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分配原则和方法
税收对于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每个税种的征收都会依附一定的会计核算方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依附“制造成本法”,因此,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应当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所称受益原则就是哪个成本对象受益就由该成本对象承担成本费用。所称配比原则是指某个会计期间、某个成本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确认时间相一致,以正确计算该会计期间取得的净损益。具体分配方法可从以下方法中选择:
1.占地面积法
占地面积法是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占地面积又称“落地面积”或“基座面积”,是指某一建筑物基底的占地面积。
(1)一次性开发的,按该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该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去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占地面积法适用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的分摊。
2.建筑面积法
建筑面积法是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该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该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建筑面积法适用于按受益原则分摊的费用,例如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当按建筑面积分摊。
3.直接成本法
直接成本法是指按期内该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www.xing528.com)
直接成本法适用于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的分摊。
4.预算造价法
预算造价法是指按期内该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预算造价法适用于在同一个开发项目中各类房屋售价差异较大,各施工环节交叉进行,难于划分成本费用归属的情况下,进行成本费用的分配。
(二)必须遵循的成本分配方法
为了合理分配过渡性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31号文件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配套设施成本、借款费用的分配方法做了刚性规定,房地产企业在成本分配时必须遵守,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一般应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经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联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应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
行分配。根据上述原则,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的成本核算对象可以划分为普通标准住宅、
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商业用房、宾馆、会所、餐厅、文体场馆、车库等。对其应
承担的上述共同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按31号文件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不得
改变。(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是,成本分配方法一经确定应
当保持不变,以保持会计方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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