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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势力及其环境:中世纪欧洲的盛期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的德意志逐渐陷入了地方主义的麻烦,政治上长期分裂。在其他国家中,类似的职责主要由自由人承担,在德意志却出现了这种对农奴出身者的极度依赖,原因可能有两个。在很大程度上,12世纪德意志的政治史就是双方力量此消彼长的历史。当“红胡子”腓特烈之子、皇帝亨利六世在1197年离世时,霍亨施陶芬家族所拥有的西西里被转到了马克沃德名下,马克沃德成为整个国家的摄政。

政治势力及其环境:中世纪欧洲的盛期

主教叙任权之争对德意志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未来,德意志的土地上将出现强力的国王以及身兼国王与皇帝二职的统治者,但无论如何,他们都将在政治领域面临一个极端复杂的局面:意大利的困境似乎难以破局,新近与教廷之间的对抗又削弱了世俗统治者的实力,而在追求绝对政治权威与实力的君主们看来,最严重的问题恐怕是德意志那些可疑的贵族。可以说,主教叙任权之争让这些问题都恶化了。雪上加霜的是,德意志北部、东部和南部边界始终面临困境,斯堪的纳维亚人、波罗的海人、斯拉夫人和匈牙利人不时来犯,德意志的君主依然能够维系统治,就已经是了不起的成就了。

德意志之所以能够存续下来,部分要归功于国君们愿意妥协。贵族管理国家的特权得到了承认,但这只是一种安抚,他们并没有完全满意。此时的德意志逐渐陷入了地方主义的麻烦,政治上长期分裂。政府机构脱离了中央层面(王室/皇室)的控制,落入各个层级的地方王公手中,这些王公包括公爵、边境领主、伯爵,以及拥有伯爵头衔与权力的主教。

无论掌控一个地区的是王室还是地方领主,该地区的管理者通常都是被称为“仆官”(ministeriales)的人。这些人大多出身农奴,肩负着执行日常工作、应对特殊问题的使命。仆官可能会像其他国家中的小贵族一样管理城堡,也可能管理庄园。仆官的职能多种多样,有的负责法律事务,有的负责教授贵族子女礼仪的艺术,帮助他们学习书本知识,有的甚至承担了军事指挥官的职责,成为一名在法律上没有骑士地位但在实际上完全符合骑士身份的战士,指挥自由人出身的骑士们冲锋陷阵。在其他国家中,类似的职责主要由自由人承担,在德意志却出现了这种对农奴出身者的极度依赖,原因可能有两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德意志,对产业免征赋税的做法十分普遍。德意志的自由人既然不受依附关系的束缚,也就不愿意委身承担那些法兰西英格兰的自由人常做的工作了。

第二个原因是,德意志的上层社会内部不像其他欧洲国家那样具有依附关系,因此包括国王与高级神职人员在内的掌权者可以创造出几乎完全依附于自己的行政精英阶层。农奴出身的人群能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当然,犹太人同样符合上述条件,但这牵扯到宗教方面的问题,教会还时常谴责犹太人居于高位的现象,因此即便是在比较开放、拥有大量犹太人口的欧洲南部地区,人们也很少雇用犹太人,因为这个问题太复杂了。

德意志内部的所有势力都拥有自己的仆官资源,王室、教会如此,地方贵族亦然。当然,这样的做法也会带来问题。虽然拥有骑士的权力,但农奴出身者一旦出了德意志,就得忍受他人的轻视,他们承担外交使命时往往被人看不起。不过,在德意志境内,他们期望自己能够获得远超同一阶级农业劳动者的尊重。他们还想在财产继承方面获得比农民更多的权力。他们也确实做到了。虽然经过了很长时间,但仆官阶层与非农奴出身的骑士阶层还是在中世纪末期实现了融合。毕竟,仆官阶层中还有像博朗的维尔纳(Werner of Bolland)这样的人,他控制着多达17座城堡,还有1100名全副武装的战士依附于他,可见仆官与骑士阶层的融合是必然的。

贵族们任用仆官,让他们担任管家和庄园总管,这固然提高了贵族治理的效率,也创造了忠诚度极高的行政机构,但并未在全德意志的层面上促成国家的统一。当然,这个国家内部那些比较松散的王公封邑联合体,其存在并非不可避免。王公和皇帝之间实力对比的平衡完全可能发生变化。在很大程度上,12世纪德意志的政治史就是双方力量此消彼长的历史。最终,德意志王室还是没能像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时的法国王室那样,获得决定性的长期优势。后来,还有许多人(或对或错地)将现代德意志国家建立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归咎于12世纪德意志王室的“失败”。

即便中央政府和地方势力之间在实力上取得了某种平衡,这种平衡往往也会被内战打破。1125年,离结束主教叙任权之争的沃尔姆斯协定签订不过三年,皇帝亨利五世就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撒手人寰。亨利原本指定了自己的外甥、士瓦本公爵施陶芬的腓特烈(Frederick of Staufen)作为继承人,但一些颇有影响力的教会人士和某些世俗贵族却希望确立通过选举决定君主人选的机制,当然也借此获得控制权。这些人选出了洛泰尔三世(Lothar Ⅲ)。为此,施陶芬(即霍亨施陶芬)家族的候选人决定用战争捍卫自己的权利。后来,当洛泰尔三世希望通过世袭方式将头衔转给他人时,他已经失去了许多追随者的支持,其中一些人出于报复心,转去支持霍亨施陶芬家族,当时该家族里宣称具有继承王位资格的是康拉德三世(Conrad Ⅲ)。此后就是持续多年、阴暗诡谲的派系斗争,以及围绕继承规则展开的冲突。直到一名强大的霍亨施陶芬家族出身的统治者——“红胡子”腓特烈一世(Frederick Ⅰ Barbarossa,1152—1190年在位)——崛起,一切才得以改变。

在经历了多年混乱之后,腓特烈一世这位新君认识到,有必要以全新的方式去思考王室政策。他任用王室仆官管理王家领地,在他无法完全掌控财政和司法权的地区,仆官们至少能够忠诚地代表国王的利益。腓特烈一世越来越依赖仆官,他利用这些人集结大批军队,使用这些军队入侵意大利、发起十字军运动,还赋予某些仆官高等贵族的地位。安魏勒的马克沃德(Markward of Anweiler)便是这些仆官中的一员,本书之后还会谈到他,不过在这里,他的例子就很值得一提。也许是因为他需要在德意志之外的地方向人们表明自己拥有自由身份,所以在12世纪末时,马克沃德在名义上脱离了农奴身份,被授予了公爵的位阶。没过多久,这名仆官就达到了生涯的巅峰。当“红胡子”腓特烈之子、皇帝亨利六世在1197年离世时,霍亨施陶芬家族所拥有的西西里被转到了马克沃德名下,马克沃德成为整个国家的摄政(具体参见第13章)。

尽管仆官加强了君权统治,但红胡子腓特烈仍感到有必要让贵族(至少是一些贵族)相信,他们自己的命运是和君主的成败拴在一起的。为此,腓特烈将贵族阶层中的精英成员提升为王公,开始在余下的贵族中建立分级从属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封建等级制度(feudal hierarchy)。然而从长远来看,他计划的一些方面导致了他绝不希望看到的结果,比如与王公阶层以及他总体战略规划有关的几种情况。

首先,与同时代其他地区的情况相比,德意志贵族王公们的权力无疑更大。从1135年到1154年,英格兰经历了一段“无法无天”的时期,当时,贵族阶层攫取了大片领地,甚至连国王名下的城镇也开始试探性地宣告独立。然而,1154年,英格兰王室的权威重新确立,上述风气也受到了遏制,离心离德的趋势就此终结。法兰西王室的控制力则不断增强,小领主的权力不断受到削弱,而且,国王始终控制着不断发展的城镇。12世纪末、13世纪初,法国王室最终驯服了那些过分强大的封臣的残余势力。就像同时代的其他统治者一样,“红胡子”腓特烈幻想着在王室和贵族之间建立起一种伙伴关系(相比之下,他对控制城镇兴趣不大,也不那么关心德意志人在斯拉夫土地上殖民的进展),但德意志王室和贵族之间的力量对比,并不像在欧洲北部其他国家中那样对君主一方有利。

其次,德意志的国王依赖王公贵族,国王必须不惜一切代价,让王公贵族确信自己地位稳固。正因如此,当萨克森公爵“狮子”亨利没能响应帝国的军事征召令时,尽管腓特烈在1180年通过法律程序剥夺了他的封地,却并没有将封地归入王室名下。腓特烈不得不将这些土地转而分封给其他重要的大贵族。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王腓力二世·奥古斯都(Philip Ⅱ Augustus)的做法(尽管那发生在几十年之后)。腓力二世从金雀花王朝领主那里没收了诺曼底、曼恩、安茹等领地后,立刻将它们并入了王室领地。腓力二世本人便因此拥有了诺曼底公爵、曼恩伯爵等头衔。

第三,也是最后一点,“红胡子”腓特烈始终将北意大利地区纳入战略考量,这就意味着他需要耗费资源,去对抗奋力捍卫自身自由的意大利公社联盟,与此同时,腓特烈还要对付教皇——对于德意志的国王兼皇帝,教皇始终很不信任。德意志国王与教皇之间的纷争十分复杂,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双方之间的一系列误解,以及腓特烈未曾兑现的承诺——腓特烈曾向多任教皇许诺,表示愿意支持他们在罗马建立起有效的统治,但腓特烈的承诺却落空了。此外,腓特烈还试图控制德意志的教士阶层,按照他对手的说法,这将损害教会的自由,这也加深了教皇方面的怀疑。随后,腓特烈又推动了一次分裂教会的活动,他选出了一名支持霍亨施陶芬家族的教皇,以对抗按教规选出的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 Ⅲ,1159—1181年在位)。教会的自由岌岌可危,冲突的种子已经埋下。在双方的军事对抗中,腓特烈遭受了多次失败,只有少数几次险胜,这样一来,腓特烈要巩固自己在德意志的统治就更困难了。皇帝腓特烈最终与教皇达成和解(1177年),也与意大利诸城镇的叛军和解(1183年),此时,“红胡子”腓特烈已经过早地衰老了。这位德意志的大救星只完成了一小部分的救赎工作。

1187年,最后一个能让皇帝腓特烈及其政府保住基督教统治者尊严与荣耀的机会出现了。那一年,耶路撒冷落入了萨拉丁(Saladin)手中,整个基督教世界为之震惊。腓特烈接过了十字架,但第三次十字军运动(详见第11章)对他个人而言却是一场灾难。十字军横穿欧洲,走过贫瘠的小亚细亚旅途极为艰难。1190年6月10日,将近70岁的老战士腓特烈在率领军队前卫涉渡格克苏河(Gök Su)时溺水而死。腓特烈的名字在第三次十字军运动的民间神话里并没有什么地位,荣誉属于发起远征的英格兰国王——“狮心”理查(Richard the Lionhear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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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心”理查统治的王国,与“红胡子”腓特烈统治下的德意志帝国大为不同。“地方主义”这个词被用于归纳12世纪德意志的特点,表明德意志国君们虽然宣称自己取得了成就,但其实成就很有限;而“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这个词,则是用来赞美英格兰政治体系的发展的。当然,“宪政主义”和“地方主义”这两个词都是人们事后提出的,体现了后见之明,但也存在用目的论解释历史的问题。在19世纪的自由化运动中,宪政政府赢得了赞誉,而且宪政似乎是与英格兰乃至不列颠帝国的国家稳定与国力增长共存的,因此,学者们就想从中世纪的历史中找出不列颠(更准确地说是英格兰)政治力量的源泉。难道当时就有一套凌驾于君主之上的基本法律吗?难道修改这样的法律需要经过整个政治民族的同意吗?这些观念从何而来?

在这些学者的想象里,在英格兰的历史上,宪政元素是逐渐稳步增加的。在他们看来,19世纪时选民范围的扩大之所以可以实现,是因为18世纪时出现了政党政府制度,17世纪时斯图亚特诸王受到了宪政约束,16世纪初期时人们进行了议会改革,13世纪时代议制度获得了发展,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12世纪时普通法(common law)的诞生。关于宪政的发展,他们得意地描绘了上述图景,然而在有洞察力的学者们看来,该理论从一开始就存在严重的缺陷。不过,那些描绘出这样一幅图景的人正确地看到,普通法的发明是12世纪君主们的重大成就。事实上,普通法产生的环境极为复杂,冲突不断。

尽管“忏悔者”爱德华在1042年从丹麦人手中收回了英格兰国王的宝座,但这并不意味着英格兰本土的统治者从此便能永远控制这座岛屿。正如第3章中所述,爱德华本人虽然结了婚,却守贞禁欲,没有留下后嗣。此外,尽管韦塞克斯伯爵戈德温在帮助爱德华恢复王朝统治中出力甚大,但他的儿子兼继承人哈罗德·戈德温森(Harold Godwinson)却和国王成了仇敌。于是,由谁来继承“忏悔者”爱德华的王位成了关键问题。当时,还有一些斯堪的纳维亚人宣称自己有资格继承王位。哈罗德·戈德温森身在诺曼底,处境艰难,他承认,爱德华自己选择的继承人——诺曼底的威廉公爵(Duke William of Normandy)——应当在国王驾崩之后坐上王位。长期以来,关于这一承诺是不是在强迫之下做出的,人们争论不休,但哈罗德确实许下了上述诺言。

1066年,爱德华撒手人寰,哈罗德·戈德温森夺取了王位。没过多久,他便向北进军,对抗来自斯堪的纳维亚的入侵。哈罗德取得了大捷,却顾不上庆祝,因为他收到情报,诺曼底的威廉公爵正准备从南方入侵。经过了超过200英里(约322公里)的急行军之后,哈罗德的军队在战场上与威廉的军队相遇了。双方展开了拉锯战,但威廉公爵赢得了黑斯廷斯战役(Battle of Hastings),继而成为英格兰的新统治者,他也将被人们以“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1066—1087年在位为英格兰国王)的名号铭记。

在黑斯廷斯战役和此后的地方叛乱(威廉的统治也遭遇了抗争)中,许许多多英格兰贵族命丧沙场,因此,诺曼征服者实际上取代了英格兰当地的盎格鲁-撒克逊和盎格鲁-丹麦统治阶层。与此同时,随着本地的盎格鲁-撒克逊教士逐渐退休或死去,诺曼人和其他来自欧洲大陆的人也逐渐取代了当地人,在教会中担任高级教士。比如,威廉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朗克(Lanfranc)就是意大利人,兰弗兰克以善写著称,在担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之前,他曾在诺曼底的贝克修道院(abbey of Bec)担任副院长。犹太人的到来也使英格兰更加国际化,他们大多是来自鲁昂的移民。定居在英格兰的犹太人哪怕在约一个世纪后的人口高峰时期,其人口也从未超过5000,但历史将会证明,尽管犹太人只占英格兰人口的一小部分,但他们对英国历史的影响是很大的。

在英格兰的教会和政府中,区区几千名诺曼人统治着至少200万名盎格鲁-撒克逊人和盎格鲁-丹麦人。他们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统治,一方面是因为采用了精明的怀柔政策,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旦怀柔失败,他们就会用恐怖手段震慑大众。统治者会遵守英格兰的法律,不过,新国王也在实际上调整了法律的内容,因为他表明,法律在用到诺曼人身上时,是要受到限制的。国王引入了一项诺曼式的法律程序——比武审判(trial by combat),将其当作土地纠纷和直接重罪指控中的一种新的证明方式。通过引入谋杀罚金(murder fine)制度,他保护了手下的诺曼人,使其免遭报复。英格兰居民们知道,杀死一名诺曼人意味着整个群体受罚,因此所有人都会合力控制鲁莽行事的人,以维护既得利益。

威廉清楚,尽管他不停地强调自己继承王位的合法性,但他的统治仍然受到多方抵抗。他还意识到,本地地主在面对新国王和其他新到来的诺曼领主时,会试图隐瞒他们此前对盎格鲁-撒克逊和盎格鲁-丹麦领主的义务,至少也会对那些在他们看来不够公平的部分隐瞒不报。于是在1085年,威廉授权进行了一次系统的王室权利调查。可能是由于国王在1087年去世(其时他正在欧洲大陆的曼恩伯国镇压叛乱),这次调查并未完成,尽管如此,这次调查仍是有史以来最详尽的中世纪封邑勘察,勘察结果也存留下来,就是我们所知的《土地调查清册》(Domesday Book)。有了这份报告,威廉及其继任者们就能比西欧其他君主都更多了解自己的王国了。

当威廉在1087年去世时,他的次子“红脸”威廉二世[1](WilliamⅡ Rufus)继承了英格兰,长子罗伯特(Robert)则继承了诺曼底。这样的安排也许是因为威廉所继承的家业(诺曼底)必须由长子继承,而他自己通过继承以外途径获得的领地(英格兰)则可以传给他中意的继承人。不过,这种解释也引发了很多争议,特别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发展出成熟的长子继承权(primogeniture)观念,也就是长子应当拥有最多权利的观念。

无论原因为何,“红脸”威廉都继承了其父所拥有的英格兰,并以不逊于前任的精力施行统治。在导致教廷分裂的主教叙任权斗争时期,“红脸”威廉并没有表明自己的立场。然而,继兰弗朗克之后成为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人,也就是在诺曼底的贝克修道院担任过副院长和院长的那位意大利神学家兼哲学家安瑟伦,却作为教皇乌尔班二世的代表支持了改革派的势力。“红脸”威廉与安瑟伦之间就谁有权决定教皇的合法性爆发了巨大的冲突,由于当时英王还牢牢控制着英格兰教会,反对国王的大主教最终遭到了流放。

在“红脸”威廉的兄长前去参加第一次十字军运动之后,“红脸”威廉接管了诺曼底公国,同时统治英格兰和诺曼底。罗伯特归来后试图收回诺曼底,而在无嗣的威廉于打猎时意外中箭而死后,罗伯特也燃起了成为英格兰国王的希望。然而,罗伯特的野心却被更小的弟弟亨利(Henry)挫败,威廉出事时,亨利正与他一起打猎,亨利迅速离开事故现场,夺取了王室财富并自己加冕为英格兰国王,是为亨利一世(1100—1035年在位)。罗伯特和亨利之间爆发内战,亨利于1106年获得决定性优势,成了英格兰和诺曼底两地无可争议的统治者。

在亨利治下,英格兰岛内诺曼人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盎格鲁-丹麦人之间的种族界限逐渐模糊起来,政府体系也获得了一定的凝聚力。这个王国的财政管理体系越发成熟,国家还设立了财务署(exchequer)。财务署是中央机构,负责审查郡长的账目,对支出进行授权。此外,似乎当时英格兰政府还不时派出王室法庭代表到各地巡回视察、裁定判决,以此监管法律的执行情况。不过,教会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红脸”威廉死后,安瑟伦愉快地返回了英格兰。亨利一世贬损自己的兄长,以此树立自己的形象,把自己塑造为欢迎流亡大主教返回的国王和教会的保护者。但安瑟伦仍然和以往一样,不断地给国王制造麻烦。当英格兰本土出现主教叙任权纠纷时,安瑟伦明确了立场,表示希望亨利一世像欧洲大陆上的教皇希望皇帝做的那样,放弃任命权。这遭到了亨利的反对。于是,安瑟伦又一次踏上流亡之旅,这一次,他的努力终将迫使亨利屈服。

然而,在1106年胜利结束对罗伯特的战争之后,亨利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经济、法制和宗教问题,而是王室继承问题。亨利的婚生子女有两个,一男一女。他女儿玛蒂尔达(Matilda)后来成为德意志皇帝亨利五世的寡妻,因此按照礼仪,人们根据她一生中所取得的最高地位,称她为玛蒂尔达皇后。玛蒂尔达的弟弟死后,英王曾两次安排英格兰贵族承诺接受玛蒂尔达为继承人。然而,1135年亨利去世之后,这些贵族违背了愿意接受一名女性统治的誓言,转而拥立布卢瓦的斯蒂芬(Stephen of Blois),也就是“征服者”威廉的外孙、阿德拉(Adele)之子。这引发了另一场内战,这次交战双方变成了斯蒂芬和玛蒂尔达,玛蒂尔达此时已经嫁给了安茹伯爵若弗鲁瓦(Geoffroy)。

这场无政府状态下的内战从1135年一直持续到了1153年。在此时期的绝大部分时间里,英国王室在欧洲大陆的土地都掌握在玛蒂尔达手中,她偶尔也能更进一步,将权威扩展到英格兰本土。渐渐地,玛蒂尔达将主动权交到了其子(同样名为亨利)的手中。1153年,双方达成协议,决定在斯蒂芬死后由亨利继承王位,是为亨利二世。次年,斯蒂芬去世,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开始统治英格兰、诺曼底和曼恩,根据他从他父亲处获得的继承资格,他还拥有安茹伯国及其附庸领地。通过他的妻子——阿基坦的埃莉诺(Eleanor of Aquitaine),亨利还在名义上获得了普瓦图(Poitou)以及法国西南大部分地区的统治权。1154年,安茹帝国(Angevin Empire)登上了历史舞台。

我们将英格兰政府的许多重大发展归功于亨利二世,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普通法的“发明”。此前的无政府状态或无法纪状态使国王不得不解决两个重要的问题:重建社会秩序,以及保证王位继承顺利。在两年时间里,亨利成功解除了绝大多数佣兵队的武装,这些部队曾在内战中兴盛一时。同时,他还下令摧毁了多达2000个未经王室允许便建造起来的小型筑垒设施,将它们全部夷为平地。

同时,国王也开始调查郡长滥用权力的情况和其他王室管理机构的问题。1164年,亨利二世下令在各个省份中调查犯罪情况。哪些人受到了怀疑,其罪名又是什么?那些受到本地良民组成的大陪审团(grand juries)控告的人们,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拘留和拷问。即便这些受指控者最终被证明为无辜,他们也会因为身背恶名而不得不背井离乡。而倘若受指控者不能自证清白,王室的法官们——那些被外派听取大陪审团调查结果并监督审讯的巡回法官——就会庄严宣告,这些人不会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执行了上述措施之后,亨利二世又于1166年委任巡回法官进行了一系列调查,调查针对的是新近侵占(novel disseisins)土地所有者之土地的行为。在质询中,巡回法官会在法庭上询问地方陪审团,核实土地占有者是否有据信是“在不合乎法律、缺乏裁决的情况下”夺占自由人土地的行为。被法官裁定有罪的人将受到驱逐和罚款的处罚。12世纪70年代中期,政府又规定,任何被他人剥夺财产的自由人都可以从王室中书法庭(chancery)处获得令状(writ),对剥夺其财产者展开指控。巡回法官在赴各处审理新近侵占案件时,会参考地方陪审团的裁决。当然他们所能决定的仅仅是占有权(possessory),至于哪一方有更好的理由来获得产业的所有权(proprietary),则不是他们关注的问题。英格兰政府创造出针对新近侵占行为的令状和其他许多令状,都是为了运用司法手段预防或迅速结束暴力行为。(www.xing528.com)

通过上述方式,英格兰逐渐建立起了本国的王室司法体系——普通法体系。普通法的原则和程序即便并非英格兰所独有,也数在英格兰发展得最为完备。普通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可以归结为“依法占有得祝福”(the beatitude of seisin)。和平占有产业是受祝福的,倘若当事人占有的产业遭到暴力强夺,就会得到相应的保护。针对抢夺者,王室法庭将向被害方提供新近侵占令状(writ of novel disseisin)作为反制措施。倘若有人提出指控,认为自己理当拥有另一个人长期和平占有的产业,那么诉讼就要从对占有者的产业所有权提出正式质疑开始,这样的案件一般通过比武审判解决。不过,12世纪70年代末时,人们已经可以在民事纠纷或财产案件中选择用陪审团审判代替比武审判了。

于是,陪审团审判的方式就成了普通法的标准审理方式和原则。当然,在12世纪时,只有当人们被卷入民事诉讼时才可以诉诸陪审团——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种义务,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自愿行为。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民事行为都需要经过陪审团的审查。对于犯罪行为,虽然大陪审团逐渐成为控告罪犯的主体,但个人仍然可以提出直接指控。此外,在现实中,对被控犯了重罪的人进行的审判要么是比武审判(在指控由个人直接提出的情况下),要么是拷打审理(在指控由大陪审团提出的情况下)。

当时司法领域出现了这么多针对犯罪和暴力侵占财产行为的重大创新,原因之一是亨利二世的统治一直在经受考验。法国人对亨利的权势又嫉妒又憎恨,因此在欧洲大陆,英格兰人与法国人之间的每一次争端都会引发某种类型的军事对抗。亨利在法国的权势来自他的妻子,后者曾与法王路易七世结婚(后来离婚),这无助于消弭英法双方的矛盾。此外,亨利的不少臣属也不怎么忠心,其中就包括亨利的妻子和她与亨利所生的儿子们,这些人痛恨亨利的专横作风,甚至几度发起叛乱对抗他。最后,还有一批人数不多但影响力颇大的教会人士认为国王对教会的态度不佳,这多少有些出人意料。“红脸”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与圣安瑟伦之间产生了冲突,亨利二世的对手则是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ecket)。

当时贝克特年纪尚轻,受过良好的教育,亨利二世在即位初期对贝克特颇为欣赏。显然,贝克特有苦修的思想倾向,但国王没有注意到。亨利任命贝克特为大法官,让贝克特协助自己巩固王室统治。当原来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于1162年去世时,亨利又说服当时甚至还没有成为神父的贝克特接手。于是,贝克特刚被按立为神父就成了大主教。

毫无疑问,亨利二世希望事情能够顺利进行下去。他希望与贝克特合作,在英格兰和教会中建立秩序,就像当年“征服者”威廉与兰弗朗克合作一样。但是,贝克特当上大主教后,行事与此前判若两人,不再是原来那个国王的密友大法官贝克特了。贝克特认为,自己既已成为大主教,就不应一味服从国王,而应该顺服上帝。摧毁了亨利与贝克特之间友谊的,则是“犯罪教士”这个很麻烦的问题。

当时,被控犯了重罪的教士会在教会法庭上接受审判,一旦被定罪,就由教会执行处罚。在征服英格兰后不久,“征服者”威廉便合法化(或者说承认)了这项特权。由于教会中并不执行极刑或其他见血的受刑方式,因此被认定有罪的教士往往会在较为宽松的教会监狱中服刑。对此,亨利希望他的官员们至少能参与教会审判,而他当然也希望那些被免去教会职务的教士能够接受和俗人一样的惩罚。然而,贝克特却将这样的举动和其他政教关系上的变化视为政府对教会自由的干涉。

在英格兰,主教的意见并不统一,但即便是支持亨利的人,也有一些是不赞同国王的做法的。亨利让手下官员指控贝克特在大法官任上收受贿赂。就像半个世纪之前的安瑟伦一样,贝克特不得不离开英格兰流亡海外。不过,他虽然成了法王路易七世的密友,却并未得到教皇的明确支持。此时教皇正全力与德皇“红胡子”腓特烈角力,因此更倾向于用和平磋商的方式解决英格兰的纠纷。

如上文所述,亨利二世有两个主要目标:巩固在各领地上的统治,保证继位过程顺利。尽管亨利二世在英格兰确立了普通法,影响深远,但他在巩固统治方面的成绩只能说是好坏参半。在王位继承方面,亨利二世最初的努力可以说是灾难性的。在贝克特流亡海外期间,国王决定加冕自己的长子为共治国王。法国的卡佩王朝从987年起就这么做了,在王位继承方面也没有遇到什么麻烦。但英格兰的情况就不同了,在英格兰,为国王加冕是坎特伯雷大主教独有的权力。而既然坎特伯雷大主教被流放在外,亨利就让约克大主教承担了这一工作。对此,贝克特强烈谴责,教皇也支持他。这样一来,原本为保证继承顺利而设计的加冕制度反而成了威胁,颇为重要的公众舆论可能因此倒向反对亨利一边,继位过程本身也会深受其害。后来,亨利在诺曼底与贝克特达成正式和解,危机解除,亨利允许自己曾经的好友重返英格兰的土地。

贝克特接受了回国的邀请,立刻着手对参加“非法”加冕活动者处以绝罚。亨利得知这一消息后,对大主教大发雷霆。亨利手下的四名王室骑士离开诺曼底,前往英格兰谋杀了贝克特,自认为执行了国王的意旨。人们对贝克特之死深感悲痛,对贝克特的哀悼持续了很长时间,这部分是因为欧洲高级知识分子圈子中的一些精英不仅了解贝克特,还对他十分敬佩,他们在贝克特死后继续传播关于他的记忆,宣扬贝克特崇拜,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便是一例。贝克特在去世数年后便被列入圣品,他在坎特伯雷的坟墓成了英格兰的一个重要朝圣地点,亨利二世则不得不公开赎罪,承担贝克特谋杀事件的间接责任。对于导致贝克特流亡并最终殉道的犯罪教士等问题,英王也不得不做出策略性的让步。最讽刺的是,年轻的共治国王不仅不忠于亨利二世,发起叛乱,还先于自己的父亲离开了人世。1189年,“狮心”理查登上了王位,继位过程还算顺利。这位新国王统治英格兰10年,但留在本土的时间还不到6个月。与其说他是伟大的管理者或立法者,不如说他是一位伟大的十字军将领。新国王长期不在国内,英格兰的政府却依然运作得很好,许多人认为,这正说明亨利二世在位时颇有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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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心”理查那么长时间不在英格兰,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与他一同参加十字军的对手——法王腓力二世·奥古斯都。腓力二世与奥地利公爵共谋,在理查结束第三次十字军运动从圣地返回时将他囚禁,向英格兰索取赎金。腓力对于因十字军成功而自鸣得意的理查非常厌恶,也憎恨这样一个并非法兰西国王却能控制如此之多法国土地的人。

倘若要用一个词来描述法兰西王国或王国统治者的政治理念,那么“神圣君主制”(sacred monarchy)是比较恰当的。这种制度的世俗化表现形式就是威权主义(authoritarianism)。在此我们需要再一次指出,正如本书中所讨论的其他国家一样,启蒙时代和后来的历史学家用这个词来描述兴起的中世纪法兰西王国,是为了解释他们眼中自己所生活年代中政府与社会的特质。法兰西的旧制度(ancien régime)往往被形容为绝对主义(absolutist),这个词现在带上了贬义,因为从近代早期开始,权力的运用就受到限制了。尽管如此,为了理解这种所谓的绝对主义,历史学家们还是刻意强调了绝对主义在中世纪的一些特点,比如认可统治者的神圣性和威权统治的合理性。

历史学家对于神圣性的关注并非全无道理。尽管封臣会因为封建理念之类的原因而向自己的领主效忠,但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依然认为之所以应当忠于国王,是因为国王具有特殊品质。在11世纪和12世纪初时尚未联系起来的一系列理念,在12世纪晚期到13世纪时融合成了一种成熟的意识形态。重复本身就具有说服力。每一位法兰西国王在加冕受膏时都使用据称来自天堂的圣油;每一位国王都拥有借由接触治愈瘰疬的能力,而他们也的确行了这样的奇迹;历任国王都参加了十字军远征,有些甚至参与了两次之多。

法王路易六世(1108—1137年在位)在其父腓力一世施行统治的最后岁月里逐渐接掌了王权,腓力一世在统治晚期因为与教廷之间关于重婚的纠纷而变得沮丧抑郁,难以正常履行国王的使命(参见第4章)。路易勉力保持对贵族的控制,将很大一部分权力赋予了大法官等高阶王室官员。然而,大法官艾蒂安·加兰德(Etienne Garlande)却趁机组织起自己的派系,成为国王的威胁。为此,路易将加兰德解职,转而求助于一名修士,这名修士便是后来圣德尼修道院的院长叙热,而他也成了路易六世的主要顾问。

叙热充满热情,也颇有能力,在他的辅佐下,驯服王室领地上贵族阶层的工作飞速进行。与此同时,叙热也和其他一些理论家一起,继续强调法兰西王权的半神圣特性,他们也越来越多地强调“甜美的法兰西”(sweet France)的特征,当时的《罗兰之歌》就总用这个短语。“甜美的法兰西”描述了法兰西这片土地的某种神圣特性和法兰西人民的特质,而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这两个主题。鸢尾花(fleur-de-lys,俗称金百合)并非法国独有的象征物,但鸢尾花这个象征在法国王室宣传中的地位比在其他国家里更重要。据说,法兰西就像百合一样纯洁。

这种自吹自擂的宣传起了多大作用还很难说。有些人认为国王侵犯了自己的特权,对自己做惯了的事(包括强盗行为在内)横加干涉,这些人恐怕不会相信这种宣传。不过,路易六世统治法国将近30年,时间还是起了作用的。在王室领地上,城堡的堡主和其他男爵们逐渐适应了这个积极施加影响的政府。此后一代又一代成长起来的贵族们并不知道,在11世纪之初,王室的权威曾如此脆弱。

然而,在王室领地之外的那些大贵族封地上,情况就不同了。这些贵族尽管口头上宣称服从国王的最高权威,但哪怕在战场上和自己的主君兵戎相见,他们也不会感觉到良心不安。不过,即便是在这样的地方,似乎改变也正逐渐发生。首先,在其父路易六世去世的前一年,路易七世(1138—1180年在位)与阿基坦的埃莉诺缔结了让他获益非凡的婚约。埃莉诺是法国西南部大片领地的继承人,因此这样的联姻似乎能使王室领地大幅扩张,让法国国王获得比大封建主们更强的军力。其次,路易七世后来让能干的叙热摄政,自己前去参加第二次十字军运动。第一次十字军运动并没有国王参与,因此路易七世参加远征大大增加了法国王室的国际威望。

路易七世与埃莉诺结婚、参加十字军远征,这两个决定在当时看来似乎能带来良好的前景,结果却并不如意。1147年的那次十字军运动出现了问题,国王与王后之间的关系因此疏远了。1152年,两人离婚。更糟糕的是,埃莉诺在两个月之后再婚,嫁给了英格兰的亨利,也就是后来的亨利二世(1154年加冕为英王)。亨利原本就拥有英格兰、诺曼底、曼恩、安茹和图赖讷等领地,又通过与埃莉诺结婚获得了普瓦图和阿基坦,法国西部地区几乎都落入了他的手中。而另一个当时来看大有可为的决定——参加第二次十字军运动,也因为远征惨败而变得暗淡无光(具体参见第11章)。之后的法国国王们依然会保持参加十字军的传统。他们相信战争会带来收益,也认为即便十字军失败,发誓加入神圣的战争依然能够体现国王的尊严。然而,第二次远征那尤为凄凉的结局,还是让路易七世遭受了严重的打击。

离婚后,路易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试图牵制亨利二世的安茹帝国上。正如我们所见,对于法国人来说幸运的是,亨利二世也有自己的问题要处理。埃莉诺及其与亨利所生的儿子们一个接着一个反抗亨利的统治,英王的国土陷入混乱。而英王与贝克特之间的斗争,以及随之而来的谋杀贝克特的事件,又增添了更多的麻烦。

路易七世在贝克特流亡法国时与之建立了非常友好的关系。1179年,在贝克特被封圣之后没多久,身体状况不佳的法王甚至请求获得允许前往英格兰,在这位圣徒的墓前祈祷自己的儿子能够从大病中康复。他的请求获得了批准。那位当时年仅13岁的法国王子名为腓力,是路易七世的独子,其母是路易七世的第二任妻子。腓力出生时,多灾多难的法兰西对腓力寄予厚望,因为这预示着王位能够得到顺利继承。当老国王结束前往坎特伯雷的朝圣并返回时,他高兴地发现自己的儿子正在恢复健康,不久之后,他便按照卡佩王朝的习俗为腓力加冕,将其任命为共治国王。一年后,腓力在其父去世后进行了第二次加冕,完全执掌了权力。腓力也是法国最后一位在前任国王在世时就成为共治国王的继承人。这时,长子继位的原则已经在法兰西的国土上确立了。

和他的父亲一样,腓力二世·奥古斯都致力于在王室领地内建立牢固的统治,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张领地,而最重要的则是遏制安茹帝国在法国国内的势力。亨利二世死于1189年,“狮心”理查一世继任王位。理查和腓力都接过了十字架,准备参与1190年的第三次十字军运动。腓力利用这段时间强化管理机构,他仔细界定了领地官员执行官(baillis)的职责,这些官员需要在地方上体现王室的权威,监管包括监察官在内的下级官员,确保王室的权利都能得到维护。

在十字军的事务上,腓力二世并没有花费多少时间。事实上,他很快就返回了法国,名誉还因此受损。不过腓力觉得自己已经兑现了誓言。在接下来的岁月里,他通过执行相当严厉的财政政策增加了王国的收入,其中特别有效的手段包括获取有利可图的监护权力以及利用其他一些封建权力。腓力也找到了另一个目标,那就是犹太人。早在1182年,腓力就将数千名犹太人逐出了王室领地(这里大致是指法兰西岛地区)并夺取了他们的财产,因为腓力认为,这些犹太人不仅利用借贷手段剥削他封臣的钱财,还可能在私底下杀害基督教男童以重现基督受难的场景。1191年,腓力刚刚结束十字军征途返回法国,就亲自率军袭击了一个位于王室领地之外男爵封地上的犹太人居民点。对此,他的理由是这些犹太人杀死了他的一名下属并逃脱了惩罚。居民点中的所有犹太男人都被杀了,共计80人。然而,过了七年,1198年时,腓力在王室领地内犹太人定居点的问题上改变了心意,允许愿意返回的犹太人重归故里。许多犹太人返回了他们曾经居住的地方,不过直到腓力统治末期,他们的日子都不好过,法国人会定期征收高昂的税款,榨干他们的财富。

腓力二世绰号“奥古斯都”,因为他扩展了王室领地的范围。“狮心”理查在世时曾经与腓力进行军事对抗,面对这样的挑战,腓力最多也只能保住自己的领土,有时还得忍受一些暂时的羞辱。无嗣的理查于1199年去世,他的幼弟约翰成了英王。约翰取代了他侄子布列塔尼的亚瑟(Arthur of Brittany)的地位,亚瑟是约翰已故兄长的儿子。人们普遍认为,约翰是谋杀亚瑟的背后主谋[2],而我们也将在此后的章节中看到,约翰在统治英国时遇到了不小的麻烦。1200年,约翰绑架了他属下一名封臣的未婚妻[3]并与其结婚,激怒了这名封臣。这对腓力而言是个机会。约翰的封臣很快便向腓力求助,请腓力主持正义。约翰拒绝接受审判,于是在1202年,他在法国的所有领地被宣布罚没。12年之后的1214年,英王约翰为挽回这场灾难所做的最大努力,也随着他在布汶战役(Battle of Bouvines)的失利而终告失败。这场战役巩固了此前腓力二世一系列强制执行领地没收的成功战役(1204年)的成果。法王将卢瓦尔河以北所有曾属于安茹帝国的土地都纳为王室领地(其中最重要的是诺曼底),从而在诸多大封建主的角力中获得了决定性优势。

那么,法王对于卢瓦尔河以南的地区是否有所谋划呢?1202年罚没约翰王领地的判决,适用于所有他位于法国的领地(也许阿基坦除外,因为直到约翰之母埃莉诺在1204年去世之前,约翰本人都只是在名义上拥有这一地区)。1204年之后,腓力并不希望在军事上过度扩张,而他夺取领地的扫尾行动也仅仅持续到1206年前后。不过很显然,当1208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宣布,将针对迦他利派异端(Cathar heretics)及其位于法国南部的支持者进行阿尔比十字军运动(Albigensian Crusade)时,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机会来临了(参见第13章)。腓力鼓励十字军的活动,但他并没有领导军队,也没有提供太多物质和经济方面的支持。他做出这样的决定,也许是基于战略考虑,也可能与他担心过度扩张有关。无论原因为何,在1214年的布汶战役结束后,法兰西王国(指北方)都享受了相当长的和平时期。这位精明的老国王一直活到了1223年。有些人试图将这位不太热心的十字军国工列入圣品,可想而知,教会对此有所保留。

【注释】

[1]威廉二世实为三子,不过他的二哥理查(1056—约1075)早死。——译者注

[2]亚瑟之父为布列塔尼公爵若弗鲁瓦,后者在埃莉诺与亨利二世儿子中的排行在“狮心”理查之后,在约翰之前。亚瑟曾为了布列塔尼的继承而与约翰对抗,被俘后失踪,传言是在约翰授意下被谋杀了。——译者注

[3]此人即昂古莱姆的伊莎贝拉(Isabella of Angoulême).其时她已与吕西尼昂的于格九世(HughⅨ of Lusignan)订婚。——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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