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心”理查被德意志人释放,返回英格兰,这时他发现自己的兄弟约翰正和腓力·奥古斯都一起密谋对付自己。英王对敌人向来冷酷无情——在圣地时他就下令处死俘虏——却没法对自己的兄弟怀恨,约翰轻松脱身。1199年理查无嗣而死,约翰继承了英格兰的王位。关于约翰继位时的外界环境,本书中已经有所描述,而约翰在位时期复杂多变的情况,包括他统治末期的内战,我们在讨论法兰西和教廷历史时也多有关注。1215年6月,约翰和男爵们以一纸协议暂时停止了对抗,这份协议就是我们所知的《大宪章》。也许在开始的时候,“大宪章”这个名字只表示协议文本很长,但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人们很容易认为,《大宪章》之“大”,在于它是庄严昭示了英格兰人自由的伟大文献。
约翰并不喜欢《大宪章》,在他之上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也是如此。英王看到了从麻烦中脱身的机会,马上宣布宪章无效,并集结军队,想夺回军事和政治领域的主动权。毕竟英王的反对者们不是铁板一块。发起叛乱的男爵们确实憎恨国王,但除此之外他们就很难达成一致了。还有许多男爵要么保持中立,要么干脆支持国王推翻《大宪章》中最具羞辱性的内容。假如约翰没有在1216年因为一场痢疾而死,假如同年继英诺森三世之后担任教皇的洪诺留三世(Honorius Ⅲ)也跟前任一样毫不妥协,那么《大宪章》恐怕就不会对英格兰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了。
约翰的死令不少人如释重负。这样一来,对叛乱有所保留的男爵们就可以宣称,约翰王年幼的儿子、将要继承王位的亨利三世没有受到父亲恶行的玷污。包括一名教廷代表在内的一个三人组以新国王之名摄政,摄政者们谨慎地驱逐了寡居的王太后,因为许多人认为,约翰王的麻烦都是从1200年诱拐她开始的,而且她本人也不怎么明智。
法国人——不是腓力·奥古斯都,而是他的儿子路易王子——则梦想着在教皇禁令生效期间借教廷之名征服英格兰。当英诺森三世和英王约翰做出妥协时,法国人显然有些失望。不过,后来约翰拒绝承认《大宪章》的效力,英国内战再起,有些人向路易王子请求援助,路易也的确入侵了英格兰。英格兰的摄政们迅速做出反应,尝试和内斗的英格兰派系达成妥协,挫败了法国人的图谋,入侵者为保留面子,只得妥协撤军。1217年初的英格兰还是危机四伏。
这一年(1217年),摄政们重新颁布了《大宪章》,不过他们剔除了其中最冒犯保王派系的章节,以安抚比较好说话的叛乱者。他们还颁布了《森林宪章》(Charter of the Forest),以调整许多男爵反对的严峻的森林律法。数年之后的1225年,在一些附加的调整之后,《大宪章》再次得到确认。这一版的《大宪章》成了官方正式版本,13世纪末时,它已被收入法律书籍,有如英格兰王国的第一法令或基本法。
《大宪章》承诺保障教会自由,这体现了斯蒂芬·兰顿的影响力。约翰死后,兰顿官复原职,继续担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大宪章》约束滥用权力的行为,比如,倘若国王用特权迫使男爵的女继承人嫁给他选中的人(哪怕此人的地位低于这位女继承人),就是滥用权力。《大宪章》还规范了国王应该如何从救济和监护等事业中获得封建收入,甚至还规定了偿付金的永久定额,这就确保了封臣们的负担会因通货膨胀而逐渐减轻。另外,《大宪章》也规定了一些特定群体拥有的特权,伦敦城拥有的权力就是一例。即便是那些在1225年版《大宪章》得到确认之前曾经执行、后来又遭到取消的条款,也成了良法。一条后来被删去的条款规定“未经王国民众的讨论同意,不得征收兵役免除税或援助金”(第12条),该条款后来成了正当税收的基本原则。不过,《大宪章》影响最深远的贡献在于坚持即便是国王也要受普通法约束。
《大宪章》的语言令人难忘,却比较含糊,其精确含义令许多注释者困惑(尽管屡经校订,但这部宪章毕竟只是一份在叛乱中用四天时间起草而成的条约)。《大宪章》的各个章节都确认了一件事,那就是“任何自由人,未经同等级者依法审理或经国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施以任何形式的损害,也不得被我等(国王)迫害或派人迫害”(第39条)。下一条则指出,“我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理应享有的权利或公正之裁判”(第40条)。不久之后,一本非常重要的英格兰法律书——通常认为是亨利·德·布雷克顿(Henry de Bracton)所作——将用一句庄重的话总结上述原则:“国王须立于万众之上,却在上帝与法律之下,因为国王由法而立。”
即便在依其本意做狭义解读的情况下,这些原则也还是崇高的。举例而言,不出卖公正,不代表走司法程序不需要支付费用,条文的意思是收费表不会被随意改动。某些令状确实是免费的,例如关乎性命的令状,就可以免费提供给那些有证据证明自己遭遇司法不公、生命因仇恨和怨愤而受到威胁的人。
约翰的继承人亨利三世年幼继位,在位时间很长,从1216年一直到1272年,也经历了许多变故。亨利的虔诚程度可以与欧洲大陆上的路易九世相比。亨利对犹太人采取激进政策,表明自己是具有神圣性的国王。亨利相信犹太人将基督教男童钉死在十字架上的故事,严厉镇压那些被认定犯下上述罪行的人。他还致力于让犹太人改信基督教,方法是向犹太群体征很高的税,使他们陷入贫困。和法兰西的情况一样,在英格兰,类似政策的成效有限。1290年,亨利三世之子爱德华一世采用了更激进的手段,将犹太人逐出英格兰。
亨利三世在位时,始终生活在《大宪章》的阴影下。人们若对国王的举动不满,就会引用《大宪章》中的条款来指控他。正因如此,亨利三世大体上都真心实意地努力遵守宪章中的律条,只是偶有退步。话虽如此,他的统治在政治上并不算成功,一些最有意义的进步要么未曾得到亨利的推动,要么遭到了他的反对。有两个重大的进步需要在此提及,即陪审制度的发展和议会制度的产生。
陪审制度的发展过程相对简单,但比较特别。1215年11月,第四次拉特兰会议颁布了一条禁令,禁止神父参与酷刑神判。然而,许多世俗法庭都将酷刑神判视为在刑事案件中获得证据的常规手段,因此,在能找到愿意为被告和水刑、火刑、烙铁、炙石等刑罚祝福的神父的地方,人们普遍反对这一教廷禁令。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这样的神父似乎不难找到。然而,英格兰的摄政者们知道,他们需要得到教廷的持续支持,才能在约翰离世、法国入侵未遂的局面下重建强大的政府。
因此,巡回法官们尽量不对被控重罪者采用酷刑神判的手段。问题是对多数案件而言,(大体上)并没有其他审讯手法可供大陪审团针对受到控诉者使用。对于直接指控,证明清白的方式是比武审判,但这本身也算是一种神判,而且这种手段更难因教会谴责而消失。另外,被告也不能与代表国王的整个大陪审团比武。而在民法领域,陪审团已经是常规手段,用于审理依法占有财产方面的争议。同时,当事人对财产权益(而不仅仅是占有)争端的解决方式,自12世纪70年代起便从原有的比武审判变成了陪审团裁决。最后,刑法领域本身就有大陪审团制度,巡回法官们不需要太多想象力,就能想到用陪审团来代替酷刑神判。
法官们知道上述做法是一种创新。现在囚犯们可以选择,他们不是非得接受陪审团裁定不可。许多人宁可留在监狱里,哪怕审讯者使用酷刑逼迫他们接受这种新的证明手段。有些人面对折磨的气概可以用英勇来形容,他们有的在酷刑牢房中(prison forte et dure)以面包和清水果腹,有的胸口被压着重物受刑(peine forte et dure),并因此死去。选择这条路的人死后是不会被定罪的,他们的财产不能被没收,他们家人的继承权也不会遭到剥夺。当然,绝大多数人选择依靠陪审团来审理他们所谓的罪案,从那以后,陪审团审理便成了普通法程序中的重要步骤。
另一个重大发展是议会的出现,亨利三世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争议的。在统治初期,这位国王想要夺回其父曾经拥有的法国西部领地,多次支持法国境内的叛乱活动,花费很多却屡遭失败。最终,亨利不得不和男爵们商谈以获取金钱支持。商谈以贵族会议或贵族及教会人士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在这样的会议中,国王的代表会提出税收方案,男爵们往往也会抛出自己的方案,包括颇有象征意义的内容 比如国王索取支持时,需要以确认《大宪章》的内容为代价。按照不太严格的标准,人们可以将上述会议称为“议会”(parliament,这个词源于法语“parler”,即“谈话”),因为在这些会议上,人们进行了严肃的谈话。
不过,为何国王不能依靠自己的收入过活呢?为何他要浪费如此之多的金钱在他妻子的普罗旺斯亲戚和他母亲二婚的大量子女及其奉迎者身上,还让这些人加官晋爵?那些人得到了“普瓦图野人”(Poitevins)这个不大准确的蔑称。为何国王要挥霍巨款翻修威斯敏斯特修道院,不惜重金推动对“忏悔者”爱德华的崇拜?男爵们在13世纪50年代末提出的一个问题也许是最严肃的:为何亨利愿意承诺拿出一笔钱,供一支军队前往意大利和西西里,扫清与教皇敌对的霍亨施陶芬家族势力?
要回答最后一个问题,就得提到亨利对教廷的忠诚,以及他对路易九世的敌意,后者声名显赫,俨然最圣明、最虔诚的基督教统治者,无疑让同样虔信的英王感到了威胁。此外,教廷还承诺,倘若英格兰能出兵扫清霍亨施陶芬家族在西西里的势力,亨利的次子就能得到西西里王国的王冠。英格兰的男爵们不同意。取回法兰西领地的尝试屡屡受挫,国王又如此挥霍,因此男爵们在会议中提出了自己的要求。1258年,他们表示希望施行改革并监督政府,作为回报,他们愿意支持国王在西西里的冒险。此外,这些男爵还要求定期举行扩大会议,让各郡和各自治市镇的代表都可以与会,整个国家的代表共同体(我们可以称其为议会)将一起对税收进行核准。
国王反对者的领袖是一名男爵,名为蒙福尔的小西蒙(Simon de Montfort the Younger),他是朗格多克征服者的同名幼子。西蒙多年来一直在谴责亨利的政策,反对后者索取国家补贴的要求。国王一度同意了男爵们的改革计划,在这短暂的欣喜中,一个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亨利最终决定结束与法国之间的战争。1258年,双方签订了和平条款,即《巴黎条约》,其内容在1259年得到了两国的正式批准。(www.xing528.com)
男爵们终究没有批准为国王的西西里冒险行动提供资金,教皇改向路易九世的兄弟安茹的查理求助。英格兰的局势越来越糟。1261年,教皇允许亨利收回誓言,不再保证继续实施男爵们提出的改革方案,贵族将普瓦图人和普罗旺斯外戚集团完全清除出政府的希望彻底破灭,他们也无法阻止国王对民众课以重税。蒙福尔的西蒙和同盟的男爵在1263年表明了态度,全面叛乱的阴影再度笼罩英格兰。有人尝试在最后一刻挽回局面,却以失败告终。双方请求路易九世介入仲裁。男爵们认为法王的仲裁权有限,只能在两派争论的焦点上帮助弄清情况,使双方达成妥协,但法王不这么看。在1264年的《亚眠协定》(Mise of Amiens)中,法王斥责男爵们竟敢限制受膏国王的权威。《亚眠协定》只是勉强承认了《大宪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内战随之而来。在这场内战中,英格兰的犹太人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一些反对国王的男爵和他们的支持者们视犹太人为王室走狗,因为犹太人向包括男爵在内的人放贷,他们从中获得的利润往往落入国王之手。内战后,男爵们占了上风,但优势没有保持太久,不过在此期间召开了两次议会,确定了改革措施。蒙福尔的西蒙的同盟没能支撑太久,1265年8月,由亨利三世长子爱德华王子率领的保王派军队在伊夫舍姆(Evesham)决定性地击败了男爵联军。此后男爵一方又进行了一些游击战,许多犹太人沦为不肯投降的男爵攻击的对象。
蒙福尔的西蒙在伊夫舍姆战役中阵亡,不过男爵们提出的一些改革理念留存了下来。我们从文献中得知,就连农民也知道男爵改革,知道改革对他们大有好处,能减轻他们受到的压迫。蒙福尔的西蒙死后,民间兴起了对他的崇拜。王室虽然诋毁蒙福尔的西蒙,却也乐意利用议会来发布法规,解释普通法,在各郡和自治市镇的代表们(即《大宪章》第12条中的“王国民众”)面前讨论征税事宜。渐渐地,人们接受了一个规则并将其视为良法:在议会以外,不得对普通法进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开征任何税。爱德华一世继位后,曾在13世纪末(1297年)试图越过议会征税,但强硬如他,最终也被迫收手,还得额外认可《大宪章》的内容。
完善的“议会”(parliament)体制并不是在男爵们占上风的时期产生的,但称各郡和各自治市镇的代表为“民众”(the commons)是从那时开始的。话虽如此,这些“民众”对议会而言并非不可或缺,被召集起来的代表们也不是什么普通百姓。在英格兰,代表各郡的骑士和代表各自治市镇的骑士和市民或许没有贵族地位,但都属于富裕的精英阶层。他们在议会制度中的角色比较模糊。当时还没有相关的官僚组织,14世纪时才开始有了一些常驻机构,而议会制度发展起来,形成真正的“下院”(House of Commons),就要等到15世纪了。
在这一时期,议会处理的一些问题是由国王和大议事会中的领主和贵族们讨论决定的。13世纪晚期时,大议事会的成员还不太固定。国王可以将任何人叫来共事。像所有王室议事会一样[例如阿拉贡议会(Cortes of Aragon)、巴黎高等法院(Parlement of Paris)、卡斯提尔议会(Cortes of Castile)],英格兰的议会本质上是国王的高等法庭。在这样的法庭上,民众对司法事务是没有发言权的。
尽管如此,由于国王作为法律的象征,有权不受普通法约束,向个别请愿者施以慈悲、宽恕或救济,因此民众代表自然也会向国王请愿。国王通常回应的是私人的请愿,但有时民众代表也会为了涉及更大范围内公众的事请愿。国王和大议事会的领主们会回应请愿,他们固然可以拒绝,但倘若请愿得到批准,请愿内容便会成为法令、法律陈述,甚至还会成为修正或澄清普通法的法律。正如前文所说,人们渐渐开始觉得,只有议会才有权修改普通法。
哪怕没有民众代表请愿,也可以颁布法令。绝大多数法令似乎都是国王与领主们讨论协商后颁布的。比如,在13世纪70年代,爱德华一世发起了从私人手中收回王室权利的运动。他要求相关权利(比如控制地方上王室宫廷收入的权利)的持有者出示爱德华一世或之前国王的特许状或授权令。显然,很多人是没有特许状的。这些人称,自己的特权是在诺曼征服或之后的时期经口头授予获得的(在多数情况下这确实是事实),既然他们长期以来都是这些权利的善意持有者,就不应要求他们出示更多证据。我们完全可以感受到这些人的不满。
借由1290年颁布的《特权责问法令》(Statute of Quo Warranto),国王和特权持有者们达成了妥协。在该法令颁布之前,通行的法律原则是“时间不制约国王”,也就是说,无论个人持有特权的时间有多长,只要这一特权原本属于王室,那么王室就有权收回,除非特权持有者出示决定性的证据,证明王室让渡了这一权利。即使个人长期持有某项特权,这项特权也是应当归国王所有的。1290年的这项法令则规定,在1189年“狮心”理查加冕前就持有特权并能证明自己善意持有的个人可以继续保有正当权利。用法律术语说,1189年成了法律追忆期限(limit of legal memory)。新法令并没有违背“时间不制约国王”的原则,只是说适用新法令的时期始于1189年。在那之前——“很久以前”——的时期则不受新法令约束。
关于议会,最重要的一点也许是议会成了国王陈述对内对外重要政策的宣讲台。议会召开时,教士们用冗长的布道开场,诉诸天命,暗示国王的正当性。国王和下属在台前幕后共商国是,国王和“民众”在这种庄严的政治活动中走到了一起,顺利的话,就能增强国家的政治凝聚力,也让民众愿意履行自己纳税的义务。当然谈判并不总能获得成功。与会者可能提出尖锐而严厉的批评,这种批评通常针对国王的手下,不针对国王本人。召开类似会议总得冒这样的风险。
但会还是得开。打仗需要钱,爱德华一世又有太多的仗要打。1270年,还是王子的爱德华便参加了十字军远征。爱德华抵达了地中海东部地区,在那之前不久,爱德华仰慕的路易九世在突尼斯去世。在返回故土之前,爱德华额外花费了一些时间,试图挽救脆弱的十字军前哨据点。1272年,爱德华在回国路上得知了父亲的死讯,但在加斯科涅被许多事务耽搁了,直到1274年才在威斯敏斯特修道院完成加冕礼。当时的记录者称爱德华于1272年即位,没有按之前通行的做法从加冕时间开始算。研究宪政的历史学家认为,此举意味着无论加冕礼有多重要,长子继位的王朝原则都终于得到了确立。1290年,长子继位的制度被写入了法律。法国也出现了类似情况。路易九世于1270年去世时,他的儿子腓力就在身边。腓力直到1271年才返回法国,在兰斯加冕,但当时的记录者计算腓力在位时间时,是从他父亲去世那年而非腓力加冕那年开始算的。
爱德华王子参加十字军活动的大部分费用都由教会负担。但爱德华成为国王后,战争开销就得从需要议会批准的税收里出了。登基之后,爱德华的第一个挑战来自威尔士。威尔士亲王卢埃林·阿普·格鲁菲斯(Llewelyn ap Gruffudd)拒绝向新任英格兰国王宣誓效忠。这成了爱德华征服威尔士的借口与合法理由,但英格兰对威尔士动武的深层原因是两个族裔间的仇恨,以及英格兰边境领主们对突袭和伏击活动的无奈。威尔士地形险要。在从1277年到1284年的这7年里,爱德华花费了大量时间来迫使威尔士屈服,建造了一批在欧洲北部最坚固也最昂贵的城堡,以确保威尔士始终臣服于英格兰。1284年,爱德华颁布《威尔士法》(Statute of Wales)以庆祝征服胜利,将威尔士并入了英格兰,爱德华的长子则成为新任威尔士亲王。
爱德华与苏格兰的关系更为复杂。1290年,苏格兰出现了继承争议。长期以来,英格兰历任国王都宣称对苏格兰具有宗主权,有时苏格兰国王也对英格兰国王毕恭毕敬(尽管不那么情愿)。1290年的局面使爱德华成了继承纠纷的仲裁人,爱德华于1292年决定支持一个名为约翰·巴利奥尔(John Balliol)的贵族出任国王,但巴利奥尔为了保证自己的威望,在此后否认了英格兰的宗主权。1294—1297年英法交战时,巴利奥尔拒绝响应向英格兰提供军事支持的号召(关于这场战争,详见第20章),甚至转而和法国结盟。于是,爱德华入侵了苏格兰。
爱德华彻底击垮了巴利奥尔的军队,让他在公众面前威信扫地,然后在苏格兰建立了直接统治。爱德华将苏格兰人加冕用的斯昆石(Stone of Scone)带回威斯敏斯特修道院,这块意义非凡的石头在那里被放置了700年之久。爱德华虽然击败了一名政治上的对手及其贵族支持者,却没能击败一个民族。当然苏格兰人也不算是“一个民族”与其称苏格兰南部的居民为“苏格兰人”,不如说他们是“盎格鲁-苏格兰人”,因为从诺曼人征服英格兰的时候起,就有大量盎格鲁-诺曼贵族和英格兰平民在当地定居,他们的定居也得到苏格兰国王们的大力支持。而苏格兰的高地人(Highlanders)虽然在内部有部族之争,却都看不起英格兰人和盎格鲁-苏格兰人。
苏格兰叛乱四起,一些叛乱的领导者并非大贵族,而是出身低微的人,比如在1305年遭到处决的“勇敢的心”威廉·华莱士(William Wallace),此时爱德华终于意识到自己误判了局势。1297年,一支英格兰军队在斯特林桥战役(Battle of Stirling Bridge)中几乎全军覆没,爱德华的愤怒也达到了顶峰。英王决心彻底扑灭叛乱,发动反击,在福尔柯克之战(Battle of Falkirk,1298年)中击败了苏格兰人。败北的苏格兰人继续反抗,领导苏格兰的使命最终传给了贵族布鲁斯(Bruce)家族,这一家族将继续这场他们眼中的独立战争。和同为凯尔特国家的威尔士相比,苏格兰的土地更广,尽管爱德华有充分的决心将其吞并,却缺乏合适的时机。因此,英格兰议会没有出台《苏格兰法》来昭示对这个地区的统治权。
【注释】
[1]这里指图卢兹伯爵雷蒙六世,——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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