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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法与艺术的美学对决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常成为文学题材。但二人后期转向对法的积极态度。一个好的法律家不应回避这种怀疑或否认法律的内心对决。他认为,法与艺术之间的距离看似遥远,但法却具有独特的美学价值。雕塑和绘画等艺术作品很多以法律为题材,而小说、戏剧等文学作品中也涉及了大量的法律题材和人物形象。很多戏剧冲突来自法律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冲突,尤其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二律背反。

法律与文学:法与艺术的美学对决

艺术家往往嫌恶法学。歌德给他的诗人法律家朋友写信说:“你侍奉两位彼此为敌的神——基督和玛门[45]。”也有很多逃离法学院的诗人,诗人乌兰特的一首诗开头是“当我开始研习法律,与我心相悖逆”。舍费尔长叹:“罗马法,我对你永生难忘,/像梦魇压在心口上,/像磨盘积在肠胃里,/脑袋被钉在木板上!”当然也有霍夫曼那样与法学和睦相处的诗人。法的事物性即抽象性,使其只知婚姻不知爱情、只问债权不问友谊;诗人关于法的言论往往比法哲学家的更有说服力,因为其源泉不仅是思考和选择,而且是整个人格,是比实存更深的本质意志。

法律常成为文学题材。(1)英明法官的故事,如圣伊华[46]所罗门日本法官大冈忠相、保利《侮辱与尊严》、维克拉姆《马车夫笔记》、黑贝尔[47]《珠宝盒》等,但这些故事很少有出色的法律发现,都是凭策略解决案件,当今犯罪推理小说于此更为精湛,只是主人公换成聪明的侦探。(2)巧妙规避法律的民间传说,如歌德的叙事诗《列那狐》、格林童话中的大盗、黑贝尔笔下的曾德尔弗里德和曾德尔海纳、霍普特曼的《獭皮》和奥伊伦斯皮格尔的同类故事,描写贫弱者对有权有钱者的复仇、狐狸对狼和熊的复仇,这里对被打破的法律都不报以同情。(3)犯罪心理学分析,如席勒恶名昭彰的罪人》和库尔兹《太阳旅店主》、费尔巴哈《重大犯罪讲述记录》等,讲述犯罪深入人类灵魂的极端可能性和危险性。

法律常成为戏剧题材,悲剧的本质是无解的二律背反,而法正是基于二律背反的反题构建的,如存在与应然、实定法与自然法、正统法与革命法、秩序与自由、正义与衡平、法与慈悲等。古代戏剧中,法律常表现为强加于个人的命运,个人的反抗是无谓的,像《安提戈涅》中的反抗实际是反映不同法秩序的冲突——人法和神法。

基督教赋予个人灵魂以固有价值之后,近代戏剧多表现法秩序与人格的冲突,实定法常体现为残酷的命运、冥顽的权力或麻木的官僚。如莎士比亚的《一报还一报》,它是一部悲剧主题的喜剧,摄政安哲鲁重大误判最后被恩赦,恩赦的本质不在目的而在其结果,它是道德世界的奇迹,其不公平性会唤起被赦者灵魂中预想不到的变化,可惜剧中缺少对安哲鲁被赦后这种变化的描述。《威尼斯商人》中鲍西亚曾对恩赦大加歌颂,但没有被夏洛克听取;众人的喜剧过后,夏洛克的悲剧上演。耶林对夏洛克的权利被践踏极为愤慨[48];但柯勒认为,通过这类曲途修正过时的法律是法史上的常事。但夏洛克确实蒙受了不正义,当然莎士比亚通过把他描写为一个奸恶的犹太人、滑稽可恨的配角、愉快气氛中的阴影,而轻巧地回避了这个问题,使它成为一段插曲被弱化和淡忘。

歌德和席勒的戏剧创作都始于对法律的否定——歌德的《葛兹》和席勒的《强盗》。但二人后期转向对法的积极态度。歌德《围攻美因兹》中的名句“我是这样一种人,与其忍受无秩序,我宁愿忍受不正义”也使他蒙受骂名,但这里的秩序并不是指小市民的安全和秩序,而是整体世界观的表达,就像希腊人的“宇宙”一词同时有秩序和世界之意。歌德反对革命的正义,与他的地质学“水成论”、植物学变形论、伦理学连续论一脉相承[49],他的法理念站在秩序一面缓和其与正义的紧张关系,歌德自己也说悲剧创作与他的性格不合。反之,席勒以法理念为剧作冲突中心,特别是法秩序与道德自由间的背反,他在《唐卡洛斯》中让波萨侯爵在演说中喊出道德人格相对于国家的自由要求,在《威廉退尔》中说:“握紧你在天上的权利,它像星辰一样不可让渡、不可侵犯地在头顶高悬。”德国最伟大的法律文学家是克莱斯特,他在《破瓮记》和《米夏埃尔·科尔哈斯》中尚未克服极端,但在《洪堡亲王》中已达成对法的二律背反的协调:选帝侯和洪堡亲王最终通过服从判决和赦免达成了和解,消融了法与恩赦、事物性与人性、南普鲁士与德意志的对立。

法郎士[50]的《克兰比尔》怀疑和嘲讽法的价值;托尔斯泰的《复活》则从登山宝训的宗教情感出发否认法律。一个好的法律家不应回避这种怀疑或否认法律的内心对决。既信奉自己的天职,又时刻意识到法律的问题性,这就是法律家的宿命。

拉德布鲁赫“边缘间的鬼才”在他对法与艺术关系的分析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他认为,法与艺术之间的距离看似遥远,但法却具有独特的美学价值。法律表达可以是理智和枯燥的,又可能是具体和热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是可以精巧和“优雅”的,会带来美学的愉悦;法律人的美学感受也会影响他的法律认识和判断,有时可能会造成与法律正当结果的偏离。雕塑和绘画等艺术作品很多以法律为题材,而小说、戏剧等文学作品中也涉及了大量的法律题材和人物形象。很多戏剧冲突来自法律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冲突,尤其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二律背反。这一部分的分析依然体现着拉德布鲁赫二元论的清晰视角,他不无悲观地强调,法律人不应回避这些矛盾,而应暴露和面对这些矛盾,接受法律的“问题性”。

【注释】

[1]法与道德1914年被放入概念论,1932年紧接在概念论后,至1946年才专设“法与其他文化形式”一章讨论道德、习俗和宗教问题,原先被一同讨论的法的概念、正义、法与道德至此被分散到三章。参考这一思路,专立一章收边缘问题。并补充1914年《法哲学纲要》在法与道德中讨论的意志自由问题,这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难点之一。

[2]Sittlichkeit是黑格尔的用语,是指客观化了的理性意志,王朴译为美德,日文版译为人伦,《法哲学原理》中译本译为伦理。黑格尔伦理和道德的区别:伦理是实体性的存在,道德是主体反思性的存在,伦理的实存就是二者的统一,二者统一是一切道德行为的经验起点,二者背离就会产生道德问题。

[3]新约·马太福音5.39-40。

[4]彼得拉日茨基,Leon Petrazycki(1867—1931)波兰哲学家、法学家,著《收入学》《法政策学导论》。

[5]Verpflicht在汉语中无对应词,通常译法是约束,指给人施加义务,在此采直译法,以免抹消Verpflicht和Pflicht的同源性。义务问题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最难懂的问题,与我们理解的法律义务有很大差异。

[6]关于法是规范还是命令,详见下文(三)关于意志自由问题的讨论。

[7]Gustav von Schmoller(1838—1917),德国经济学家,创立新历史学派,著《法和国民经济的根本问题》《国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17—18世纪普鲁士国家宪法史、行政史和经济史研究》等。

[8]魏玛宪法第153条: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其内容及限制,以法律规定之。公用征收,仅限于裨益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据时,始得行之。公用征收,除联邦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予相当赔偿。赔偿之多寡,如有争执时,除联邦宪法有特别规定外,准其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对于各邦自治区及公益团体行使公用征收权时,应给予赔偿。所有权为义务,其使用应同时为公共福利之役务。

[9]《米夏埃尔·科尔哈斯》中的悲剧人物、俄国马贩子,因为马匹被容克扣押和虐待而走上申诉、复仇和造反之路,最终被处死。

[10]古希腊箴言。又如尼采《道德系谱学》:“离每个人最远的,就是他自己。”

[11]Henri Bergson(1859—1941),法国哲学家,著《论意识材料的直接来源》《物质与记忆》等。

[12]Georg Simmel(1858—1918),德国社会学家、哲学家。著《论社会分化》《货币哲学》《社会学》等,形式社会学的开创者。

[13]Berthold Auerbach(1812—1882),德国诗人、作家,著《黑森林中的村庄》《雪中的约瑟夫》《莱茵河上的民居》等。

[14]der formlosen Güte和der gütelosen Formen直译为无形式的善和无善的形式。这里试将Form译为“礼”,因为它有形式手续、例行公事、礼节仪式之意,类似中国古代士大夫的礼被形式化后的状态。

[15]《入门》把二者称为身份习俗和民众习俗,礼仪仍属广义习俗。

[16]像《约翰王》中的腓力普、《战争与和平》中的比埃尔、《红与黑》中的于连,起初都笨拙地慢慢适应上流社会生活,但都是讨人喜欢的。

[17]这里主要介绍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第12章、第27章。

[18]见旧约·创世纪1.31;另见新约·罗马书8.18:“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

[19]新约·马太福音5.1:“虚心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哀恸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安慰。温柔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承受地土。饥渴慕义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饱足。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清心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见神。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称为神的儿子。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

[20]马太福音5.39。此处还举了圣经中的几处:路加福音12.13:“谁立我做断事的官,给你们分家业呢?” 马太福音22.15:“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神的物当归给神。” 马太福音20.1:“天国就像家主”,一天内先后雇几批工人进葡萄园做工,先来的工人见后来的工钱和自己一样,抱怨不公平,家主说:“朋友,我不亏负你,你与我讲定的,不是一钱银子么?拿你的走罢,我给那后来的和给你一样,这是我愿意的,我的东西难道不可随我的意思用么?因为我作好人,你就红了眼么?……”(因为被召的人多,选上的人少。) 马太福音22.20:“你们知道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有大臣操权管束他们。只是在你们中间不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谁愿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

[21]Rudolfph Sohm(1841—1917),德国法史学家、教会法学家。著《法兰克王国与法院体制》《教会法史纲》《教会法》《天主教本质与起源》等。(www.xing528.com)

[22]载Scritti giurdici in onore die F.Carnelutti,Vol.I,Rom 1949,S.35-41。见德文全集卷3,第259-265页。日译者村上淳一,见日文著作集卷4,第229-240页。恩赦在《法哲学》中属部门法哲学,现并入本节。

[23]Gnade可译恩典、恩宠、恩惠、慈悲、恩赦,这里译为恩典(宗教上),恩赦(法律上)区别于赦免begnadigen。

[24]Vergil即Publius Vergilius Maro(70—19BC),古罗马诗人。著《牧歌集》《农事诗》《埃涅阿斯纪》,在《神曲》中是但丁的保护人和老师。

[25]巴拉巴(Barrabas)是由耶稣替他受难而自己被赦免的大盗,见新约·马太福音27章11-26句。

[26]鲍西亚:“慈悲不是出于勉强,它像甘霖一样从天上降下尘世;它不但赐福于受施者,也同样赐福于施与者;……慈悲的力量高出于权力之上,它深藏在帝王的内心,是一种属于上帝的德性,执法的人倘能把慈悲调剂着公道,人间的权力就和上帝的神力没有差别。……要是真的按照公道执行起赏罚来,谁也没有死后得救的希望;我们既然祈祷着上帝的慈悲,就应该按照祈祷的指点,自己做一些慈悲的事。”《威尼斯商人》第四幕。

[27]载Archiv für Rechts-und Wirtschaftsphilosophie 17(1923/24),343-350。见德文全集卷2,第453-460页。日译者野田良之,见日文著作集卷5,第69-84页。

[28]民主理想和社会现实的对立详见本书第七章第三节一,表7.4。

[29]Heterogonie der Zwecke,冯特用它描述精神现象的一种效应,在意志过程中为追求一种目的,按一种固有因果律发展,结果改变了最初动机立场。Heterogonie是生物学术语“异型有性世代交替”。

[30]歌德《私生女》中谈法官:“我们处于生活的中层,仅在清晰确定的范围内依照严格法律来裁决诸多生活案件;但是在我们上方的广大空间里,没有评议,没有判决,只有强力和异常事件操纵着生杀予夺大权,其中另有尺度、另有较量,我们看来永远是谜一般的现象”。

[31]详见《法学导论》1997中译本,第30页。

[32]施普朗格(1882—1963),德国教育学家、心理学家,在《生存的类型》(Lebensformen,1914)中指出,理论之人的最高利益在于真理的发现,经济之人的最高利益在于有用,美学之人的最高利益在于形式和和谐,社会之人的最高价值在于人类的爱,政治之人的利益在于权力,宗教之人的最高价值是统一。

[33]载Die Tat,1914。见德文全集卷1,第423-437页。日译者小林直树,见日文著作集卷5,第83-98页。

[34]法国犹太军官Alfred Dreyfus(1859—1935)1894年被诬告误判为叛国,激起公愤,左拉为之发表《我控诉》,后掀起大规模社会斗争。经重审改判、赦免和左派选举获胜,1906年终获平反并恢复名誉。

[35]Saint Ivo of Kermartin(1253—1303),法国本堂神父,律师和弃儿的主保圣人,被称为穷人的代言人。他的墓上写着“圣伊华是一名律师,却不是一个窃贼,这实在奇妙!”讽刺了当时律师的不良声誉。他常被画成一手拿救济穷人的钱袋,一手拿法官的纸卷。

[36]德国人夹开坚果需要从大到小的一整套钳子电影虎口脱险》中德国摩托兵紧盯着白线在盘山道上飞驰,最后顺着画歪了的线飞出悬崖,这样循规蹈矩的死心眼,是德国思维的写照。

[37]Andrea Alciato(1492—1550),意大利法学家、作家,民法教授,著《象征学笔记》等。

[38]Chrysippus(280—207),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哲学家、逻辑学家。

[39]正义女神与忒弥斯(Themis)和狄克(Dike)有关。天神生女神忒弥斯,忒弥斯与宙斯生时序三女神,即欧诺弥亚(秩序)、狄克(正义)和厄瑞涅(和平),还生命运三女神。其中狄克手持利剑,巡视人间正义;忒弥斯则负责诸神的正义,后二者合一。

[40]Albert Dürer(1471—1528),德国画家,作品有木铜版画油画素描,如《手》《基督受难》等。

[41]Hans Burgkmair(1473—1531),德国画家、版画家。

[42]Sebastian Brant(1457/58—1521),德国法学家,他的著作《愚人船》使他以作家和人道主义者著称。愚人船的形象据说来自古代阿尔戈号英雄传说,但在历史上确有原型,即被驱逐的疯人乘船漂泊的流浪生活。

[43]Johan Freiherr von Schwarzenberg(1463—1528),班贝格主教,撰写1507年《班贝格刑法典》。

[44]Hans Leinberger(约1480—1531/35),哥特晚期雕刻家,作品有木雕、金属雕和石雕,属多瑙河画派。

[45]玛门是财利的假神。新约·马太福音6.24:你们不能又侍奉神,又侍奉玛门。

[46]圣伊华处理的一个案件:富人起诉穷人赔偿损害,因为穷人闻了他家厨房的肉香,伊华判支持富人请求,让穷人把一枚金币扔到桌上响了一声,“以金币声音赔偿烤肉香气”。

[47]Johann Peter Hebel(1760—1826),德国短篇小说家、方言诗人,著《莱茵民居的珠宝盒》等。

[48]见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7,第31页。

[49]歌德的地质学认为:地质变迁不是通过灼热地壳火山喷发的“火成”运动,而是通过静静的水流作用而发生的“水成”运动。歌德在《植物的变形》上的题辞:“他从我旁边经过,我却不看见。他在我面前行走,我倒不知觉。”(语出《约伯记》9.11)。

[50]Anatole France(1844—1924),法国小说家,著《波纳尔之罪》《泰绮思》《当代史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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