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的,对于大型的分期开发的开发项目,以每期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一个清算单位,从取得项目开始,经过规划设计,办理审批手续,选择施工企业,建筑施工,工程验收,销售开发产品,直到具备清算条件,少则几年,多则超过十年。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从时间来看,跨度比较大;从清算的内容来看,包括的内容比较多;从涉及的政策来看,政策的改革使涉及的政策内容比较广泛;而且,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不仅是企业财会部门的工作,还涉及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如此复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做好事前准备,不搜集相关资料,很难圆满地完成清算工作。
从近几年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来看,当项目竣工验收之后,能否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取得全部发票,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关键。这项工作单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公司领导层要予以重视,把及时进行工程决算,提供发票写进工程发包合同中。在工程竣工前,公司领导就应当把工程决算提到工作日程上来及时沟通督促。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年度进行,当年没有取得相应的原始凭据,以后只要取得了,可以补记成本费用,在下一年度扣除。而土地增值税是按开发项目一次性清算,清算时没有取得原始凭证,今后取得不得补记成本费用,这就会造成多交税,而且,不许再次清算,不予退税。(www.xing528.com)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前提是按照不同类型的房产分别计算成本,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会计核算提出的新要求,应当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视。搞好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应当是公司领导重视、各业务部门支持,财务部门精细操作才能够完成。
3.自查会计核算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自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税务总局多次发文强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如何证明是真实发生的?只有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为此,处于清算前夕的纳税人,应对原始凭证进行一次严格细致的自查,所有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如有疑义,应当提前采取措施,否则,非但本凭证的金额不允许扣除,连同附加扣除的30%会一并形成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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