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简化分析,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CJ化工有限公司在每年年末均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已发生的亏损和税额抵免。
1.2010年度
(1)购入环保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环保专用设备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0
(2)支付设备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环保专用设备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3)环保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环保设备的入账价值为2000000+200000=2200000(元)
借:固定资产——环保专用设备2200000
贷:在建工程——环保专用设备2200000
(4)环保设备从2010年7月开始计提折旧费用:
2010年应计提折旧为2200000×(1-10%)×6÷(10×12)=99000(元)
借:制造费用99000
贷:累计折旧99000(www.xing528.com)
(5)2010年,CJ化工有限公司购入环保专用设备的入账价值及计提的折旧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CJ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本例中,可以抵免的税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安装支出等费用)为200000(2000000×10%)元。由于2010年赢利200000元,当年可以抵免的所得税仅为50000(200000×25%)元,尚有150000(200000-50000)元,在当年不能得到抵免,需要结转到以后年度。因此,2010年12月底,CJ化工有限公司应确认与税款抵免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50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税款抵减15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50000
2.2011年度
由于CJ化工有限公司2011年亏损400000元,未抵免完的购置环保设备投资在2011年无法进行抵免。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CJ化工有限公司需要将可弥补的亏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400000×25%)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亏损1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0000
3.2012年度
CJ化工有限公司2012年赢利1600000元,首先应弥补2011年亏损400000元,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600000-400000)元。抵免前,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0000(1200000×25%)元,尚未抵免的2010年环保设备投资150000元可以全部予以抵免。此时,应将前期确认的因亏损和专用设备投资额税款抵免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亏损1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税款抵减150000
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00(300000-15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150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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