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创制法律,司法权解决法律争议,行政权则旨在实现公共利益。但严格的三权分立从未被真正实现过:立法通过国家预算参与行政,通过议会惩戒权参与司法;法院通过法官造法而参与立法,通过司法行政、非讼管辖、法律警察参与行政;行政则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司法参与立法和司法。19世纪行政法的兴起体现了行政向司法的靠近。
行政曾长期不需要法律规范,国家只有行政技术而无行政法,行政法是在赋予私人利益与国家对立的法律请求权基础上产生的。封建等级国家虽曾允许臣民起诉君主滥用权力,但这并不是行政诉讼,具有民法上的请求权特征。专制国和警察国没有行政法,国家有不受法律限制的统治权,行政首脑作为立法主体可以随时更改法律。立宪国家基于分权学说,使国家行政受立法制约,产生国家的自我约束、依法行政,以及臣民对国家的主体权利和对行政的法律限制,并在后来肯定了行政法学。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行为不得违法,同时任何设定负担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治国的标志是不再像警察国那样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的合目的性,而把国家与人民的关系置于行政法之下。行政法争议只有经独立于双方的法官才能得到公正解决,行政相对人可对国家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英美司法通过审查行政合法性或法律合宪性来监督行政和立法。而德国设立了不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www.xing528.com)
宪政国家除了要求行政法和行政诉讼,还要求自治。自治体现为公民自治和法人团体自治,前者如非职业法官参与司法、公民代表参与立法;后者表现为市镇村保留的自主活动范围。等级国家的城市是享有广泛自治权的国中之国;警察国的城市则完全没有自治性;现代国家恢复自治市、城市联盟、县和省的有限自治。在新的德意志共和国,由自上而下的官僚组织体系和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分别行使行政权,传统威权政治的公职人员与民主的新公职人员并存,谨慎的统一意志与锐意进取的多样性并存。
行政法的扩张意味着法治国家向社会福利国家的迈进,未来的福利国家民法可能会融入行政法之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