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河北省唐山市的JA企业集团是一家集建设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集团公司,2012年年初,该企业被某市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范围内,在可以预计的5年内,公司将有相当数量的建设项目。为了适应业务的发展,公司准备成立一家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HH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并且要求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根据公司安排,先期购置5辆混凝土专用运输车。根据调研,某品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的性价比及功能参数符合公司预期,价格是每台500万元,5辆合计价格为2500万元。
由于集团公司暂时资金短缺,向银行贷款也因为宏观调控的原因出现困难,新公司所采购的设备资金需要通过融资的渠道取得。于是,公司决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通过公司采购部了解,目前国内不同形式的融资公司都愿意提供该项目服务:租赁期限为5年,先期支付500万元,融资利息及服务等其他费用合计为车辆价值的20%,合同结束,HH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合计需要支付3000万元。
该公司的决策人想知道,作为新成立的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什么身份来处置这项业务在税收上更划算?
某咨询专家应邀给该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服务。(www.xing528.com)
咨询专家到JA企业集团现场了解了筹建HH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发展规划、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发现该企业可以用两种身份来处置这个事项:一是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那么,分别以上述两种身份操作这笔业务,哪种身份对企业更划算呢?
对于处于筹建状态的HH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而言,采购这批设备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自身的身份不同,在作为设备的固定资产采购成本确定上存在差异,对规划期内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成果也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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