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开展税收法制教育,各项交易必须取得相应的发票或其他凭证。要求从事对外交易和事项的职工,应当把取得发票与完成工作任务等同对待。办完公司交办事项之后,如果属于款项支付的,必须在取得相应合法票据后才算完成工作任务,否则按未完成工作任务论处。
(2)在公司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工程部、预算造价部根据工程进度与施工企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取得已完工程的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后限期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经过审核后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提供发票,将此项规定写入合同中。
(3)财会人员应当严格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才能入账。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www.xing528.com)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正确对原始凭证进行分类归集,按照31号文件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个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进行核算,不得混淆。
(5)及时记账、结账、对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近些年,由于施工企业对工程决算拖拉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久拖不决,这似乎已经成了习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拖延”。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此项规定必须引起房地产企业财会部门的高度重视,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当前,我国新一届中央政府已经加快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步伐,大约在2015年就要完成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改增”工作,由于改征增值税之后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房地产公司如不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不但要多交企业所得税,还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而且交了过头税是很难退税的。在此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会人员,要提高成本核算的及时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尽快完成项目的成本核算,不可以再拖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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