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专家与投资人和公司主要领导进行了交流,了解到决策的指导思想,同时对有关企业的资产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两个操作方案。一是股权转让式筹划,即FY公司以酒店投资成立新公司,再转让FY公司所持有新公司股权给ZFY集团公司。二是企业分立式筹划,即FY公司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将酒店分立公司,并将新公司股权转移给ZFY集团公司。业务分析
这两个方案可行吗?哪个方案更好?这就需要对有关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性分析。
方案一,股权转让式筹划的业务分析
对于相关业务可能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相应规定,FY公司采取以酒店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不缴纳营业税,将来再转让新公司股权,也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如企业分立符合上述条件,其中的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考虑到FY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其采取以酒店投资成立新公司的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www.xing528.com)
因此,FY公司以酒店投资成立新公司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在股权转让时,因FY公司不注销,则不用再缴纳契税。一般情况下,契税筹划的主要方法是减少税基。由于FY公司的酒店已发生支出,已决定了其契税税基,因此,FY公司不应再发生酒店支出,而应按目前酒店对外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以便实现节税目的。这样操作,按照我国目前现行的契税政策,承受方需缴纳权属变更的契税690万元。如果该酒店建成后再对外投资,承受方缴纳契税将为1620万元。因此,如果按目前酒店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的方式予以处理,承受方就可以实现少纳契税930(1620-690)万元的目的。
在上述方案中,企业仅回避了营业税,减少了部分契税。
方案二,企业分立式筹划的业务分析
对于相关业务可能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公司分立是资产、负债、股权、劳动力等要素的同时转移(非“转让”),其涉及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移,根据财税[2002]1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FY公司可以将酒店分立出去单独成立公司,再转让分立公司股权给ZFY集团公司,在成立公司与转让股权等环节,都不用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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