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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法与道德的复杂统一,习俗的历史关系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法和道德脱离后的习俗也并未完全丧失社会性。综上,拉德布鲁赫认为,习俗并不是价值关涉的,因此与法和道德没有横向的比较关系,但却与法和道德有纵向的历史关系,它本是先于它们而存在的,而法和道德一经从习俗中提炼出来,反过来就支撑和评价着作为母体的习俗,使习俗成为法的外部性和道德的内部性的复杂统一体,产生了某种强大的威力。以上关于法—道德—习俗三者互动关系的分析体现着拉德布鲁赫敏锐的历史感和辩证思维方式。

拉德布鲁赫:法与道德的复杂统一,习俗的历史关系

法律常援引“善良风俗”“交易惯例”,而所援引的又不能产生法的效果,因此将其归纳为习俗。但区分法与习俗是十分困难的:首先,如果说法是人为制定的,习俗是自然形成的,但普通法也是法,也是自然形成的;其次,如果说法靠强制,习俗则仅靠自由意志来履行,但很多法律义务并没有那么高的强制力,如国际法上的义务、最高国家机关在国家法上的义务、执法者的个人义务等,同时很多习惯也有迫使人遵守的巨大心理强制力(如“偷一罚十”店堂告示),习俗的通行要求甚至比法律更为自主,违背习俗将导致被社会放逐(如“人言可畏”);最后,如果说法是本质的统一体,习俗是效力的统一体,是被违反后不产生法律效果的社会共同体规制,但这种界定在法学和法哲学上无价值。实际上,不可能找到习俗与法的界限,因为习俗不属于价值关涉的文化概念体系,不像法或道德指向一种价值理念(正义或善),所以习俗与法或道德是不可比的。

习俗与法和道德虽无体系的横向关系,但有历史的纵向关系。习俗是“法和伦理彼此分离之前的未分化状态”(齐美尔[12]),是法和道德的前期准备,法和道德一经分离而成为独立文化形态,就注定反过来吞并习俗,于是习俗变质为一种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矛盾混合物。一方面,它具有法的外向性,仅关注外部行为,只对他人和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只满足于被遵守,而不问动机;另一方面,它也有道德的内部性,如握手是共同感的象征,守规矩(anstand)不仅是对他人也是对自己;能够给人施加社交义务的,不是外在的社交客套,而是自己的社会良知,表面上装样子的人算不得尊重习俗的绅士,充其量只是暴发户而已。通过拟制,即“惯常的虚伪”,习俗汇集了两个矛盾特点,外在性背后是作为其本质的内在性,如以敬礼表达忠诚、以纸上的捐款数字表达慈善。拟制使习俗统一了内外双重约束力,而有了比道德或法更强的威力,习俗好似肥蠢的平民女王,对她万不可拒行吻手礼,否则前途黯淡。奥尔巴赫[13]指出:世界是由习俗统治的,它比伦理更强硬,一切斗争都重新集结了习俗与伦理的矛盾,把僵硬的习俗与内部伦理熔合锻造,用其成品对内部价值内容做出重新规定。托尔斯泰崇伦理而贬习俗,小说复活》中充满下层群众无礼的善良[14]与上流社会无善良的礼的鲜明对比。

随着习俗失去道德纯正性,它也失去了社会性,有身份阶层的“高雅礼俗”与民众的“善良风俗”[15]脱离而对立。社交礼节不是由惯例或习惯发展而来,而是由礼仪有意识创造而来。

(1)习俗是乡土的、农民的,礼节则是城市的、宫廷的。

(2)习俗属礼俗社会,礼仪(convention)则属法理社会,甚至上流社会。

(3)习俗使民众结合,礼仪使民众分化。(www.xing528.com)

(4)礼仪代表着作为上流阶层一员的意愿和能力,就像共济会同志之间的暗号,一旦被外人了解和效仿就马上改变,礼仪也是随时尚(mode)而多变的。对时尚的追逐就像一场下层效仿上层、上层为彰显自己的地位而发明新标记、下层再效仿的赛跑。而习俗却作为变迁世代间的纽带而经久不变。时尚是新潮的好,习俗是古老的好。

(5)礼仪不要求被高度遵守,故意违法者会被加重惩罚,而社交沙龙中不知礼数或故意出丑的花花公子却只是博佳人一笑[16],因为他作为社交界的一员已表明他的高贵身份。

从习惯,到惯例,再到习俗,这一序列表明规范从事实中解放出来的程度的递增,进一步解放出来的法和道德可能把习俗评价为恶俗或良俗。民众习俗仍属于法和道德尚未从中分化的状态,而礼节习俗仍以内向性和外向性的有意识并存为基础。但法和道德脱离后的习俗也并未完全丧失社会性。法理社会中还残存着很多礼俗社会区域:在特定群众阶层和原始民族之中,习俗还保存着稳固的单一性,发挥着教育作用;在共同体生活中,习俗为法和道德做准备;在个人教育中,法和道德先以习俗的形态而被灌输。但即便如此,习俗与法和道德之间依然不是体系的并立关系,而是历史的前置关系。战斧和投枪即使今天还有,也只允许出现在战争史教材的首章;使用它们的未开化民族,在文化科学上还属于史前史。

综上,拉德布鲁赫认为,习俗并不是价值关涉的,因此与法和道德没有横向的比较关系,但却与法和道德有纵向的历史关系,它本是先于它们而存在的,而法和道德一经从习俗中提炼出来,反过来就支撑和评价着作为母体的习俗,使习俗成为法的外部性和道德的内部性的复杂统一体,产生了某种强大的威力。失去了道德纯正性的习俗逐渐分裂为上层阶级的礼仪和民众阶级的习俗两大类。习俗在人类共同体中继续发挥着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以上关于法—道德—习俗三者互动关系的分析体现着拉德布鲁赫敏锐的历史感和辩证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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