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关系的规制,就是在一个生活财富有限的世界中,物在人与人之间分配的规制,因此物权是一切法秩序中不可或缺的概念。但物权中的所有权不是建立在法的经验基础上,而是先验的范畴,是任何法秩序关于物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因为不可能把人们对物权的多种态度无遗漏地区分为一定数量物权限制的内容,所以有必要确立所有权,来规定关系方式不限的、权利人对物最终支配的权利。内容受限的物权不是对自己之物的权利,而是对他人之物的权利,是各种法秩序的产物,而不是思维上必然产生的。不同于所有权概念,私有权或公有权不是先验范畴,只能得到经验的回答,应该实行哪一个只能由法哲学来回答。私有权的法哲学表现是所有权理论。
最古老最普及的所有权理论是先占说和加工说。对无主物的占有扩展了人对自然的支配,把单纯的自然物变成经济财富或文化财富。广义加工包括先占,狭义加工说(劳动说)则认为自然物只有通过对材料的加工才能完全处于人的支配下,劳动是所有权的源泉。先占说对劳动说有两种异议:(1)劳动说只能在特定经济关系下证明私有权。即财富生产以自己劳动为手段的个人劳动、手工业劳动、农业劳动或精神劳动。在以他人劳动为手段的工厂经营、大农场经营的生产分工中,劳动说必然导致没收不劳动的所有权者的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有的社会主义结论。(2)对加工者取得新物所有权的规定(德国民法典950条)不限于亲手劳动,在自己名下的劳动也被承认为所有权源泉(庇护十一世1931年通谕)。
上述实质的两面性也带来对劳动说和先占说方法论的异议:两说只能证明在私有财产制前提下所有权取得的正当性,不能证明私有制本身的正当性。私有财产是否应存在,这只能依对法秩序终极目的的根本观念来回答。根据所有权是为谁服务,所有权论可分为个人主义所有权论和社会所有权论,前者如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后者如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保守主义的终极目的是社会整体即“整体社会”,社会主义则认为所有权最终是为个人,即为由个人组成的“利益社会”服务。
(一)人格说:个人主义所有权论
歌德在《浮士德》中描述了所有权人格说的最崇高形态:“从祖先手里继承的财产,要努力利用才能安享;不用的东西乃是沉重的负担,只有应时的产物才能有应时的用场。”这里出现了与私有权永恒根据的静态观点相对的动态观点:必须对所有权进行持续的“整合”、反复充分利用而重新获得和创造,所有权就是不断进行重新占有和加工的劳作。歌德在此想到的无疑是收藏品,收藏品生成、活跃和表达收藏者的个性,是其人格的扩张、表达和投影,这样的所有权成为人格的一部分,成为多方面渗透着人格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个个别对象被交织到近似对象的系列中,产生一个价值高于部分之总和的统一体,所有权成了生产性的。古董收藏家的愉悦往往片面地来自所有权、来自对物的排他占有而不是物本身,而歌德则保持着占有的喜悦与物的观赏两方面的均衡;并在与他人一起观赏时达到顶点。歌德在《威廉·麦斯特的漫游时代》中表现了这种个人所有权论的定型,并清楚呈现出向社会所有权论的转变——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
人格论中的所有权不是人对物的支配,而是人与物的关系,不是只有人才有尊严,物也具有自己的高贵,不止人利用物,物也要求人对其价值的保护、照料、利用、观赏,即不仅对宠物,对无生命物也有爱。宗教上把这种人与物相互的义务关系称为“神的恩赐”,特别是在弥撒仪式中被神圣化为“圣体”的面包。(www.xing528.com)
但人格理论适用范围是狭窄的。所有权理论以情感联系为前提,人与物的情感联系仅限于服饰、住宅、书籍、收藏品、工具、作品等范围,可以说明手工业、农民经济;但不适用于工厂、银行或大农场经济,其中人们占有物不是为了物本身的持续占有,而只是为了尽快脱手、实现价值,商品只以其价格被评价,财产失去了所有权质的差异,变成货币,而货币已不再是物,只是对物的债权。物、货币、债权在这种经济下形成新的概念,这里的所有权完全失去了情感联系,成为单纯的目的关系。
另外,贝卡里亚指出,所有权是一种可怕的权利,它不仅有对物的享有这一积极方面,还有排除他人这一消极方面,人格在所有权中的发展必须同时以在无数他人那里不再发展为代价。所以有必要改造人格说,阻止所有权只对强者才有可能的自由主义,发展对一切人提供均等机会的民主主义。人格说不仅要承认财产权,还要承认借以获得财产的劳动权,但私有权是对一人之物的排他享有,私有权只有在物的享有的一切领域相互间都坚持这种排他,才符合民主主义的平等。正如社会契约,拟制的所有权契约中,每个人也相互保障其所有权,但无产者并不能被拟制为这种契约的当事人,因为他必须严守他人的所有权,却不能请求尊重自己的所有权。只有在一切人都享有所有权而生活着的条件下,每个人才享有所有权,从某人穷困潦倒的一刻起,他已失去了所有权中把他从潦倒中解救出来的条件,哪怕只有一个人被排除在所有权之外,所有权也失去它在社会上的存在根据。这一法哲学拟制隐藏着一个社会学事实:只有在众多小所有者大体平等地互相并存的社会状态下,基于私有权的经济秩序才为正当、才能充分发挥功能,维系这种社会状态的是一切相关者平等的利益。商品市场的相互性产生了对所有权的相互承认,所有权越来越被觉察为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但随着自由市场经济按固有规律发展,产生了有产者和无产者之别,产生了对所有权的承认不发生任何利害关系的阶级,失去了所有权的相互承认。
(二)社会所有权论
人格说基于承认个人私利与共同善的预定和谐,而社会所有权论认为这只是幻影,所有权的社会功能不仅与个人主义功能相连,还必须有其他东西来追求和保障。上述教皇通谕是对社会所有权论的权威表述:所有权仅体现着个人幸福的侧面,所有权行使则体现着社会共同善的侧面;所有权的个人功能属于自然法,规制其行使的社会功能则属于伦理。只有用实定法规定所有权人伦理的社会义务,才能以诉讼方式保障这种社会功能,立法者考虑共同善的要求,对所有权行使做出更详细的规制;如果特定种类的财产结合着巨大的权力,交给私人必然危害公共福利,立法者则可将其保留于公共手中。这就把所有权相关的个人主义自然法及与其行使相关的社会伦理,与为了社会目的而规制所有权行使及征收的实定法,妥协地结合在一起。魏玛宪法153条就体现了保护和社会性行使的伦理义务的结合,这种立法把所有权的社会负担从道德层面提升到法律层面,伦理委托给法律的社会功能也转变成法律义务。法律上,私有权在今天已经是由集体交给个人的私人活动领域,一旦其行使不符合社会期待即可随时撤回,因此是有限制的,而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了。
至于私有权的社会功能和个人主义功能并存的范围、为防止个人权利滥用限制私有权的程度、土地等特定客体有必要转向公有领域的程度等,就不再是法哲学的任务,而是与经济事实相关学科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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