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政策条件下,对于JF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业务利息收入和转让所得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根据财税[2011]76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在2013年4月13日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0.8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转让地方政府债券业务,应确认的债券投资成本为50万元,转让收入51.1万元,且对其在2013年4月14日至10月22日间的应收利息,也应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其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所得为1.1万元,应申报纳税。
例如,2012年5月23日,JF化工有限公司以100.3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万手某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2年4月22日,每年4月22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01%。2013年3月17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6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该公司购买国债的成本为100.3万元。对该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根据36号公告的规定,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企业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该公司在国债转让时实际持有天数为300天(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3月16日止),根据公式一计算国债利息收入为
100×(3.01%÷365)×300=2.47(万元)
该项利息收入免税。(www.xing528.com)
该公司国债转让所得为
105.6-2.47-100.3=2.83(万元)
以上所得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又如,2013年10月14日,JF化工公司向承销商认购20年期铁路建设债券15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6%,付息日期为每年10月13日。根据财税[2011]99号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在以后年度按规定从发行主体收取的债券利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发生将持有债券转让的,则应将转让收入扣除债券投资成本(150万元)后的余额,作为铁路建设债券投资收益或损失,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如,2013年8月18日,通过网上认购方式,JF化工公司认购某公司2013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0万元,期限为两年,票面年利率为5.48%,付息日期为每年8月18日。
该公司每年收到发行者的债券利息时,应按规定并计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转让的,则应将转让收入扣除投资成本(200万元)后的余额,作为债券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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