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确指出:我认为这一工作,这一进展是在斯多葛主义者的帮助下完成的,斯多葛派的唯意志论的与个人的道德可以丰富罗马的人的概念,甚至在它丰富了法律的同时,还丰富了自己。[1]但是不幸的是,我只能开始证明,我们不能夸大雅典各学派与罗得岛各学派对拉丁人道德思想发展的影响,反之,我们也不能夸大罗马的事实与对罗马年轻人的教育的必要性对希腊思想家们的影响。波利比(Polybe)与西塞罗像塞涅卡(Sénèque)、马可·奥勒留(Marc-Aurèle)、爱比克泰德(Épictète)以及之后的其他人一样,都见证了这一点。
“πρóσωπου”一词有着与“persona”、“masque”(面具)相同的意义;但是,它还可以指每个人自身或想成为的人物、他的性格(这两个词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真实的面孔。从公元前2世纪开始,它很快就有了“persona”的意义。要确切地翻译“persona”的话,它除了有“人”与“权利”的意义之外,还有与上述意义交织在一起的“肖像”的意思,例如,船首的形象(在凯尔特人那里,等等)。但是,它还指人的个性,甚至是神的个性。这一切都取决于语境。人们把“πρóσωπου”一词延伸到个人,取其赤裸的本性、完全揭去面具之意,而且对此,人们保留了“诡计”之意:这个人的心思与这个角色的意义。
这一切在拉丁与希腊的道德古典主义者们(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4世纪)那里,却有不同的反响:“πρóσωπου”只是“persona”,而且是首要的东西,人们在其法律意义之外,还增加了一种道德的意义、一种自觉、独立、自主、自由与负责任的意义。道德意识把意识引入权利的法律概念之中。在职能、荣誉、责任与权利之中,加入了有道德意识的人。这里,我也许比布隆施维克(Brunschvicg)先生更加大胆、更加明确,他在他的主要著作《意识的进步》中经常触及这些论题(特别是Ⅰ,第69页起)。对于我来说,这些首先表示意识、随后表示心理学意识的词,如“συνει′δησιs”与“τòσυνειδós”,的确是斯多葛派的,似乎是专门用语,而且明确表示罗马法的“conscius”与“conscientia”。我们甚至可以看到,在古代斯多葛派与希腊-罗马时代的斯多葛派之间,到了爱比克泰德与马可·奥勒留的时代,这一进步与变革已经完成。人们已经从“complice”(即“与别人一起见到”——συ′νοιδε——见证)的原初意义转到了“善恶意识”的意义上。根据拉丁文的日常用法,这个词最终采用了在希腊人、西西里的蒂奥多里(Diodore)、吕西安(Lucien)、哈利卡纳塞的德尼斯(Denis)那里出现的这一意义,而且自我意识成了道德人的特性。爱比克泰德还保留了这个文明所塑造的两个形象的意义,他曾写过(马可·奥勒留引用过)“雕刻你的面具”,确定你的“角色”、你的“类型”与你的“性格”;他还提出,这成了我们的良心检查。勒南(Renan)看到了精神生活的这一时刻的重要性。(www.xing528.com)
但是,人的概念还缺乏确定无疑的形而上学基础。为它奠定这一基础的,是基督教。
[1]关于斯多葛学派的道德,据我所知,最好的书还是邦豪夫:《斯多葛的伦理》(18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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