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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业务财税筹划实务举例:实际持股增加不征个税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04年年底,王先生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000股。2010年5月,该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约定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4股股份对价支付,摊派到王先生后,王先生最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000股。2012年1月10日,王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到期解禁,王先生按市价转让全部股份。因此,王先生取得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的20000股股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王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30000股,其计税基础仍为60000元。

投融资业务财税筹划实务举例:实际持股增加不征个税

王先生2002年投资50000元取得某公司10000股原始股。2003年,该公司成功上市。2004年,该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以盈余公积送股,每10股送10股。截至2004年年底,王先生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000股。2005年,该公司年度分配方案中,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截至2005年年底,王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000股。2010年5月,该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约定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4股股份对价支付,摊派到王先生后,王先生最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000股。2010年5月1日,该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股利分配,10股分配1元现金。2012年1月10日,王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到期解禁,王先生按市价转让全部股份。

下面,依次来确定王先生转让限售股时最终的限售股原值。

(1)王先生投资50000元取得上市公司原始股10000股,该10000股原始股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00元。

(2)2004年,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送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当时股息所得是直接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王先生在取得10000股红股时,应缴纳2000元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持有的20000股股份的计税成本为60000元。

(3)2005年,该公司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转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王先生取得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的20000股股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时,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股股份的计税基础仍为60000元。(www.xing528.com)

(4)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王先生作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10000股股份对价。最终,王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30000股,其计税基础仍为60000元。此时,股份计税基础不变,只不过每股的计税基础增加,从原来的1.5元/股增加到2元/股。

(5)现金股利分配不影响其持有股份的计税基础。

(6)2012年解禁后,王先生转让全部限售股。此时,转让股份总份额为30000股,限售股原值(即限售股的计税基础)应为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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