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建造周期长、工艺繁杂、涉及范围广,成本核算要及时、准确、完整,否则,就会造成项目竣工多年,成本核算久拖不决,这种情况已经是屡见不鲜。
所谓成本核算的及时性,是指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应当紧跟工程进度。工程进行到什么程度,与施工企业的工程决算就应当进行到什么程度,并取得相应的发票,成本核算也应当进行到什么程度。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取得全部工程发票,整个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应当尽快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即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开发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清算。所以,无论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还是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角度,都要求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的及时性。
所谓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与其他产品的成本核算意义不同,例如工业产品,其成本核算的准确与否只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是否准确,不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还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往往被称为“第二企业所得税”。(www.xing528.com)
所谓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成品的总成本应当涵盖整个开发项目,不得漏计成本,漏计的成本以后不得补计,这就会造成整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多交。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不同,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有些成本费用可以预提,因不能取得有效票据,当期没有抵扣的成本费用,以后取得相应票据时允许补计成本或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是在开发项目具备清算条件后一次性进行清算,相关成本费用必须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以后不准许补记。在开发项目的工程竣工后,各项与本开发项目有关的事项应当完成,而且工作完成与否包括取得相应票据,必须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导层和各业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扣除项目金额是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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