,它最多只能产生把一个凌驾于意思之上的规范与约束相结合的状态。因此,不是契约在拘束,而是法律在拘束契约的遵守,契约拘束没资格成为法律拘束的基础,而以法律拘束为前提。(2)社会契约在粗糙意义上是他律,社会契约中拘束意思与被拘束意思并不同一,遵守社会契约的是现实的个人,但订立契约的则是理性的拟制个人,因此社会契约中存在着一种意思拟制的他律拘束。
社会契约与普通契约经常被比较。有人认为,私法契约意思同样是拟制,甚至拟制性更强:(1)国家必须在它存在的每个瞬间用社会契约的标准来衡量,因此社会契约必须被认为在每个瞬间都重新缔结;但私法契约则与一定的时间点结合,超越这个缔约时间点具有永续拘束力,所以私法契约的拘束意思与被拘束意思间的分离程度比社会契约中更大。用昨天的易变的经验意思,来拘束今天或明天的一贯恒常意思,因此这种被拘束的意思是拟制的。契约拘束是用经验的意思来拘束拟制的意思,因此不是自律,而是他律。(2)如果认为私法契约至少还有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而社会契约根本没有任何事实,因此私法契约中的意思拟制程度不及社会契约,这是夸大了二者的差别:①社会契约的拟制也与事实结合,只有属于国家的人才是拟制契约的当事人,契约中的一切内容才会被认为是他的意愿;②私法契约当事人现实的意思表示是与契约解释结合的,它把曾经表示的意思看作永恒的,把表达的意思的逻辑结论看作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因此当事人意思大部分其实是被看作当事人意思的立法者意思,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我拘束,而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的拘束。(www.xing528.com)
私法契约的意思说(Willen theorie)把契约拘束力限于当事人经验的意愿范围内。以上分析表明,意思说不符合法律逻辑和自然法的思维必然性。意思不是拘束,契约的拘束来自法律,契约应适用法律说(Legal theorie)。基于法律说又产生了作为法哲学原理争论的意思说和表示说(Erklärungs theorie)。法律应如何认定意思或表示决定契约拘束力的程度?这体现着私人自治、个人自由与交易安全、社会和平的对立:个人主义法律观主张仅在契约意思限度内受拘束(意思说),且契约在意思限度内总有拘束力(契约自由);社会法律观则主张他方对意思表示的信赖也产生拘束力(表示说),且契约可因某些理由失去拘束力(契约自由的限制)。
有必要以法律限制契约自由,因为辩证法过程本身已限制甚至扬弃了契约自由:(1)契约自由一开始就受契约环境的限制,如决定物价的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市场,即缔结同类契约的所有人;(2)只有在完全由小所有者组成的社会,契约自由才是对一切人的自由,如果当事人出现贫富对立,契约自由就会沦落为强者命令的自由和弱者对命令的服从;(3)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变成受拘束的资本主义经济,个人契约自由受到来自集团的限制,这些集团生于契约自由,反过来为契约自由划定越来越窄的范围。既然法律的契约自由成为社会的契约奴役,法律就应当限制法律契约自由、重建社会的契约自由,如规定某些协议无效、某些机关的撤销权、强制法律规则、强制团体契约、缔约强制等,如劳动法和经济法这些新领域。魏玛宪法152条规定“经济关系,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契约自由之原则所支配”。契约自由进入法律领域,个人利益进入社会利益界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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