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国际避税地的内涵和外延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理解,因此各国对当前避税地的数量、分类和范围的认知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国际上还难以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因此,也难以准确地界定国际避税地的范围。各国产生不同的认识,采取不同的划分原则自然难以避免。
1.典型的国际避税地
这类避税地税收负担很轻,地理条件独特,各种保障措施完备。这些小国和地区地理上全部属于岛屿型,税收上税种少,税收负担低,有的完全免征直接税,有的实行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境外收入不征税,没有财产税,也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
在这些避税港,有很多成功的避税案例。媒体曾经介绍过的英国媒体大王鲁伯特·默多克在英国的新闻投资公司,通过在世界各地设立近800家子公司,包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一些有名的国际避税地,并利用英国的税收政策和利润转移策略,成功规避近14亿英镑(即21亿美元)的利润。也正因为如此,一些跨国投资者纷纷涌向国际避税地。以百慕大群岛为例,1990年岛上地方公司有1238家,而外国公司达4680家。美国的许多跨国公司在该群岛设有机构,投资额在1992年已达220亿美元,所以岛上各种保险公司多达1000余家,年保险费收入约60亿美元。
2.普通避税地
这些地方的政策条件介于典型的国际避税地与非避税地之间,有一定的税收负担,但不算太高。这样的避税地比较多,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只对境内所得或财产征收较轻的税收,而对来自境外的所得不征税,这样的避税地有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还有巴拿马、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国;二是对境外所得和财产等只征少量的税,同时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这类避税地的国家有英国、瑞士、以色列、巴巴多斯、直布罗陀、巴林、塞浦路斯、牙买加和安提瓜岛等国家和地区。(www.xing528.com)
3.不完整的国际避税地
这类避税地有一个特点:总体上实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将国内的某一个区域拿出来,单独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整个国家在某些特定的方面实行某些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国家如加拿大、菲律宾、荷兰、卢森堡和希腊等,我国的深圳、珠海等四个经济特区以及海南省、上海的浦东等地,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避税地的性质。
4.协议避税地
这一类避税地的税收有一个特点:通过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协议,形成税收协定网络,对外资有较为优惠的政策,从而形成“准避税港”,成为国际控股、投资公司、中介性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建立的热点地区。比如荷兰,目前已经同澳大利亚、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法国、希腊、瑞士、匈牙利、印度、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泰国、英国、美国和俄罗斯等四五十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对以上协定国均实施低税率的预提税。预提税的税率:通常股息为25%,对协定国降为5%、7.5%、10%、15%;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其中,还对丹麦、芬兰、爱尔兰、意大利、挪威、瑞典、英国和美国的股息预提税限定税率为零。此外,对汇出境外的公司利润也可比照股息享受低税或免税优惠。瑞士就是因税收协定网络相当发达,成为国际控股、中介性金融公司设立较多的国家之一。瑞士已同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和埃及等3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
当然,利用国际避税地策划降低税收负担也要讲究谋略。因为,现在许多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避税地已经亮出了“黄牌警告”。2000年6月26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财政事务部公布了题为《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进程》的报告,报告列举了全球35个避税港的名单。这35个避税港是:安道尔、安圭拉岛(英国的海外领地)、安提瓜岛、巴布达岛、阿鲁巴岛(荷兰领地)、巴哈马、巴林岛、巴巴多斯群岛、伯利兹、英属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新西兰属地)、多米尼加、直布罗陀(英国的海外领地)、格林纳达、曼岛(英国的海外领地)、泽西(英国的海外领地)、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公国、马尔代夫共和国、马绍尔共和国、摩纳哥公国、梦特塞拉特(英国的海外领地)、瑙鲁共和国、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纽埃岛(新西兰属地)、巴拿马、萨摩亚群岛、塞舌尔共和国、圣路西亚、圣克里斯多佛和尼维斯联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红丁、汤加、土库斯和凯科斯(英国的海外领地)、美属维尔京群岛以及瓦努阿图共和国。在OECD公布避税港报告前,百慕大、开曼群岛、塞浦路斯、马耳他、毛里求斯和圣马力诺等6个国家和地区就提前作出承诺,愿意在2005年年底之前消除有害税收活动,承诺采用国际税收通行的透明标准,进行情报交换,实行公平的税收竞争。OECD对这些国家的承诺表示欢迎,没有将它们列入避税港名单。由此可见,我们要随时关注国际避税港的发展情况和其他动态,以免策划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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