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除了作为艺术评价的对象,还成为艺术的素材。阅读艺术尚未普及时代的人,比今人更擅长造型艺术鉴赏和寓意理解,随着概念从直观中解放出来,寓意逐渐失去价值,从前的象征艺术在今天鲜为人知。16世纪法学家阿尔恰托斯[37]巩固了象征艺术,但寓意的复杂使其只有把绘画和语言结合才能被理解;而自莱辛的《拉奥孔:论诗与画的界限》以来,主流艺术把文学与造型艺术分立,终结了象征艺术。
造型艺术的法哲学最初体现于正义女神的寓意。克吕西波[38]眼中的正义女神形象是冷酷的:“少女的美丽姿态、严厉可怖的外貌、锐利的目光,不是因卑怯或挑衅而是因敬畏的严令,而透射出良心悲悯的高贵。”正义女神像的寓意还体现于她的物品。忒弥斯和狄克[39]手持宝剑在罗马时代已众所周知,中世纪初期前又由罗马人加上天平。天平与剑的结合可有多种象征:判决与执行、法与力量、民法与刑罚、定罪与量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等。法兰克福正义女神像“罗马之泉”对正义的理解尤其鲜明:天平高举、剑低握而时刻准备使用、脚下迈出坚定的步伐(见图3.1)。丢勒[40]的纽伦堡改革法封面木版画《神圣的正义》中,坐在纽伦堡帝国纹章上方的两个形象则比较神秘,一个佩王冠,拿着天平和剑,一个戴花环,拿着空钱包和火把,可能象征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或昭示蔑视贿赂和追求理想。正义有时表现为男子形象,如末日审判画中的大天使米迦勒也手持剑和天平。布克迈尔[41]的正义女神像穿着男子衣裤和长靴,拿着剑和放有天平的地球仪,象征法对地球的统治。丢勒的正义像则是年轻男子,拿着剑和天平,坐在狮子身上,头上戴着正义的太阳光环,但这幅画主要是占星术。
忒弥斯的蒙眼布则是后世的附加,这与正义的初衷明显矛盾:蒙住眼睛还怎么用天平和剑呢?这一附加最初来自漫画。布兰特[42]《愚人船》的初版木版画上,愚人在正义背后蒙住它的眼睛。在施瓦岑伯格[43]的《班贝格刑法典》中,合议庭全体法官被帽子遮住眼睛,寓意按照不合法律的丑恶习惯来判决。歌德的魏玛故居所藏小彼得·菲舍尔的真迹中,正义被皇帝蒙住眼睛。从这些漫画发展为正义属性的“蒙眼”,标志着一视同仁。正义与书相结合较少见,也起源于漫画,如一幅木版画中拿书的法律家、拿账本的高利贷者和系围裙的妓女站在一起;布克迈尔的一幅画也描绘了摊开的书和议论纷纷的法律家们。而海德堡古桥上,正义倚靠着五本古书,这时书才有法律学术素养的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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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法兰克福罗马广场 正义女神喷泉
宗教改革时期正义的严肃画作增多。木版画《米歇尔菲尔德的绒毯》中,一个法官对带足枷的三个“德”(包括正义)做出“诈骗”的判决;《班贝格刑法典》中有受贿法官、盗贼骑士和身后的魔鬼,并附说明“在路上海上行盗所获颇丰,但不及受贿法官盗得多”,作为法典中的明显警示。法庭上也经常出现这样的警示画,如日耳曼博物馆莱茵伯格[44]的一个木雕,坐在兀鹰上的法官俯身于有钱当事人一侧;撒克逊城市法要求法院悬挂末日审判图,以警示法官自己也要受审;市政厅常挂典范或警示画《所罗门的判决》《阿佩里斯的诽谤》《康帝行刑图》《图拉真之正义》;但在法科大学常见的圣伊华像在法院却极少见。霍尔班的《死亡之舞》木版画中,法官对面,站在欺诈的保护人和被欺诈的被保护人中间的死神折了杖(宣判死刑),而讼师收下委托人的答谢金,贫穷的被告不安地旁观着。《行星诸子图》中朱庇特的诸子中总有一个是法官形象。约斯特阿曼的《身份志》中,法官是衣冠楚楚的傲慢的人;韦格尔的《身份志》中,法官对权利请求者说:“你静些吧!这些尘世琐屑不值得你争我夺。”
上述正义和法律家形象的描绘常是批判主题的——法官的腐败、律师的贪婪、二者的狡猾和脱离民众,但其出发点只是滑稽、挖苦、警示,真正深刻的讽刺画直到19世纪才在杜米埃的艺术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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