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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悖论及其对ZF公理系统的影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两年过后,1902年,英国数学家、哲学家、数理逻辑学家罗素在集合论中发现了悖论!如果S∈S,则由S的定义应有SS;如果SS,则由S的定义又应有S∈S,无论哪一种情况,利用集合的概念,都可以导出——S∈S当且仅当SS的悖论.1911年,罗素还将这一悖论通俗化为著名的“理发师悖论”:某村的一个理发师宣称,他给且只给村里自己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那么现在的问题是:理发师是否给自己刮脸?

罗素悖论及其对ZF公理系统的影响

20世纪初,康托尔创立的集合论逐渐成为大部分数学的普遍构架.因为全部数学概念可以应用集合论建立,例如,群、实数域、拓扑空间、向量空间等都被定义成在其上执行某些运算(例如各种“加法”或“乘法”运算)的对象的集合.几何学里原有的概念,如直线、圆、三角形、平面、立方体等,则被赋予新的“符合各种情况的点集”这样的定义.集合论看起来简单,却极为有力,数学家甚至利用集合论回答了最根本的问题:数到底是什么?他们说明了实数可以用有理数来描述,有理数可以用整数来描述,整数可以用自然数来描述,自然数则可以用集合来描述.这样,集合就成为了整个数学的基础.

集合论使得数学家们看到了数学基础的曙光,1900年在巴黎的第二届国际数学家大会上,庞加莱宣称:“现在我们可以说,完全的严格性已经达到了!”然而两年过后,1902年,英国数学家、哲学家数理逻辑学家罗素(B.Russell,1872—1970)在集合论中发现了悖论!这一发现令数学界为之震惊.

罗素的想法是:任何集合都可以考虑它是否属于自身的问题,有些集合不属于它自身,而有些集合属于它本身.一个集合或者不是它本身的成员(元素),或者是它本身的成员(元素),两者必居其一.罗素把前者称为“正常集合”,把后者称为“异常集合”.以简洁的数学符号和逻辑来说明罗素悖论,则可以表述如下:

以S={x|x是集合,且x∉x}表示“一切不以自身为元素的集合所组成的集合”(所有正常集合的集合).问:集合S是否属于自己?如果S∈S,则由S的定义应有S∉S;如果S∉S,则由S的定义又应有S∈S,无论哪一种情况,利用集合的概念,都可以导出——S∈S当且仅当S∉S的悖论.

1911年,罗素还将这一悖论通俗化为著名的“理发师悖论”:某村的一个理发师宣称,他给且只给村里自己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那么现在的问题是:理发师是否给自己刮脸?

罗素悖论的内容简单,只涉及集合论中最基本的概念,因此它的出现引起的震动是空前的,令许多数学家对数学基础的脆弱感到沮丧失望,导致了数学史上“第三次数学危机”.危机出现以后,许多数学家致力于消除悖论.他们想到将康托尔“朴素集合论”加以公理化,用公理规定构造集合的原则,例如,不允许出现“所有集合的集合”“一切属于自身的集合”这样的集合.1908年,德国数学家策梅洛(E.Zermelo,1871—1953)提出了由7条公理组成的第一个集合论公理系统,称为Z系统.1921—1923年,德国数学家弗兰克尔(A.A.Fraenkel,1891—1965)对该系统做了改进,并用逻辑符号将公理表示出来,形成了集合论的ZF系统.这个系统的法则能推导数学所需要的各种集合,并且绕过了产生罗素悖论的可能性.这样,大体完成了由朴素集合论到公理集合论的发展过程,罗素悖论消除了,第三次数学危机似乎解决了.但是数学家们并不满意,因为ZF系统的相容性尚未证明.正如庞加莱在策梅洛的公理化集合论出来后不久,形象地评论道:“为了防狼,羊群已经用篱笆圈起来了,但却不知道圈内有没有狼.”

在罗素悖论出来后的30年,出现了一个同样令数学界震惊的发现,那就是关于数学公理化的“三性”问题引发的“不完全性定理”.1931年,年轻的数理逻辑学家哥德尔在《数学物理月刊》发表了他最重要的论文《论〈数学原理〉和有关系统中的形式不可判定命题》,其中主要证明了下面两个定理:(www.xing528.com)

哥德尔第一不完全性定理:任一包含自然数算术的形式系统S,如果是相容的,则一定是不完全的(即存在一个不可判定命题P,使P与P的否定在S中皆不可证).

这一定理表明,任何形式系统都不能完全刻画数学理论,总有某个命题不能从系统的公理出发而得到证明.

哥德尔第二不完全性定理:对于包含自然数系的任何相容的形式体系S,S的相容性不能在S内被证明.

这一定理表明,即使一个数学系统本身是相容的,但其相容性在该系统的内部也无法证明.

哥德尔的两条定理表明:任何一个数学分支都做不到完全的公理推演,而且没有一个数学分支能保证自己没有内部矛盾.这将数学放在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正如德国数学家外尔(H.Weyl,1885—1955)所说:“上帝是存在的,因为数学无疑是相容的;魔鬼也是存在的,因为我们不能证明这种相容性.”哥德尔的工作有力表明,公理化方法与数学证明并非一回事,数学中的“真”与“可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证明的命题固然是真的,但真的命题却未必是可形式证明的.人的创造性不是任何一个公理系统可以全部包含的,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本身就是一个范例,哥德尔的工作影响深远,永远改变了人们对数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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