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听众与读者必须要有很大的宽容心,因为这个论题实在太大了,而且在这55分钟内,我只能向你们解释对付它的方法。这就是向你们说明,人类精神的范畴之一——这些被我们认为是天生的观念之一——是在许多漫长的世纪中,历经许多变迁而缓慢产生和成长起来的,以至于到了今天,它还是飘忽不定的、玄妙的、宝贵的,有待优先得到说明。这就是“人”的观念,“我”的观念。大家都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在自己的意识深处是明确的,而且在以它为推论出发点的道德基础上是意义完备的。问题在于要用一种比较明确的看法来取代这种有关它的历史与现实意义的素朴观点。
论这类研究的原则
因此,你们将会看到法国社会学学派的研究工作的一个样本——也许低于你们的期望值。我们是以特别的方式致力于有关人类精神诸范畴的社会史研究的。我们企图十分简单地暂时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表出发,逐个进行解释。[2]我们要描述它们在某些文明中的一些表现形式,而且通过这种比较,我们努力发现它们的变动本性及其如此存在的根据。同样,于贝尔与我在阐释玛纳概念时,相信不仅发现了巫术的古老基础,而且还发现了十分一般的、而且也许是十分原始的原因概念;于贝尔就是这样描述了时间概念的某些特点;我们刚去世的同事、朋友与学生恰尔诺维基(Czarnowki)已经在着手研究——可惜没有完成!——他有关“广延分割”的理论,换言之,该理论讨论的是空间的某些方面与特征;我的舅舅兼老师涂尔干也是如此,他在与我一起讨论完种类概念之后,又着手讨论“整体”概念。我长年以来一直着手研究实体概念,我只发表了一个令人费解的摘要,而且就它现在的样子来看,已经用不着去读了。我也多次向你们提到,吕西安·列维-布留尔先生在他有关原始思维——特别是关于我们的论题,即他所谓的“原始灵魂”——的全部著作中已经触及了这些问题。但是,他热衷研究的不是每个特殊的范畴,甚至也不是我们将要研究的范畴,而是全部范畴,包括“我”的范畴,他特别想从“原逻辑”中得出包括这种属于人类学与民族学(而不是属于历史)的群体思维在内的东西。
如果你们同意,让我们有条不紊地进行,并且只限于研究这些范畴中的“我”的范畴,这就相当不错了。在这个短短的时间里,我会鼓起勇气带你们以极快的速度穿越世界与时间,把你们从澳大利亚引到当今的欧洲社会,从远古时代带到我们当今的时代。大家可以进行各种更大范围的研究,每个研究都可能非常深入,但是我只想向你们指出我们怎样把它们组织起来。因为我的目标是立即给你们列出“自我”概念在不同地方的表现形式的一览表,指出它最终如何现身、化为物质、形式、脊梁,而且当它在我们的文明(即我们今日的文明)中终于变得清楚、明白(当然,还不是在所有的文明中都如此)时,这仍然是我们的任务。我只是要草拟出一个概要,着手搅拌黏土。我还没有利用过整块黏土,还没有雕塑好肖像。
因此,我不会和你们讨论为追求完备而必须讨论的语言学问题。我绝不赞同有一种部落或语言,其中“je-moi”[3](请看,我们是用两个词来表示它的)是不存在的,而且不表达作为明确表现对象的某物。恰恰相反,除了它们有的代词外,大量的语言有着使用丰富的位置后缀的特征,这些后缀大多与说话主体与他所说的对象之间的各种时空关系有关。这里,“我”(moi)无所不在,但是既不用“moi”,也不用“je”来表达。不过,在这个广阔的语言领域里,我是一位平庸的学者。我的研究完全是一种法律与道德的研究。
就像不谈语言学一样,我也不会和你们谈心理学。我要把所有有关“moi”和拥有如此意识的人格都搁置一边,我只想说:显然,特别是对于我们来说,不存在没有意识的人,即不仅对自己的身体,而且对自己的精神个性与身体个性都没有意识的人。有关这种意识的心理学在最近一个世纪以来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所有法国、英国与德国的神经学家们,包括我的老师里博,我们亲爱的同事黑德及其他人在内,都在这方面增添了大量的知识:在这种意识形成、作用、衰退、偏轨与解体方式的方面,在它所起重要作用的方面。
我的论题则完全不同,而且是独立的。它是一个有关社会史的论题。多少世纪以来,在许多社会中,不同时代的人们所确立的“我”的概念(而不是对“我”的意识)是怎样缓慢地转化的?我想要向你们指出的是,根据各个社会的法律、宗教、习俗、社会结构与思维提示出这一概念在不同社会的人的生活中所具有的一系列形式。(www.xing528.com)
有一件事可以告诉你们我的说明倾向,即我要向你们提示哲学上的“我”一词、“我的范畴”、“对我的崇拜”(及其偏差)和自尊——特别是对其他人的尊重,都是最近的事。
那么,让我们来分类吧。我们不打算重建一个从史前至今的普遍历史,而是首先研究某些“自我”概念的形式,然后,我们与希腊人一起进入历史,我们由此将会看到某些连贯性。事先,除了有逻辑方面的担忧之外,我们将巡视一遍民族志学者向我们展现的这个事实博物馆(我不爱用“survivals”[遗存]来表示各种尚存的与多产的制度)。
[1]高等研究学院的两篇论文已经触及了这类问题,夏尔·勒科尔:《几内亚的生殖崇拜》,高等研究学院的宗教科学丛书,第XLV卷;V·拉罗克:《论低等社会中人名的神圣价值和社会价值》,勒鲁,1932年。
[2]于贝尔/莫斯:《宗教史论集》,序言(1909年)。
[3]即“我-我”,在法语中,“je”是作为主语的“我”,“moi”是作为主语、表语、宾语的“我”。——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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