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介绍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学说史地位[11],其背景是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又称海德堡学派)的哲学理论。
18世纪末19世纪初,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等构筑了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脉相承的理想主义哲学。其特点是秉持二元论立场,把理想与现实相对立,把价值与实在相区别。无论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承认理想内在于现实中,还是像柏拉图那样超越现实去寻求理念,总之,理想主义哲学承认理想和现实之间是存在某种不可逾越的鸿沟的。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理想主义哲学将理想凌驾于现实之上,反对一元论的因果决定论,认为观念对现实具有塑造作用,这种观点承认和要求“意志自由”,主张把人从“必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为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思想启蒙奠定了哲学基础。
但到了19世纪后半叶,唯物论盛行,传统哲学凋零。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转变,其哲学方面的根源是经由黑格尔通向的理念和现实一元论,黑格尔的精神一元论经过费尔巴哈物质一元论的逆转,最终形成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而其实践方面的根源则是19世纪自然科学的发展:生物学揭示了人的精神作用受自然法则支配;生理学则表明人的意志活动受人脑物质构造制约;社会经济史的实证研究表明社会制度是受经济活动规定的;刑事人类学则在人的遗传、生理学特征中寻找犯罪原因。“意志自由”实际是因果律束缚下别无选择的自由假想,于是机械必然论盛行,理想哲学威信扫地。
新康德主义由此发端,起初是奥托·利布曼(Otto Liebmann)的口号“回到康德”(1865),以朗格(Friedrich Albert Lange)的唯物论批判(《唯物主义史》,1966)为基础,通过库诺·费舍(Kuno Fisher)的近代哲学史阐释(经验论—唯理论的划分)获得思想史的自觉性,终于在20世纪初迎来了新的理想主义思潮。新康德主义学派分为以文德尔班[12]和李凯尔特[13]为中心的(德国)西南学派,以及以科恩[14]和纳托普[15]为代表的马堡学派。
新康德主义哲学重新承认价值与实在的二元对立,由此主张必须从主观世界中寻找理念或价值的根据,否则就会回到实在一元论。但这里的主观并非作为心理学对象的表象、感情或意志——这种对象化的人类精神是必然受经验制约、受自然法则支配的。这里的主观是理解客观世界的根本前提,它不受任何经验规定,相反是人类获得经验的条件,从逻辑上(而非时间上)是“先验的”[16]。如科学的“真”、道德的“善”、艺术的“美”,这些价值是超个人的先天性理念,具有不受经验规定的客观性、不受个人主观左右的普适性。由此突破了价值理念的唯物论和自然科学万能论,为理念超越实在奠定了基础。于是,自然界和价值世界都被看作由先天的主观作用“构成”,“构成主义”的认识论否定唯物论的“摹写主义”立场:不是先有了世界,之后才有了认识;而是只有经过认识的作用,世界才成为我们看到的这个世界。在价值立场和无价值立场的并立中,用一种立场武断地否认由另一立场构成的世界形象,是应该避免的独断论。新康德主义继承了康德哲学明确认识能力的根据及其界限的批判,但把康德“物自体”概念作为违背批判主义精神的实在论残余加以排斥,试图把“构成主义”贯彻到底,从而“经由康德超越康德”。
西南学派和马堡学派在以下思考上达成了共识:基于人的先天价值理念被“构成”的应然世界,与受因果律支配的实然世界并不一致。应有的不一定是实有的,价值世界是与存在(Sein)世界对立的应然(Sollen)世界;理想难以实现,但这并不能成为否认理想存在和应该存在的理由;规范被事实破坏,但这并不会抹杀规范作为规范的意义,反而会更加凸显规范的尊严。所以,尽管应然与存在并存,但应然对存在是有效力(Gelten)的。价值和规范的内容并不具备普适性,它会随社会、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所谓普适真理和永恒道德,就只能从规范中剥离一切内容,在纯粹形式的应然法则中去发现、去寻求。
除上述共识之外,两大学派各有侧重。西南学派侧重“构成主义”认识论,考察先验价值的体系,把对象划分为无涉价值的自然世界和充满价值的文化世界。这种构想由文德尔班明确表达,由李凯尔特形成体系。李凯尔特论证,不是方法受对象左右,而是对象受方法制约,由此开拓了文化科学方法论的新局面。在法哲学领域,拉斯克[17]按李凯尔特阐明的文化科学的特殊构造,精密论证法学方法,指出法的实在世界已经经过了常识性的(前科学的)概念构成,形成了一种半成品状态下的法律实在世界,从中进行分类、精密地描述个性、提取和论证,由此构成了有组织的法学。法的存在方式有两种,一是作为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生活事实,即法律事实;二是产生于某种社会意志力量的经验规范(不同于先验的逻辑规范和道德律),即法律规范。前者是法社会学的任务,后者则是法解释学(Jurisprudenz)的任务。
马堡学派更侧重批判的逻辑性展开。科恩建立了与康德三大批判平行的新批判哲学体系;纳托普则在社会哲学方向发展上述立场。施塔姆勒[18]沿社会哲学的线索构筑社会理想主义的法哲学宏大体系,批判法律唯物史观。
施塔姆勒的体系以“纯粹意愿”(reines Wollen)为出发点:意愿不同于知觉,不是在因果关系中去认识对象,而是在目的追求和手段选择中去理解对象;但意愿或目的的内容则是由经验规定的。如果对法的由经验给定的质料,以及使这些经验质料满足正当法(richtiges Recht)要求的法的形式进行批判分析,就可以得出舍弃一切内容的、逻辑地构成的先验意愿,即纯粹意愿。这种纯粹意愿的概念是道德和法律所共通的,只不过对道德来说是单个人的“分立意愿”(getrenntes Wollen),追求个人“内心纯洁”;而对法律来说则是多数人的“结合意愿”(verbindendes Wollen),追求社会“外部规制”。法律规制成为人类共同生活的逻辑前提。人类社会生活有多种多样的内容,经济活动无疑是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的内容,纵使它对社会生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但如果没有使社会生活本身成为可能的法律(来自人与人相互结合的意愿),经济就不能作为经济而存在。因此他认为:经济从逻辑上是受到法律制约的;唯物史观主张法律受经济制约,是对形式与内容逻辑关系的颠倒。作为规制人与人结合方式的法律,必然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什么样的法才是“正当法”,就成了法哲学的根本问题:法理念的问题。施塔姆勒持彻底批判的形式主义,试图从纯粹意愿的结合形式中去寻找普遍有效的法理念,认为如果法律采用剥夺意愿自由的方式把人与人结合起来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正当法”;普适的法理念,即“正当法”,必须在“意愿自由的人类共同体”中寻求。这种“正当法”作为纯粹形式,是不可能原原本本地实现的,只能作为评价法律是否正当的标准;但有内容的法律生活不可能是内容固定和永恒的理想法,于是确立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
新康德主义法哲学在防止人们对理想视而不见、弘扬法的价值、确立法学自足性上功不可没,它传承了人格尊严和人类自由的康德哲学根本精神,因此受到当时纳粹思想鼓吹者的猛烈抨击。但斯塔姆勒试图从无内容的形式中找寻法的理念,无论发现的理念多么耀眼、高贵、深刻,也难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拉斯克虽在部分领域留下极富洞察的创见,并初步呈现了超越形式主观主义走向实在论的端倪,但由于早逝而未来得及充分展开。这些缺陷由新康德主义学派的另一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做了重要的弥补。
拉德布鲁赫沿着拉斯克的思路,把法定义为“与法的价值相关涉的实在”,但并未止步于此,而是进入对法的价值的探讨,把法的价值和法的实在结合,展开法哲学诸多问题的论述。“价值关涉”不仅被用作方法论,而且用于法实在的对象论。拉德布鲁赫与施塔姆勒同样,把正义看作与真、善、美同级的最高理念,但法理念不只是正义,而是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三位一体,合目的性中的“目的”又存在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与超人格主义三种世界观立场的分歧,法理念被降为受世界观制约的相对价值,于是确立了相对主义思想。这就给他的法哲学带来贴近现实的丰富内容,克服了施塔姆勒乏力的普适性[19],经由新康德主义而真正超越了新康德主义。
【注释】
[1]考夫曼著,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04。Arthur Kaufmann,Gustav Radbruch:Rechtsdenker,Philosoph,Sozialdemokrat。中義義、山中敬一,グスタフ·ラートブルフ,成文堂,1992。
[2]见拉德布鲁赫著,舒国滢译,《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178-271页。
[3]ラートブルフ著作集,別別 ラートブルフの法哲学,東京大学出版会,1960,第169-197页。
[4]见拉德布鲁赫著,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第185-220页。(www.xing528.com)
[5]德国大学职称序列:教授、编外教授、私讲师。私讲师(Privatdozent)只有授课许可,没有大学的固定薪酬,只收学生听课费。
[6]柯尼斯堡位于德国本土外东普鲁士北部,临波罗的海,是康德的故乡。二战后至今归俄国,改称加里宁格勒。
[7]卡普政变(Kapp-Putsch),1920年3月以魏玛政府签署凡尔赛条约和裁军为导火索掀起的保皇政变,由地方长官、极右派民族主义者卡普和国防军将领吕特维兹领导,政府被迫撤离柏林,后工人掀起大罢工,政变失败。
[8]德国天主教中央党(Zentrumspartei)是德国最早的天主教政党,1871年3月成立,是保守派和自由派间的中间派。帝国时代和1919年曾是德国第二大党。1933年7月在纳粹党威胁下解散。战后重建,分流为基督教民主同盟和基督教社会同盟。
[9]《拉德布鲁赫全集》20卷,以下简称德文全集。本节提供参考译名,德文原名见德文全集卷20,第99-172页。
[10]《法律哲学概论》2007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再版。再版因标点的点校不够细致,致使某些内容更为生涩难懂;前后两版在书中的德文原文等处都有较多印刷舛误;新版还出现章节划分上的失误。
[11]参考尾高朝雄《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第二章。见ラートブルフ著作集,別別,ラートブルフの法哲学,東京大学出版会,1960。以下尾高朝雄引言皆来自该书。
[12]Wilhelm Windelband(1848—1915),德国哲学家,西南德学派创始人,著《哲学史教程》《哲学导论》等。
[13]Heinrich Rickert(1863—1936),德国哲学家,西南德学派代表,著《先验哲学导论》《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历史哲学问题》《哲学体系》等。
[14]Hermann Cohen(1842—1918),德国哲学家,马堡学派创始人。著《纯粹认识的逻辑学》《纯粹意志的伦理学》《纯粹感情的美学》。
[15]Paul Natorp(1854—1924),德国哲学家。著作涉数学、物理学和教育哲学,著《精密科学的逻辑基础》等。
[16]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关键成果是:人的感性活动顺序是“认识—现象—物自体”,但知性活动必须借助范畴,他总结了12判断表并相应建立12范畴表:量的范畴——单一性、多数性、全体性;质的范畴——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关系的范畴——依存性与自存性、原因性与从属性、协同性;模态的范畴——可能性和不可能性、存有和非有、必然性和偶然性。12范畴涵盖了一切知性活动,不经任何范畴就不能得到任何知识。范畴是先天的,先于任何认识而存在;是纯粹形式性的,不包含任何内容,只是借以获得内容的框架,在逻辑上(不是时间上的)是先验的。
[17]Emil Lask(1875—1915),德国法哲学家,著《法哲学》(1905)、《哲学的逻辑学与范畴论》等。
[18]Rudolf Stammler(1856—1938),德国法哲学家、民法学家,新康德主义马堡学派奠基人,曾任教马堡大学、吉森大学、哈雷大学、柏林大学,著《历史哲学方法》(1888)、《无政府理论》(1894)、《经济与法》(1896)、《正当法论》(1902)、《法科学的理论》(1911)、《法哲学教科书》(1922)等。
[19]尾高朝雄指出,施塔姆勒法哲学的外观宏伟而内容贫乏,为追求普适的纯粹形式而带来实质的空洞。又如韦伯的批判:施塔姆勒在现代科学框架下,以大工厂作业生产出游离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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