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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方案二:税负降低853.8万元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8-1 三种方案纳税情况比较表结论:从江阳公司单方面的利益考虑,公司原方案应纳税1606.8万元。纳税筹划方案二,先将项目部分立设立全资子公司,然后再转让股权,免征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使纳税总额降到753.0万元,比江阳公司原方案降低税负853.8万元。综合考虑两个公司的税负,也是纳税筹划方案二税负较低,应当选择此方案。

纳税筹划方案二:税负降低853.8万元

(1)营业税及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A置业公司以在建工程投资C商贸经营管理公司,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2)印花税

印花税=79000×0.5‰=39.5(万元)

(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免税优惠中,本来是包括发产开发企业的,即以土地(房地产)对房地产公司投资,或者是房地产公司以土地(房地产)对其他企业投资,均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免税优惠。但是,财税[2006]21号文件在免税优惠中排除了房地产公司,即以土地(房地产)对房地产公司投资,或者房地产公司以土地(房地产)对其他企业投资均征收土地增值税;而且,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也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该文件没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如何征税,可以这样推断: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在建工程对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符合本文件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在建工程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该文件没有要征税的规定,根据“法无授权则不为”的原则得出这样的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在建工程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不征土地增值税,现在,大多数税务机关也是这样掌握的。(www.xing528.com)

所以,A置业公司用在建工程作价79000万元对C商贸经营管理公司投资,可以享受暂免征税的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所得税=(79000-41000-1100-39.5)×25%

=36860.5×25%=9215.13(万元)

(5)应交税费合计=39.5+9215.13=9254.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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