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税务检查人员对这个观点却不予认可。为了澄清这个问题,该公司的董事长向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进行了咨询。但是,由于这个业务的确认需要对企业的业务流程、相关法律文书的原始资料进行鉴定和分析,所以税务专家到企业现场进行了实地调研。
税务专家到企业现场对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行为”的操作过程、操作背景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原来事情是这样的。
2009年3月,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规范企业管理,明晰产权,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进行了企业股份制改造。原来企业的管理者成为新公司的主要股东,占公司股份的58%。
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矿产品的开采和深加工为主,拥有独立矿山和自成体系的矿物开采系统。但是,大型开采设备对矿物集中的地方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而对那些边角区域却无能为力。为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合理开发与利用矿产资源,2009年12月底,公司决定与当地一家小型企业XN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联营,共同开发矿产资源。
经协商,双方签订了投资联营合同。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一些边角零星矿点资源、地质资料权属作为股份投资入股,而XN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则负责矿产的开采以及开采过程中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施及其他相关费用)。
产品的销售由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双方合作开发来的产品由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购。(www.xing528.com)
利润分配则采取矿产品分成办法,分成比例根据矿石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锡原矿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40%、对方60%;铜原矿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50%、对方50%;其他产品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20%、对方80%。XN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分得的矿产品也由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购,并负责代扣税费。
在明确了以上具体事项以后,两家公司还在投资原则中明确规定,双方共同管理新的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矿产品多则多分、少则少分、无产品则不分,合作期限为5年。
对于如此合作协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却不予以认可。他们认为,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因此应当将分回的收入按5%的比例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让该公司的决策人不理解了,为什么该公司的投资行为还需缴纳营业税呢?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税务专家对该公司的合作行为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虽然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N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协议,但从YF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角度讲,并不承担完全的经营风险,充其量其收入为零(没有分得产品),而不会承担其他费用。因此,这种合作是一个“保底”收入合作项目。这样的合作是与“共同承担风险(包括亏损)”存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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