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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业务财税筹划演练】揭示特大偷税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初步证实了这是一起特大偷税案,决定即刻立案调查。江岚市税务机关在通过认真的调查、取证、核实之后,终于弄清了沈某的违法事实:沈某,原系江岚市医药商店的职工,2009年9月办理了离职手续。案发后,在税务机关对其偷税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沈某不是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偷税数额累计达259540.85元。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黄某的偷税事实。

【投融资业务财税筹划演练】揭示特大偷税案

2011年八九月期间,江岚市税务局河东稽查局检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有从金沙市运来的价值10余万元的药品,包装箱上均写有:江岚市SG制药厂供销经营部江岚市转运站收的字样,既无发票,也没有其他必需单据。为此,检查人员果断作出决定:扣留货物,通知货主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受审查。几天之后,一名自称沈某的货主来到河东稽查局。在税务人员对其询问过程中,沈某显得有些慌张,一会儿说“在江岚市的销售业务是回原地缴税的”,一会儿又说“这些药品只在江岚市转运,不销售”等。语无伦次,漏洞百出,纯属编造谎言。检查人员根据沈某回答询问时出现的一些疑点和线索,当即进行了突击讯问。通过初步调查,发现承包人沈某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多次以江岚市SG制药厂经营部的名义向金沙市多家医院、医药公司出售药品,还查出SG借用江岚市河东区回春堂中药店的银行账户结算货款193万元。初步证实了这是一起特大偷税案,决定即刻立案调查。

江岚市税务机关在通过认真的调查、取证、核实之后,终于弄清了沈某的违法事实:

沈某,原系江岚市医药商店的职工,2009年9月办理了离职手续。由于曾经从事过多年的药品销售业务,具有一定的经验。因此,2010年年初,江岚市SG制药厂聘请其为本厂供销经营部销售人员,负责向金沙市推销药品,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个人酬金。2010年12月,沈某与江岚市SG制药厂经营部签订了个人承包第三销售小组的协议,负责金沙市的药品销售业务。协议中规定:经营部负责向沈某提供银行账号、发票及现金30万元,并可以为沈某代收货款。承包期间,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沈某每年向经营部定额上交承包费10万元。

沈某实行个人承包之后,在金沙市销售药品所取得的收入根本不经制药厂核算和合并申报纳税,也未单独向SG制药厂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过税。查明沈某在金沙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是以某公司招待所为经营场地,借用某医科大学附属三院的医药仓库堆放药品,使用江岚市河东区回春堂中药店的银行账号结算货款,以江岚市SG制药厂经营部的名义从山东、河南等地的药品采购供应站购进药品,又以这个经营部的发票向金沙市60多家大小医院、医药公司销售药品,累计销售收入为5832173元。

整个经营期间,沈某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和按规定向江岚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既没有取得江岚市SG制药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销证明,也没有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很显然,这是一起打着企业的招牌,实质上从事账外经营,侵犯国家利益,偷逃大量税款的典型案件。

除此之外,沈某还在其经营活动过程中,多次采取安装电话、票面让利、赠送高级家具彩电、录像机,支付高额信息费、免费提供旅游、经常性请吃请喝等手段,拉拢有关单位及个人,使其经营活动日趋活跃,销售业务不断发展,非法交易处处“得心应手”、“左右逢源”。

案发后,在税务机关对其偷税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沈某不是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而是采取软拖硬抗的办法,屡屡地为检查人员出难题、设障碍,拒不理睬税务机关多次向其发出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将大量的货款移往外地藏匿,自己则躲起来不露面,致使应缴税款73万元中有42万元迟迟不能入库。案例之二

黄某,系JF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工区承包人,并在金沙市经济开发区商业街设立“JF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无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分公司设有会计出纳及有关技术人员和安装工,自任总经理。黄某以JF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F公司)名义,于2010年7月开始在江岚市承接消防工程安装业务。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偷税数额累计达259540.85元。

2012年2月,江岚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黄某自2010年开始,承接消防工程安装业务,工程收入从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大量偷逃税现象。根据群众举报和稽查局初步掌握的情况,稽查局决定对黄某立案检查。(www.xing528.com)

首先,检查人员制定了办案思路,具体如下所述。

(1)黄某是从金沙市来到江岚市承接消防管道安装业务的,应进行外调取证,查清黄某的基本情况和在江岚市的经营情况及在金沙市的申报纳税情况。

(2)拟定谈话方案,了解其承接消防管道工程及收入不开票、不申报的大致情况。

(3)根据承接的工程情况,逐一到建设单位取证。

(4)要查到黄某的内外财务账册情况。

2012年3月初,检查人员首先到金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进行外调,查清了黄某在金沙市经济开发区商业街设有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属无证户,且从未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月8日,检查人员向黄某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及询问通知书,对黄某进行了询问,初步了解到黄某从2010年8月开始,在江岚市承接了四项消防工程安装业务,且工程都已竣工决算。上述完工收取的工程款,据黄某自己交代都是用收款收据开具,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黄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及部分账册,检查人员对三家建设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赴金沙市JF公司进行外调取证,掌握了黄某于2010年7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承包时间为三年,设备、工程税金、通信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黄某承担,并在承包期间交付管理费,合同书由金沙市公证处于2010年8月8日公证。

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黄某的偷税事实。黄某在2010年7月22日,未经JF公司许可,私刻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江岚市G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江岚市某娱乐中心的消防工程合同,收取工程款135万元,汇入个人开设账户,没有申报纳税,偷逃营业税40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35元、教育费附加1620元、个人所得税26000元、印花税600元。在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其以JF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江岚市人民政府招待所和江岚市建设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江岚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江岚市休闲中心、江岚市购物中心消防、报警安装工程合同。上述工程结算后,黄某未申报纳税,偷逃营业税120768.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53.76元、教育费附加4830.72元、个人所得税6038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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