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资产持有期间增值处理及税务影响案例

资产持有期间增值处理及税务影响案例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的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例如:某企业持有未到期投资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1200万元,差额部分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该资产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持有期间增值处理及税务影响案例

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的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如果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企业投资B企业,持有20%的股份。2010年B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那么A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A企业处置该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按上例:B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根据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和利润分配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所以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例如:某开发商将尚未出售的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该商品房的成本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此业务属于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差额部分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写字楼转让或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www.xing528.com)

例如:某企业持有未到期投资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1200万元,差额部分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该资产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如果将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错误的计入了“资本公积”,转增时应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又如:某企业接受捐赠一台含税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时将该资产计入了“资本公积”,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应按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当期利润;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该“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需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假定该企业是25%的税率),转增资本750万元。

如:某企业经营花木收入166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440万元,花木成本1550万元、技术服务等成本290万元,账面利润26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以及农机作业劳务等进行分别核算,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660-1550)×25%÷2+(440-290)×0=13.75(万元)

如果企业没有对免税项目单独核算,则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60×25%÷2=32.5(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