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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及新康德主义法学发展方向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其错在使法官成为追究犯罪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公诉人的纠问程序中,法官依职权直接审判,使被告面对法官权力毫无抵抗能力。民事程序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哪一方在争议事实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民事程序应该给法院依职权支持当事人留出空间,与私法上法官更为自由的地位相应。1924年德国程序法改革即代表这一发展方向。

程序法及新康德主义法学发展方向

(一)刑事诉讼

刑事程序的历史反映国家观念从封建,到专制,到宪政的发展过程。

中世纪犯罪的私法性体现为刑事程序的民事程序性:受害人自诉、被告口供的形式审查,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同时被告必须通过宣誓证人、神明裁判或司法决斗证明自己无罪。大量刑事犯罪难受惩罚使国家意识到国家参与的必要。

德国1532年卡洛林法典开始了纠问制刑事诉讼。①追究犯罪不再是受害人的私事,成了国家的职责。但其错在使法官成为追究犯罪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公诉人的纠问程序中,法官依职权直接审判,使被告面对法官权力毫无抵抗能力。②证明方法上的进步,如证人证言的采用、举证责任从被告转向法官、规定法定证据原则来防止法官专断、规定通过刑讯强取口供等。纠问诉讼蒙上残酷和不人性的污点,尤其体现于17世纪的女巫审判,被告的生死全系于卷宗。废除刑讯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保护被告免受国家侵害的需要催生了1948年开始的现代诉讼程序:

(1)公诉原则。它把纠问制下国家追诉的职权原则与中世纪自诉原则相结合,形成公诉人检察官

(2)自由心证原则。法庭根据审理形成的自由确信来决定证据调查的结论,不再依赖供认或见证人,因而法官有了更大的裁量空间。随着犯罪心理学、证言心理学的发展,勘查技术的提高,科学证据理论取代了法定证据理论,人证证明价值降低,物证的证明价值提高,口供的优先地位随之取消。刑讯逼供的“纠问技巧”被不得自证其罪的沉默权取代。

(3)当事人原则。法官不得干预控告和辩护,仅负责指挥审判,举证由当事人通过交叉询问自由进行,如英国法。(www.xing528.com)

(4)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预审卷宗威胁着直接言词原则。

(5)集中审理原则。它把证据调查和审理集中于一个主审程序中,防止过长的中断以致印象淡化。

(6)公开原则。它是上述原则的保障,尤其是媒体和议会的监督,同时司法公开还可提升对司法的信任,促进公民法制教育。

(二)民事诉讼法

德国民事程序法也适用自由心证、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但不同于刑事程序,民事诉讼实行处分原则,而不是职权原则:提起民事诉讼只是检察官的权能而非义务,义务人也可以通过自愿履行来处分;民事诉讼不能判给多于当事人所要求的利益,不能主动调查当事人未主张而对他有利的事实,也无需调查当事人自认的不利事实;民事程序满足于诉讼双方达成一致的形式真实性,当事人没有保证诚实的法律义务;法官只会采信当事人援用的证据,而不是有利于澄清事实的所有证据。民事程序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哪一方在争议事实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前民事诉讼的进度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推动或控制。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对立很多不符合现实需要。法官被动地无所作为,无论是否有强制性律师参与都容易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类似于旧的经济自由放任主义。民事程序应该给法院依职权支持当事人留出空间,与私法上法官更为自由的地位相应。1924年德国程序法改革即代表这一发展方向。

比诉讼改革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和平。为权利而斗争、为荣誉感和法律感而战虽然优于人们忍受不正义的麻木不仁,但也应看到对一切琐碎权利被侵害的过于敏感而带来惊人的诉讼成本,看到以和解代替诉讼的必要性和以此带来的法律秩序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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