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工作督导:督导者与被督导者的关系

社会工作督导:督导者与被督导者的关系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旺纳科特的看法,“关系是社会工作督导的核心”[4]。但是,旺纳科特进一步说:“社会工作督导本质上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其最终目的是改善社会工作的实践品质和服务成效。”在大部分情形下,政府作为购买方的角色出现,因此,政府官员有时甚至会作为社会工作的指导者出现。政社合作本身也构成了一个社会工作专业宣传推广的过程,督导的成分因此更多会被镶嵌于其中。政府官员的介入必然会导致督导中的关系发生改变。

社会工作督导:督导者与被督导者的关系

按照旺纳科特的看法,“关系是社会工作督导的核心”[4]。这个判断非常有道理。但是,旺纳科特进一步说:“社会工作督导本质上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其最终目的是改善社会工作的实践品质和服务成效。”[5]这句话则需要斟酌。

很显然,旺纳科特对于督导的理解更多还是基于将其作为一种方法和技术的观点。即便如此,也还存在许多例外情形。比如,除了个别督导之外,小组督导往往也是比较常用的一种形式,在小组督导中,不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可能是一个人和多个人之间的关系。

从我国目前的督导实践来看,社会工作学科的基本假设——“人在环境中”——非常适合用来理解当下的督导现状。总体而言,中国的社会工作在近十年间的发展非常迅猛,无论是教育界还是实务界都获得了爆发性成长,推动其发展的原因除了中国社会转型的切实需要,以及社会工作界内在的发展驱动力之外,还有政府本身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强力推动。

政府的存在始终是理解社会工作督导的重要参考背景。十多年前,社会工作特别是实务工作刚开始推进时,社会工作本身被赋予了更多超越专业的政治性光环。因此,社会工作职业的推进已经不再仅仅属于社会工作业内之事,而是属于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对于社会工作本身的推动和发展尤其关注。近几年,随着社会工作服务逐步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社会工作服务又多了一层经济光环,也正因为如此,督导者的队伍中非社会工作专业的人员越来越庞杂。

如果借用社会工作自创的主流理论即生态系统理论来看的话,督导本身就是置身在政府、市场、社会等诸多因素构成的生态系统之中的,因而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的确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教科书中所描述的单项点对点同质性关系,而是进入了多元点对面异质性关系丛。

在传统教科书中,督导更多地被限制在专业服务领域中,所以,重要的督导对象可以分为普通社工、新进社工、实习生志愿者等。当代社会工作实践大大拓宽了社会工作的督导空间,相应地,督导的服务对象的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政府官员越来越多地被列入其中。在大部分情形下,政府作为购买方的角色出现,因此,政府官员有时甚至会作为社会工作的指导者出现。但是,从上海市的总体实践经验来看,政社合作成为一种成功模式,这决定了社会工作首先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权威而出现的。政社合作本身也构成了一个社会工作专业宣传推广的过程,督导的成分因此更多会被镶嵌于其中。此外,在社会工作项目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公务员中的具体办事员更多参与到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整体推进和管理之中。所以,当下社会工作督导中出现了非常有意思的两种看似矛盾的情形:一方面政府官员对于社会工作专业干涉较多,但另一方面政府官员越来越多地开始接受关于社会工作的专业督导。这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督导服务对象的范围,丰富了督导的工作意义,强化了督导的工作成效。

在社会工作专业中,社会倡导尤其是政策的变革是非常重要的努力目标。但是,社会倡导因为目标本身的宏观性,往往被误认为充满了激进色彩,大部分社会工作专业训练中的这部分内容常常有意无意被弱化甚至忽略。督导中政府官员的介入反倒从另一个侧面呼应了社会工作倡导的另一种可能。也正因为如此,教育或者影响官员逐步构成了当下社会工作督导的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组成内容,也是非常具有本土色彩的实践尝试。

政府官员的介入必然会导致督导中的关系发生改变。政府系统先天带有行政权力,督导系统中的专业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就构成了一种非常耐人寻味的交互关系。在理想情形下,应该是专业的归专业,行政的归行政;更进一步来说,进入专业领域的行政应该尊重并听从专业的声音。

马丁·布伯曾经创造了“我—你”和“我—他”两个名词来指代两种不同的存在关系。由于督导中的对象主要包括社工、志愿者、官员等三类,我们也可以尝试着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概括为“我—我”关系、“我—你”关系、“我—他”关系。这三种关系没有高低之分,也没有差序之别,主要是基于专业的距离进行区分。

“我—我”关系更多指的是社会工作专业内部共同体人员之间的关系链接。社会工作相对比较成熟的地区在开展督导服务时,主要是在资深社工与新进社工之间开展专业督导服务。我国的社会工作实务相对来说发展比较迟缓,专业的资源更多掌握在高等院校教师等教育界专家手中,因此,高校专家往往成为相对更加具有话语权的督导人员。这样,所谓“我—我”关系往往会变成“专家—资深社工—新进社工”这样一个逐次递减的序列。按照我国根深蒂固的差序格局,高校专家无论身份还是地位都要优于一线社工,因此,“我—我”关系中的督导事实上是在不平衡的专业层级中展开的。近几年,随着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积累,实务界的资深社工的专业能力越来越强,对于高校专家的理论建构提出了越来越多的建议,一些社工机构则逐步开始独立进行机构内部的以同工督导为主的机构自我专业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专家和社工之间关于督导的专业权力的重新切分。(www.xing528.com)

“我—他”关系相对来讲比较复杂。最近几年,在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过程中,专业之外的推动力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2003年,上海市在发展社会工作时提出的指引方针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广泛参与”。随着党的十九大的召开,社会工作被赋予了更多现实使命,社会工作本身的政治地位被逐渐提升。一个不容忽视的变化是,党的领导开始指引社会工作发展,“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开始成为国家意志,社会工作被纳入了更加宏大的结构网络体系之中。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思想当然是科学的,社会工作要在这样宏大的结构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需要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关注。在谈到“社工”这个概念时,有些地方有意无意地将“社区工作者”纳入甚至等同于“社会工作者”,这一现象也值得社会工作界尤其是学界专家深思。

相对于“我—我”关系的情感性以及“我—他”关系的政治性,“我—你”关系更多代表了一种专业性的独立取向。在有些社会工作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社工可以单独成立自雇式的个人工作室或工作团队,专门向有需求的组织或项目提供独立督导。未来社会工作督导的发展理想范式应该是越来越多地摆脱传统的情感化以及过渡时期的行政化,督导更多作为一种专业服务而不是专业职称或职位出现。

正因为督导关系具有复杂性,所以,开展日常督导工作时,除了知识和技术层面的传输之外,更关键的是关系处理的原则把握。在这里,比较有意义的建议是恪守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实务表明,价值与伦理才是社会工作终极的保障。

西方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在理论探索与实践中,逐渐积累了许多成熟的价值原则和伦理信条。结合当下社会工作,更多基于我国传统文化以及当下社会工作具体发展情形而产生的价值与伦理,可能更有助于我们处理好督导中的关系丛。

首先要考虑的督导价值与伦理原则应该是忠于谁的抉择。因为督导体系可能会涉及政府官员、一线社工、志愿人员等,所以,督导首先面临的选择是应该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专家,服务于专业发展,还是服务于弱势族群等。这些选项未必相互冲突,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或特定情境下存在优先次序上的冲突,不同的排序可能会导致督导中关系处理结果的差异。在理想情况下,基于社会工作专业要求的优先次序排列应该是弱势社群最优,专业发展其次,政府为后。但是,因为购买服务的权力主要掌握在政府手里,所以,在很多情形下,督导多重关系中的优先次序排列可能会受到影响,弱势社群是容易被忽视的,由此产生的督导成果,尤其是关于社会工作的专业运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削弱。

与忠于谁相对应的另一个价值与伦理则是社会公正和个人权利,这是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价值与伦理,所有社会工作的专业努力都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个体成员的权利与尊严。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应该是价值为本和权利为本的专业,而不应该仅仅是技术为本或实证为本。社会工作的专业目标是为了大写的人。时下的某些社会工作督导过程过于追逐数据和资料,忽视了案主作为人的存在,应该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偏差和异化。在社工界讨论性骚扰的案例中,曾经出现过几例一线社工被骚扰乃至被性侵的案例,但遗憾的是,相关督导往往建议受害社工隐忍,从而保全机构利益。这种督导结果的产生很显然并不是一个单纯督导知识的问题,而是一个督导价值和督导伦理的问题。

督导关系处理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与伦理原则需要遵守——平等。社会工作最首要的原则和目标是平等,之所以在督导中把平等专门提出来,一方面是因为平等本身对于社会工作专业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于督导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人际关系侧重于专业知识拥有量之间的差异,知识拥有的相对不均衡本身就构成了对平等的一种内在挑战。作为专业督导人员,如何才能在现实督导工作中更好地保持这种平等,一方面需要具备强烈的专业独立意识,另一方面也需要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储备。

与平等密切相关的另一个价值与伦理是真诚。目前社会工作发展迅猛,社会工作机构不断涌现,督导人员的数量相对来说供不应求。一般而言,督导的基本资质应该是首先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次经过专门的督导训练。然而,目前督导队伍的发展采用了赶超的方式来填补空白,许多开展督导工作的人员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训练,有的机构更是基于赚钱的目的不愿意做一线实务,而是将督导作为一种营利的工具。因此,有些所谓的督导名不副实,根本不足以解决问题,这是比较大的诚信问题。

督导还涉及的一个价值与伦理是保密。目前社会工作督导的开展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个体化的一对一方式;二是项目化的机构对机构方式。个体化的一对一的督导往往涉及知识、行政、情感等多个方面,包括社工个人的私密情绪以及社工对案主、同事和领导的看法,这些个人信息的暴露应该更多受到督导条例的限制,局限在督导专业工作范畴之中,除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国家法律的特殊情形外不能够过度扩散。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种情形,即机构对机构的督导。目前,很多地方因为需要推动社会组织和社工机构的发展,督导被开发成了一个个独立的项目。因此,有些机构就成了专门进行督导的机构,很多一线实务性机构就成了被督导的对象。被督导机构面对督导机构涉及一个敏感的问题——被督导机构的专业资源究竟应该开放到何种程度?这个边界在实际工作中不一定能很好把握,也不容易清晰把握。这对督导者以及督导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例如完全基于督导需要来浏览被督导机构的材料,严格保密被督导方的专业秘密尤其是知识产权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