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开发项目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于符合上述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开发项目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www.xing528.com)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这种情况是指企业要注销工商登记,企业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所有税种的清算,其中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的处理方式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2)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予以受理”的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