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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资产转让、企业合并及亏损弥补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根据这一税收优惠,一个赢利的企业可以用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少缴或免缴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资产转让、企业合并及亏损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10]4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方在双方间相互结转。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www.xing528.com)

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补亏年限不超过5年)。根据这一税收优惠,一个赢利的企业可以用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少缴或免缴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实际上是一笔财富,不是包袱,而资本公积补亏则会使企业失去抵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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