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于5年前以400万元取得了10亩(1亩=666.6m2)土地的使用权。由于近几年地价不断上涨,顾先生打算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这宗土地使用权。考虑到当年取得土地的价格与转让价格相差悬殊,由此可能要承担大额的税款。顾先生请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帮助进行纳税筹划,税务师事务所给顾先生提供两个纳税筹划方案,请他比较后进行选择。
方案一:顾先生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由购买方甲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支付转让费2000万元。
方案二:顾先生将该土地使用权折合成股份作为对甲公司的投资,甲公司净资产50000万元,原注册资本10000万元,顾先生投资后取得股权2000万股,可以参加甲公司利润分配。根据近年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顾先生预计每年可分得股息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当地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协议规定,4年后,顾先生按照20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请计算,哪一个方案对顾某更为有利?
【案例分析】
方案一:顾先生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测算
(1)应缴纳营业税金=(2000-400)×5%=80.0(万元)。
(2)应缴纳城镇维护建设税=80.0×7%=5.60(万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80.0×3%=2.40(万元)。
(4)应缴纳印花税=2000×0.5‰=1.0(万元)。
(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收入总额=20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400+80.0+5.6+2.4+1.0=489.0(万元)
增值额=2000-489=1511(万元)
增值率=1511÷489×100%=309.00%
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率35%
应交土地增值税=1511×60%-489×35%=735.45(万元)
(6)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400-88-1-735.45)×20%=155.11(万元)。
(7)各种税费合计=88+1+735.45+155.11=979.56(万元)。
(8)顾先生个人净所得=2000-400-979.56=620.44(万元)。(www.xing528.com)
方案二:顾先生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
(1)关于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顾先生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时可以不征营业税及附加,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2)关于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顾先生在股权持用期间,每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200万元,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顾先生4年应交纳个人所得税=200×20%×4=160(万元)。
(3)关于土地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由于财税[2006]21号文件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对非房地产企业投资没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现在税务机关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到非房地产企业是不征土地增值税的。顾先生投资的是非房地产企业,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4)以评估价2000万元投资,评估增值部分要交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甲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400)×20%=320(万元)
顾先生获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四年后按2000万元转让股权,无个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5)以土地投资和股权转让两次发生资产转让行为,应交印花税=2000×0.5‰×2=2.0(万元)。
方案二应缴纳税费合计=320+160+2.0=482.0(万元)
顾某个人实际所得=2000+200×4-482-400=1918.0(万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比较
(1)应交税费差额=979.56-482.0=497.56(万元)。
(2)顾先生个人所得差额=1918.0-620.44=1297.56(万元)。
结论:从应交税费和顾先生个人净所得两个方面分析,顾先生应当选择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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