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科学的特点: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拉德布鲁赫的新康德主义法学解析

法科学的特点: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拉德布鲁赫的新康德主义法学解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科学的科学性常被质疑。法科学的理解性即把法理解为法概念的实现,即有意实现法理念的给定事物。所以尽管法律具有法则性,法科学却是个性描述的。所以把法解释学的价值关涉作为法学的特点是不恰当的。关于法科学构成的类型。在把法科学看作彻底价值关涉的理论科学这一点上,拉德布鲁赫的法科学逻辑还不能自圆其说。

法科学的特点: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拉德布鲁赫的新康德主义法学解析

科学科学性常被质疑。洛高[7]从主观世界观出发否定自然的、理性的、应然法律理论的科学性,基尔希曼[8]则基于法律目的的任意和多变而否认法学的科学性。法科学不是一般科学,它不可能像语言学统计学那样形成统一的科学,而只能从其方法上,即解释、构成和体系上寻求统一性。法律作为法学的对象和结果,与法律互相规定,新的立法并不意味着对现有法学的破坏,而是法学的延续;法律本身大部分是法学的产物。法学是法律的解释和创造,是正当法和实定法的科学,也是关于法律生活的科学,它关系到法律、理念、生活三方面,处于价值世界和存在世界的中间位置。法科学是一种理解性的文化科学,其特点有:

1.理解性

“理解”是把一种文化现象作为文化现象,在文化价值关涉中来把握[9]。法科学的理解性即把法理解为法概念的实现,即有意实现法理念的给定事物。法科学指向的不是思考过的含义的事实性,而是法律规则客观有效的含义。法律规则是命令,是意愿的表达,而意愿的客观含义是应然。法科学的对象是事实,是法律命令,是意愿命题,但法科学不是把它看作事实,而是通过其客观含义来考察,把这个事实作为应然命题即规范来处理。可以说法科学有存在科学的对象和规范科学的方法,它终究是存在科学,但依然是文化科学。

2.个别化

法科学不是法则(Gesetz)科学,即一般化的科学,而是个别化的科学。它的对象不是单个法律,而是把这些法律规则结合起来的法律秩序,是“历史的因而也是个别的体系”;它的任务不是超越德国或法国法体系的特殊性而直达全部法秩序的共同命题,而是在这些法体系的个性中来理解。个案在法律中不像在自然科学中,只是一般法则的例证,法律最终是为了解决个案而存在的。因此法律家必须特别关注法律的范围、界限及其情形。所以尽管法律具有法则性,法科学却是个性描述的。(www.xing528.com)

3.价值关涉

价值关涉标准可以帮助法科学把个别事实区分为本质性的和非本质性的,文化科学指向文化价值,只与促进或阻碍文化价值的事实相关,这也意味着文化科学对象的可变性,如果对价值的评价发生变化,价值关涉的对象就会发生变化,不同时代视为重要的价值不同,被认为关乎价值的事实也随之变化,每个时代都重新改写历史,也重新书写自己的法科学。因此基尔希曼说:“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帕斯卡尔说:“不存在不随地理风土变迁而改变性质的正义或不正义,……在比利牛斯山的一侧还是真理,到了另一侧就成了谬误!”当然这种依时间地点的对象可变性不能否定法科学的科学性,因为科学性只能因任意的可变性被否认,而立法者的任何一笔更改都不能说是任意的,而是受历史的支配,只是法科学的改变更为突然,历史的变化通常比较漫长而已。

以上拉德布鲁赫法学方法论大体继承了拉斯克的理论。拉斯克认为,法学解释把法律不是作为社会学的事实,而是作为客观有效的规范意义的复合形态来考察;法律规范不是脱离事实而有效的应然,而是由社会意志设立的经验规范;法学是把经验规范的法与法的价值相关联来认识的独特的文化科学。拉德布鲁赫大体遵循这一思路。但他也指出,法学不是对法的含义做原样理解,而是与变化着的实体相应而加工、扩充的创造性活动;法解释学不是单纯的理论科学,而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而不断进行创造的实践科学。

但尾高朝雄提出几点怀疑:(1)关于价值关涉的方法。西南学派的价值关涉方法是彻底的理论认识方法,文化科学是纯粹的理论科学。而法的解释如果按照“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原则来进行,那就必然是价值评判的操作,不同于理论科学的价值关涉方法。所以把法解释学的价值关涉作为法学的特点是不恰当的。(2)关于法解释学的个别化方法。实定法体系和秩序确实随社会环境变化而变动,法学确有随地点、时代变化的个别性;但法学也重视把法规范作为一般的法律类型来理解,保持与其他同样情形的均衡,也由此为构成各种范畴、保持法规则的体系联系而努力。因此法学显然是一种规范类型学意义上的“普遍化”的科学。(3)关于法科学构成的类型。拉德布鲁赫认为其包括理论的范畴概念和实践的目的概念。目的概念的使用,是法解释学为维持法的有效规范含义创造作用而必然采取的步骤,因此目的论解释的前提就必须是法的正当性概念,这就与研究正当法的法哲学紧密相连。只有把法律进行价值评判的加工和创造,才是法解释学方法在法哲学中的应有位置。在把法科学看作彻底价值关涉的理论科学这一点上,拉德布鲁赫的法科学逻辑还不能自圆其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