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德华·施普朗格创立精神科学心理学[32],不同于价值无视的自然科学心理学,它把心灵生活作为精神产物,进行价值关涉的详细考察,提出为特定类型精神产物所必须的心灵构造或生存类型,其中包括理论人、经济人、美学人、社会人、政治人、宗教人。其中并无法律之人(Rechtsmensch),因为他把法律之人视为社会人与理论人的复合构造。这种混合也体现为法理念的三位一体,法的目的虽有社会、政治、文化属性,但正义和安定性则是不可还原的特殊法律价值,通过正义,包括理想正义和实证正义(法的安定性),法律之人可与上述六种生存类型并列。正义与安定性对法律之人的影响方向不同,前者进步,后者保守,正义对应着作为秩序感情的“法律感”(Rechtssinn)。法律之人中的普通人倾向于正义和法理想主义,法律家则倾向于安定性和法现实主义,因此二者法感情的判断标准不同,前者看他是否会为了法的安定性向制定法不正义妥协,后者则看他做出这种妥协的困难程度。
法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对立体现为席勒歌颂正义、歌德赞美秩序,但二人都不排斥另一面,只是侧重点不同。两种法律结构如果互不渗透就必然堕落:理想主义推向极端就成了亢奋的正义狂信;现实主义推向极端就成了墨守成规或官僚主义。正义的理想和实证两极性要求对抗,没有爱的正义会被扭曲,没有正义的仁慈会变得懦弱。
安定性和正义都隐含同样的危险,二者都要求用间断抽象的概念评价持续具体的生活。生活不是一个个行为的加总,而是各行为交融运动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律之人最深切的痛苦就是必须承受他们被从中粗暴分离出来的行为和生活总体图像的扭曲,他们的行为被孤立地看待,孕育行为的生活仅作为偶然个案进入观察者视野,这就是法科学的本质:只想见树木,不想见森林。法律之人就像透过正义女神忒弥斯的蒙眼布,透过概念仅看到最粗糙的轮廓,从一个伟人的传记和他的法律沉淀物(各种证书)的对比即可说明法律对生活贫乏的理解力。法律通过最抽象的属性把握具体个性的最具体生活。由于这种态度,施普朗格认为法律之人最接近于为普遍理论努力的学者。萨维尼也称法科学为“用概念的计算”,糟糕的数学家也会是糟糕的法律家。但好数学家不一定就是好法律家,如果忘记合目的性理念,习惯于无视流畅丰富的生活,法律家就会蜕变,形成脱离世事的职业习惯。法律之人在正义和安定性上接近于理论人,在合目的性上接近于政治人和社会人。(www.xing528.com)
法心理学与法律之人相应,分审判心理学和守法心理学。(1)审判以法官知法守法为准则,但法官心理中也有不可控性和不公正动机。对于法官阶级出身等动因的无意识影响,可以靠察觉这些动因来控制,如在劳动法院吸收劳资双方的代表来呈现阶级对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奠定的现实主义运动从科学方法上确认判决中可预期的不同影响因素,认为法学是对法官将如何判案的预测。(2)守法可能有多种动机,如对刑罚的恐惧、对强制的预测、对自身利益的充分理解、模仿、习惯、秩序感或共同感、对国家权力的忠诚、良心、权利感等。对国法的服从基于人们对国家意志的空白委任状,是一种“默示全盘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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